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缓判
亮点:查看现场两次;模拟实验;赔偿金额从50万降低到8万
焦点:被害人的伤是否由被告人造成;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自首
封面语: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过两次查看现场和模拟实验,经精细化的辩护,迫使“被害人”接受较低的赔偿并谅解,成功为其获得缓判。
二、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9日11时许,因被害人曾某1在安装分电表时关闭总电表致使被告人尹某某无法使用水泵抽水养鱼,二人产生纠纷,被告人尹某某便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分电表打去,想让大家都用不了电。被害人曾某1及其父亲曾某2、舅舅周某某见状立即上前制止并抢夺被告人尹某某手中的木棍,在争抢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被害人曾某1以及曾某1的父亲曾某2、舅舅周某某相互推搡进入了平房的一间屋内。很快,被害人曾某1以及曾某2合力将被告人尹某某手中的木棍抢了下来,被告人尹某某便从房间跑出来,并捡起地上的一条水管,双手持水管斜向击中紧随其后从房间中出来的被害人曾某1的头部左侧。被害人曾某1被击打后即昏迷在地,在其身后的曾某2赶紧过来用毛巾帮曾某1止血,后被害人曾某1被在场的周某某、陈某某开车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曾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会见,听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同时指导家属先垫付医药费和看望;
2、查看现场后撰写申请并提交给公安部门,但没获批;
3、呈捕期内继续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但不被接受;
4、会见继续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补后的注意事项;
5、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阅卷;第二次查看现场,同时找了和案发当时同等身高的人和工具做模拟实验,加强了“被害人”的伤有可能是其父亲的棍子打中的内心确信。
6、撰写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并当面和检察官演示了整个打斗过程,画图告知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同时表示因为两人本来就是朋友,不管怎么样,家属都愿意代为赔偿医药费。检察官同意在赔偿谅解后做不起诉,并表示可以做“被害人”的工作;
7、检察官告知,“被害人”同意赔偿8.8万元后谅解;
8、第三天,人告知做不了不诉,只能赔偿谅解后建议,家属不同意代为赔偿。
9、一审经过激烈的辩论后,“被害人”同意赔偿6万出具谅解书,家属同意代为赔偿,最后判处了缓刑。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一、本案事实不清
1、尹某某跑出房间时,木棍到底是在曾某1手上还是曾某2手上,事实不清。
2、曾某1头部的伤,到底是尹某某的铁水管打中还是曾某2手持的木棍打中,事实不清,但客观证据的鉴定意见证明被木棍打中的可能性更大。
3、曾某1头部的伤是尹某某手持铁水管所致,那么是正面打还是向左后方抡去,事实不清,如果是向左后方抡去,不能排除抡中的是周某某或者曾某1手臂的可能性。
二、量刑情节
1、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
2、假如认定曾某1的伤是尹某某所为,结合当时的情形,尹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就算认为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尹某某明在明知他人报警还留在现场协商赔偿,等候民警到现场抓捕,到案后如实陈述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之一“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的规定,构成自首。
4、尹某某的行为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五、裁判结果
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六、办案心得
但凡有现场的案件都应该去看现场,就算不为调查取证,也为亲临其境后的表达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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