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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前飞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存疑不诉

发布时间:2022-11-25 14:56:18 浏览:685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企业涉知识产权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主观故意;行业惯例

封面语:企业涉知识产权犯罪,李前飞刑辩团队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侵权主观故意问题,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某企业及实际控制人X某及Z某(夫妻关系)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0年6月份,某有限公司中了某市某工地项目,提供某品牌的阀门。 某有限公司负责人X某与L某商定,由L某办理某品牌阀门厂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某有限公司自行解决阀门货源,使用某品牌商标。L某通过网上下载的印章软件私自制作了某阀门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至X某提供的品牌授权委托书和商标品牌使用协议书上,与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铭牌等一起提供给X某。某有限公司为此支付给L某5260元。

某有限公司收到授权委托书后,由其法定代表人Z某(与X某为夫妻关系)通过W某向某阀门制造公司定购阀体标有某品牌的阀门324台,支付给W某113594元。某有限公司将该批阀门发至某市某项目工地,销售价格为218901.34元。

、办案过程

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夫妻二人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前飞刑辩团队为二人进行辩护。

李前飞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夫妻二人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

李前飞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前飞律师多次与当事人保持沟通,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前飞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经过团队仔细研磨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后,李前飞律师认为该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犯罪,虽然妻子系企业实际控制人,但其主观上一直坚信对方是某品牌代理商,不明知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侵权,不应认定为犯罪。团队成员钱斌律师、金晶律师认为其代理的丈夫只是挂名法人,并不参与公司管理及决策,且丈夫订购下游企业的涉案控制阀时主观上以为妻子已经获得合法授权,不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两人及其企业均可以争取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处理。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经过阅卷、团队讨论及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李前飞律师团队将初步确定的框架性观点梳理成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并多次前往Q市检察院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和交换意见,就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收集情况,不断对法律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协助企业再次收集和提供涉案行为系行业惯例以及夫妻俩不具有主观违法性等相关证据,向检察机关递交。

2021年11月,检察机关在第一次案件研讨中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要求对企业实控人提起公诉。为此,李前飞律师团队再一次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明材料和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异地调取有利证据,并充分考虑其中、小企业生存之艰辛。

、办案思路

一、厂家授权贴牌生产是行业惯例,X某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据X某所述,其在从事阀门行业的过程中,所了解的行业惯例和普遍做法就是代理商可以与厂家进行合作,经厂家授权后由代理商在外采购或生产项目阀门,并由厂家提供合格证、阀门铭牌、检测报告等资料,其身边的同行是这样操作,自己之前也多次和其他厂家进行过类似合作(附相关合作协议1份、项目代理协议1份、商标品牌使用协议书1份)。因此,其主观上一直认为厂家授权贴牌等行为是合法的。关于这一点,W某也对行业惯例做出了同样的供述。而从某品牌原代理商和某品牌具体负责人的陈述可知,某品牌确实存在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缴纳管理费后贴用某注册商标品牌及铭牌的情况。

关于X某向L某主动提供品牌使用协议等文件用于盖章这一问题,事实上,相关材料并不是X某自己起草的,而是行业普遍使用的模板。据X某所说,之前其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某有限公司的甲曾联系X某希望获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该公司的商标品牌,并将商标品牌使用协议书等文件发给X某让X某联系厂家盖章授权,X某便向某集团有限公司说明情况并转发相关文件,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了某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商标品牌,并对相关文件予以盖章(见聊天记录、品牌使用申请表、商标品牌使用协议书、代理商资格证明、购销合同等),这也是本案X某在与L某合作过程中相信L某且未察觉不妥的原因之一。因此,X某并没有自己起草相关品牌使用协议等文件,而是将之前与别人的业务合作中从对方处获得的模板直接转发给L某获得授权。

另外,按照L某所述,如果其到某品牌进行报备,是可以做这个项目的,但其自己想赚钱,就没有报备。而且本案中,X某在与L某商谈合作时,是L某告诉X某上海某不生产压差阀,允许X某自己贴牌生产,X某才自己贴牌生产的,因此X某并非一开始就打算自己贴牌生产,而是在L某的欺骗下,以为自己获得了某品牌的授权可以贴牌生产案涉产品,才着手实施的。因此,本案实际上是L某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而X某及其所代表的某公司是被L某诈骗的被害人。

而且,就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由于压差阀本身就是标准化的货物,生产厂家在确定型号和规格之后,就可以按照相关技术指标和型号进行生产,因此案涉压差阀也是符合行业标准的正常商品,不存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情况。另外,当时案涉压差阀在进场时,也已经过某市某工作人员的检查,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才让产品进场的。因此,X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X某主观上一直坚信L某是某品牌的代理商,不明知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侵权

首先,L某具有某品牌代理商的权利外观。一方面,其父亲和弟弟之前都是某品牌的代理商,自己之前也是某品牌的代理商,对某品牌的情况非常熟悉;另一方面,X某在认识L某时L某就在某品牌做代理,X某一直以为L某是某品牌的代理商,而在X某找L某商谈合作时,L某也没有否认其还在某品牌做代理,因此X某主观上不知道L某是无权代理,也不知道某品牌代理的相关情况。

其次,L某在与X某商谈合作时一直以某品牌代理商身份自居,且从项目报备到授权手续审批等过程,L某都一直在制造权利外观的假象,比如告诉X某其需要向厂里备案、需要向厂里缴纳管理费等,这导致X某更加相信L某。

事实上,X某一直到案发才知道自己侵权。L某在讯问过程中供述X某心知肚明其没有代理权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主观猜测,而且其前后供述出现反复,并不一致,比如之前一直稳定供述没有告诉X某其没有代理权,X某一直认为其是某品牌的代理商;而在第5次讯问中其供述在与X某合作时已经明确告知X某其已经不再做某品牌的代理,相互矛盾。因此其关于X某明知的相关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退一步来说,如果X某主观上明知L某没有代理权或者故意侵权,其完全没有必要通过L某获得假的授权,自己就可以制造相关手续,因此X某主观上联系L某就是为了获得某品牌真实的授权。X某主观上不明知其没有获得真实授权,不应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上,厂家授权贴牌生产是行业惯例,X某主观上是想通过L某获得某品牌有效的授权手续,不明知所获授权手续是伪造的,不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此外,如果贵院对X某及某公司进行刑事处罚,那么企业将无法参加今后的招投标等活动,也就失去了业务和生存能力,企业将无法继续经营,只能“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及“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对X某做不起诉处理,让其更好的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回归企业的发展。

五、办案结果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检察机关主动调取到了有利证据,充分采纳了李前飞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2022年1月17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夫妻二人和实控的企业均做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1、律师为企业服务时应注意审查企业各类经营风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常面对较多风险,除了经营风险之外,还会面对很多法律风险。对于企业家,既要注意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未来国家将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家应充分关注企业相关经营行为的审查和风险防范,避免相关涉诉行为的发生。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也应注意以上风险。

2、律师应熟悉相关政策,把握合规不诉的时机。对于企业刑事犯罪,律师应充分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并争取企业合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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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前飞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存疑不诉

发布时间:2022-11-25 14:56:18 浏览:6852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企业涉知识产权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主观故意;行业惯例

封面语:企业涉知识产权犯罪,李前飞刑辩团队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侵权主观故意问题,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某企业及实际控制人X某及Z某(夫妻关系)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0年6月份,某有限公司中了某市某工地项目,提供某品牌的阀门。 某有限公司负责人X某与L某商定,由L某办理某品牌阀门厂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某有限公司自行解决阀门货源,使用某品牌商标。L某通过网上下载的印章软件私自制作了某阀门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至X某提供的品牌授权委托书和商标品牌使用协议书上,与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铭牌等一起提供给X某。某有限公司为此支付给L某5260元。

某有限公司收到授权委托书后,由其法定代表人Z某(与X某为夫妻关系)通过W某向某阀门制造公司定购阀体标有某品牌的阀门324台,支付给W某113594元。某有限公司将该批阀门发至某市某项目工地,销售价格为218901.34元。

、办案过程

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夫妻二人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前飞刑辩团队为二人进行辩护。

李前飞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夫妻二人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

李前飞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前飞律师多次与当事人保持沟通,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前飞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经过团队仔细研磨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后,李前飞律师认为该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犯罪,虽然妻子系企业实际控制人,但其主观上一直坚信对方是某品牌代理商,不明知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侵权,不应认定为犯罪。团队成员钱斌律师、金晶律师认为其代理的丈夫只是挂名法人,并不参与公司管理及决策,且丈夫订购下游企业的涉案控制阀时主观上以为妻子已经获得合法授权,不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两人及其企业均可以争取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处理。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经过阅卷、团队讨论及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李前飞律师团队将初步确定的框架性观点梳理成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并多次前往Q市检察院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和交换意见,就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收集情况,不断对法律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协助企业再次收集和提供涉案行为系行业惯例以及夫妻俩不具有主观违法性等相关证据,向检察机关递交。

2021年11月,检察机关在第一次案件研讨中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要求对企业实控人提起公诉。为此,李前飞律师团队再一次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明材料和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异地调取有利证据,并充分考虑其中、小企业生存之艰辛。

、办案思路

一、厂家授权贴牌生产是行业惯例,X某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据X某所述,其在从事阀门行业的过程中,所了解的行业惯例和普遍做法就是代理商可以与厂家进行合作,经厂家授权后由代理商在外采购或生产项目阀门,并由厂家提供合格证、阀门铭牌、检测报告等资料,其身边的同行是这样操作,自己之前也多次和其他厂家进行过类似合作(附相关合作协议1份、项目代理协议1份、商标品牌使用协议书1份)。因此,其主观上一直认为厂家授权贴牌等行为是合法的。关于这一点,W某也对行业惯例做出了同样的供述。而从某品牌原代理商和某品牌具体负责人的陈述可知,某品牌确实存在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缴纳管理费后贴用某注册商标品牌及铭牌的情况。

关于X某向L某主动提供品牌使用协议等文件用于盖章这一问题,事实上,相关材料并不是X某自己起草的,而是行业普遍使用的模板。据X某所说,之前其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某有限公司的甲曾联系X某希望获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该公司的商标品牌,并将商标品牌使用协议书等文件发给X某让X某联系厂家盖章授权,X某便向某集团有限公司说明情况并转发相关文件,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了某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商标品牌,并对相关文件予以盖章(见聊天记录、品牌使用申请表、商标品牌使用协议书、代理商资格证明、购销合同等),这也是本案X某在与L某合作过程中相信L某且未察觉不妥的原因之一。因此,X某并没有自己起草相关品牌使用协议等文件,而是将之前与别人的业务合作中从对方处获得的模板直接转发给L某获得授权。

另外,按照L某所述,如果其到某品牌进行报备,是可以做这个项目的,但其自己想赚钱,就没有报备。而且本案中,X某在与L某商谈合作时,是L某告诉X某上海某不生产压差阀,允许X某自己贴牌生产,X某才自己贴牌生产的,因此X某并非一开始就打算自己贴牌生产,而是在L某的欺骗下,以为自己获得了某品牌的授权可以贴牌生产案涉产品,才着手实施的。因此,本案实际上是L某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而X某及其所代表的某公司是被L某诈骗的被害人。

而且,就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由于压差阀本身就是标准化的货物,生产厂家在确定型号和规格之后,就可以按照相关技术指标和型号进行生产,因此案涉压差阀也是符合行业标准的正常商品,不存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情况。另外,当时案涉压差阀在进场时,也已经过某市某工作人员的检查,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才让产品进场的。因此,X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X某主观上一直坚信L某是某品牌的代理商,不明知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侵权

首先,L某具有某品牌代理商的权利外观。一方面,其父亲和弟弟之前都是某品牌的代理商,自己之前也是某品牌的代理商,对某品牌的情况非常熟悉;另一方面,X某在认识L某时L某就在某品牌做代理,X某一直以为L某是某品牌的代理商,而在X某找L某商谈合作时,L某也没有否认其还在某品牌做代理,因此X某主观上不知道L某是无权代理,也不知道某品牌代理的相关情况。

其次,L某在与X某商谈合作时一直以某品牌代理商身份自居,且从项目报备到授权手续审批等过程,L某都一直在制造权利外观的假象,比如告诉X某其需要向厂里备案、需要向厂里缴纳管理费等,这导致X某更加相信L某。

事实上,X某一直到案发才知道自己侵权。L某在讯问过程中供述X某心知肚明其没有代理权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主观猜测,而且其前后供述出现反复,并不一致,比如之前一直稳定供述没有告诉X某其没有代理权,X某一直认为其是某品牌的代理商;而在第5次讯问中其供述在与X某合作时已经明确告知X某其已经不再做某品牌的代理,相互矛盾。因此其关于X某明知的相关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退一步来说,如果X某主观上明知L某没有代理权或者故意侵权,其完全没有必要通过L某获得假的授权,自己就可以制造相关手续,因此X某主观上联系L某就是为了获得某品牌真实的授权。X某主观上不明知其没有获得真实授权,不应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上,厂家授权贴牌生产是行业惯例,X某主观上是想通过L某获得某品牌有效的授权手续,不明知所获授权手续是伪造的,不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此外,如果贵院对X某及某公司进行刑事处罚,那么企业将无法参加今后的招投标等活动,也就失去了业务和生存能力,企业将无法继续经营,只能“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及“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对X某做不起诉处理,让其更好的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回归企业的发展。

五、办案结果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检察机关主动调取到了有利证据,充分采纳了李前飞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2022年1月17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夫妻二人和实控的企业均做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1、律师为企业服务时应注意审查企业各类经营风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常面对较多风险,除了经营风险之外,还会面对很多法律风险。对于企业家,既要注意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未来国家将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家应充分关注企业相关经营行为的审查和风险防范,避免相关涉诉行为的发生。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也应注意以上风险。

2、律师应熟悉相关政策,把握合规不诉的时机。对于企业刑事犯罪,律师应充分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并争取企业合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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