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销售理财产品,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通关传单、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任职期间,滚动吸收存款金额为400余万元,返还本金50余万元,造成损失200余万元,取得工资、提成及奖励5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案情,结合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将其在职期间工资、提成及奖励进行区分,发现存在其领导挂账问题。
三、辩护思路
- 被告人在职期间取得工资、提成及奖励应为14余万元。审计认定金额存在其领导挂职38余万元。
- 被告人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被告人构成自首。
- 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
-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 被告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
- 被告人积极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
四、办案结果
判处两年,并处。
五、律师心得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切记惜力,每个案件只有投入足够多的时间成本,才能有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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