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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李晓明律师团队依法辩护,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2-12-28 10:36:25 浏览:448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1年从某公司处租赁一块取过土的坑地,用于堆放鸡粪。因鸡粪堆积过多,夏天被雨水浸泡后大面积发酵,给附近村庄造成严重的的环境污染,被村民举报至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2022年当地自然资源局对刘某的行为以违法占地为由给予行政处罚。后当地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刘某进行刑事拘留。经过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团队积极辩护,刘某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刘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来到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晓明律师为刘某进行辩护。

李晓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刘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与刘某沟通案情,发现重要线索

李晓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刘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经过与刘某的沟通,以及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律师发现刘某用于堆放鸡粪的土地并非农用地,而是国有建设用地。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李晓明律师迅速组织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参与行政复议案件

因刘某被当地自然资源局给予行政处罚,李晓明律师代理刘某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查阅到行政处罚的卷宗材料,发现涉案土地并非农用地,而是国有建设用地。

4、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刘某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鉴于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法律意见简略如下):

1、行政处罚卷宗中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而不是农用地。

2、行政处罚卷宗中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土地不属于某村所有,而是属于当地水利部门。

3、涉案土地案发前曾因为修建公路存在被大量取土的情况,因而形成面积较大的土坑,已经不适合耕种,不符合农用地的标准和要求。

结合以上事实,律师提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接受了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1、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的事实应当重视

律师在刘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之前,曾经代理刘某与当地自然资源局之间的行政复议案件,有机会看到自然资源局做出行政处罚的卷宗材料,了解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后刘某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由刑事拘留,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事实和证据基本是一致的,而部分证据则成为刘某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关键证据。

2、此类案件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刘某多次表示其租赁的土地系曾经取过土的大坑,并非一般情况下的农用地,黑土层已经被破坏,裸露在外面的都是黄土层,不适合种植农作物。为证实该情况,律师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刘某所说情况完全属实,后律师将现场拍摄的照片提供给检察机关办案人,作为辅助的证据。

3、从事实、证据和法律角度积极与检察机关办案人沟通

本案系当地众多村民一致举报的案件,已经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而对于此类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取保或者不批捕的难度往往较大。为此律师与检察机关办案人积极沟通,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多方论证,希望能够说服办案人,最终也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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