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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罪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1-18 18:58:24 浏览:2934次 案例二维码

李某某诈骗罪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的案由、结果、亮点、焦点及封面语

案由:诈骗罪

结果:不予起诉

亮点:为未成年犯罪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最小化

焦点:未成年人多次实施诈骗可否予以不起诉

封面语:未成年人李某以谈恋爱为名与多名大学生同居,并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笔记本电脑等物品,金额达到近6万元。刘志永律师接受其父亲委托为其辩护,经与公诉人充分沟通,终于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二、案情介绍

李某,17周岁,初中即辍学。因李某身材高大,且社会经验较丰富,在社会上谎称已经20岁。李某先后与多名大学生谈恋爱,共同租房居住。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钱款,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总计金额近6万元。2021年10月12日,受害人徐某报案,2021年10月21日李某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021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2022年2月15日,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8月16日,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诉法》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三、办案过程

刘志永律师团队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接受李某的父亲的委托,为李某辩护。

首先,刘志永律师制定了案件的辩护目标,最低目标是判处缓刑,最高目标是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分析案情后,刘志永律师认为,虽然李某多次诈骗并达到六万元的金额,但是考虑其未成年的身份,以及与受害人谈恋爱的情节,争取检方不起诉的目标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其次,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交建议撤销案件的律师意见,进行第一次阻击。失败后,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方提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与检察官多次充分沟通,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阐述不予批捕的合理性。检方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意见,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为后面的不予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在征得侦查机关同意后,积极与受害人沟通,表达歉意。说服李某家长在退赃的同时给与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最后,对李某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未发行和社会危害性。在六个月的考验期,指导监督李某的行为,避免发生违反《刑诉法》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况。在听证之前,对李某进行出庭辅导,争取获得听证人员的同情和谅解。

四、办案思路

李某的父亲委托刘志永律师辩护时提出,只要能达到缓刑的结果就可以。但是刘志永律师在对案情分析后提出力争达到免于起诉的的最高目标。确立了目标就有了努力的方向。考虑到在侦查阶段实现突破的可能性不大,刘志永律师把主要力量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

为了达到免于起诉的结果,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必须解决。

首先就是积极退赃。李某的父亲虽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为了挽救失足的儿子,仍然尽最大努力替李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对受害人适当进行了补偿。

其次是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对李某未成年的情况感到震惊,也不愿意面对辩护律师和李某的父亲。经过多方努力,受害人还是签署了谅解书。

有了积极退赃的行为和受害人谅解的情节,刘志永律师在与检方沟通的时候也多了一点底气。从加强对未成年保护的社会大环境,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从李某的成长经历和社会矫正的可能性等多个角度与检方沟通,检方最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对此刘志永律师代表刘某的家长检方做出诚挚的谢意。

五、办案结果

在经过六个月的考验期后,检察院组织对李某诈骗罪案件进行听证,并认为李某没有发生违反《刑诉法》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形况,最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六、办案心得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要针对案件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作为办案律师虽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作出承诺,但是应当对有可能达到的辩护目标与犯罪嫌疑人家长进行沟通。毕竟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需要家长的理解和配合。本案中家长曾担心付出高额的赔偿后如果还要判刑,是不是得不偿失。这种情况下,律师要耐心解释,让家长明白自己的每一份努力都是对未成年人的一份帮助,即使结果不尽人意也做到了不留遗憾。

要达到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结果,与主办检察官的沟通是最主要的环节,说服检察官是重中之重。为此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案件证据上,在法律规定上,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上都要准备好,做到言简意赅,有的放矢。同时要有不怕麻烦,不怕碰钉子的精神,力争向检察官完整详尽的阐述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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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罪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1-18 18:58:24 浏览:2934次

李某某诈骗罪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的案由、结果、亮点、焦点及封面语

案由:诈骗罪

结果:不予起诉

亮点:为未成年犯罪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最小化

焦点:未成年人多次实施诈骗可否予以不起诉

封面语:未成年人李某以谈恋爱为名与多名大学生同居,并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笔记本电脑等物品,金额达到近6万元。刘志永律师接受其父亲委托为其辩护,经与公诉人充分沟通,终于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二、案情介绍

李某,17周岁,初中即辍学。因李某身材高大,且社会经验较丰富,在社会上谎称已经20岁。李某先后与多名大学生谈恋爱,共同租房居住。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钱款,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总计金额近6万元。2021年10月12日,受害人徐某报案,2021年10月21日李某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021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2022年2月15日,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8月16日,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诉法》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三、办案过程

刘志永律师团队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接受李某的父亲的委托,为李某辩护。

首先,刘志永律师制定了案件的辩护目标,最低目标是判处缓刑,最高目标是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分析案情后,刘志永律师认为,虽然李某多次诈骗并达到六万元的金额,但是考虑其未成年的身份,以及与受害人谈恋爱的情节,争取检方不起诉的目标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其次,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交建议撤销案件的律师意见,进行第一次阻击。失败后,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方提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与检察官多次充分沟通,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阐述不予批捕的合理性。检方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意见,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为后面的不予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在征得侦查机关同意后,积极与受害人沟通,表达歉意。说服李某家长在退赃的同时给与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最后,对李某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未发行和社会危害性。在六个月的考验期,指导监督李某的行为,避免发生违反《刑诉法》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况。在听证之前,对李某进行出庭辅导,争取获得听证人员的同情和谅解。

四、办案思路

李某的父亲委托刘志永律师辩护时提出,只要能达到缓刑的结果就可以。但是刘志永律师在对案情分析后提出力争达到免于起诉的的最高目标。确立了目标就有了努力的方向。考虑到在侦查阶段实现突破的可能性不大,刘志永律师把主要力量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

为了达到免于起诉的结果,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必须解决。

首先就是积极退赃。李某的父亲虽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为了挽救失足的儿子,仍然尽最大努力替李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对受害人适当进行了补偿。

其次是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对李某未成年的情况感到震惊,也不愿意面对辩护律师和李某的父亲。经过多方努力,受害人还是签署了谅解书。

有了积极退赃的行为和受害人谅解的情节,刘志永律师在与检方沟通的时候也多了一点底气。从加强对未成年保护的社会大环境,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从李某的成长经历和社会矫正的可能性等多个角度与检方沟通,检方最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对此刘志永律师代表刘某的家长检方做出诚挚的谢意。

五、办案结果

在经过六个月的考验期后,检察院组织对李某诈骗罪案件进行听证,并认为李某没有发生违反《刑诉法》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形况,最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六、办案心得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要针对案件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作为办案律师虽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作出承诺,但是应当对有可能达到的辩护目标与犯罪嫌疑人家长进行沟通。毕竟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需要家长的理解和配合。本案中家长曾担心付出高额的赔偿后如果还要判刑,是不是得不偿失。这种情况下,律师要耐心解释,让家长明白自己的每一份努力都是对未成年人的一份帮助,即使结果不尽人意也做到了不留遗憾。

要达到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结果,与主办检察官的沟通是最主要的环节,说服检察官是重中之重。为此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案件证据上,在法律规定上,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上都要准备好,做到言简意赅,有的放矢。同时要有不怕麻烦,不怕碰钉子的精神,力争向检察官完整详尽的阐述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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