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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3-01-29 16:47:58 浏览:544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轻判

亮点:比量刑建议少一年八个月

焦点:林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数目

封面语:林某某被控诈骗他人财产172万元,检察院对其建议量刑十四年三个月。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林某某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

二、案情简介

1、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是亲戚关系,在黄某自主经营的某车队负责汽车配件入库、登记等工作。2015年被害人黄某意向在某某市境内申办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驾校),经营驾驶员培训生意。被告人林某某和林某2兄弟得知后,对黄某说办理驾校证照权限在省交通厅,他们认识省厅陈某某处长,有关系办到驾校的证,黄某信以为真。于是黄某答应被告人林某某和林某2提出150万元作为费用办成驾校证照的条件。此后,被告人林某某和林某2分别在2016年、2017年2019年春节前夕虚构以申办驾校需要费用疏通关系或领导需要资金过年的理由,要求黄某转款到他们指定的账户。黄某交待某车队财务人员吴某某(林某某妻子)于2016年1月25日通过黄某的银行账户转50万元至刘某(林某2妻子)的账户;2017年1月4日通过吴某某名下某车队专用银行账户转50万元到被告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2019年1月16日通过黄某银行账户转50万元到林某某的银行账户。经查,2019年前在某某市境内增设驾校由某某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请示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办驾校场地、设备、教练员等条件,权限不在省交通运输厅。省厅陈某某是一般工作人员,经战友认识林某2,只为林某2提供过申办驾校的流程咨询,没有为林某2委托办理驾校与厅长沟通过,以及收受相关财物等。被告人林某某和林某2虚构以申办驾校需要费用疏通关系或领导需要资金过年的理由骗取黄某150 万元购买房产、生活、经营所用。至今被告人林某某以黄某无法拿到驾校场地、申办驾校事项还未完成,分文不退。

2、某某市某城汽车客运站符合省级客货站场建设100万专项补贴的相关规定,申请下拨10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工作。被害人黄某 2016 年接任某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于2017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对被害人黄某谎称需拿钱到省里疏通关系才能争取到100万元站场专项补贴,被害人黄某信以为真,经被害人黄某同意,赖某某站长签批,被告人林某某从L城汽车客运站出纳吴某2处支取了22万元现金。2017年10月、11月某某市财政局二次共拨付了100万元站场补贴专项资金。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以省找关系骗取被害人黄某22万元,至今分文不退。

三、办案过程

1、审查起诉阶段来咨询后没有委托,但至案件移送法院的三个多月时间里,家属接触了很多律师,其中也有广州的律师。

2、14日委托后,当天下午就去法院阅卷,发现案件已经安排在当月29日开庭,时间特别紧。拓安刑辩团队抓紧时间阅卷、会见,提出调取证据、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等。由于疫情的原因,案件最后是次月的27日、29日各开了两个半天。

3、庭审过程的法庭发问很精彩,问出了和在案言辞证据相矛盾,但和客观证据可以印证的内容。遗憾的是被害人没有出庭。

4、庭审后调整好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提交给法院。

5、跟进后再提交补充辩护意见一份,并附参考案例。

6、前后共会见了7次。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林某某不构成诈骗犯罪。

本案存在大量的证据异常事实不清

(一)公安向某某市交通局调取的那些证据:其他的书证——即《2016年省级客货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申报 基础材料 》里附的各种文件存在逻辑漏洞。

(二)本案文件发布时间和申请表申报时间的时间线对比,不能排除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

林某某收取150万办驾校许可证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林某某收取黄某150万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黄某交付150万并不是被林某某所虚构的事实误导而作出的错误处分,而且和林某某之间就150万的返还并未提出请求,更不用说请求被拒,而一直以来,林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返还,林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林某某对款项150万的使用不是成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林某某从黄某处拿150万帮助办理驾校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为目的”的前提不存在,如果黄某决定不办了,林某某兄弟两愿意退回且有能力退回即可;如果两兄弟不愿意退回造成两者发生纠纷,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只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即可,无需上升为刑事来打击。

林某某支取二十二万元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在案无证据证明这1,000,000的补贴以及支出的220,000费用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她不能成为本案的控告人。

(二)被害人代理人和公诉人异口同声的声称,100万的补贴是2016年12月下来80万,2017年3月下来20万,黄某以及众多证人说2017年5月,黄某因轻信林某某所说的需要拿20万到省厅疏通的关系才能拿到100万补贴而被林某某骗了22万的说法违背常情、常理、常识,不具有可信性。

(三)申报材料与黄某控诉说法存在严重矛盾

黄某的陈述显非客观真实情况,指控逻辑上有严重的漏洞。如果黄某的内心认为到2017年5月份还需要去运作,那就是某城客运站根本不符合站场建设费发放条件。反之,就是黄某说谎,22万是作为感谢费用支出的,目的是对具体工作人员提供帮助的感谢和获得来年40万维修款。

(四)某某市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的存在漏洞

2022年8月15日某某市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份《林某某诈骗黄某22万元资金性质说明》。该份《说明》称给予林某某的22万款项是黄某的个人财产,这一点与出庭作证的赖某某和审批流程的相互印证相矛盾,这笔钱也是客运站所有,与黄某个人无关。

(五)赖某某、吴某2的证人证言存在严重逻辑漏洞

辩护人认为赖某某和吴某2二人证言不具有可信性,二人与黄某编造、串供可能性极大。

林某某在开始供述中回避回答具有合理性

林某某在开始的讯问笔录中,避重就轻没有回答款项的来源和支配情况具有一定合理性。正如,辩护人在前面所阐述的,黄某交付给林某某的任务都并非简单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当的利益输送空间。林某某从保护自身的角度,一开始否认这些问题是完全合情合理的,符合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模式,不能将其在公安讯问时的辩解和隐瞒等同于他对黄某的还款意愿的否认。

、办案结果

1、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退赔被害人172万元。

2、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和调取证据的申请等为下一步的辩护做好了铺垫。

六、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用尽全力都不能一步到位时,起码得给下一步的辩护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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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轻判

亮点:比量刑建议少一年八个月

焦点:林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数目

封面语:林某某被控诈骗他人财产172万元,检察院对其建议量刑十四年三个月。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林某某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

二、案情简介

1、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是亲戚关系,在黄某自主经营的某车队负责汽车配件入库、登记等工作。2015年被害人黄某意向在某某市境内申办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驾校),经营驾驶员培训生意。被告人林某某和林某2兄弟得知后,对黄某说办理驾校证照权限在省交通厅,他们认识省厅陈某某处长,有关系办到驾校的证,黄某信以为真。于是黄某答应被告人林某某和林某2提出150万元作为费用办成驾校证照的条件。此后,被告人林某某和林某2分别在2016年、2017年2019年春节前夕虚构以申办驾校需要费用疏通关系或领导需要资金过年的理由,要求黄某转款到他们指定的账户。黄某交待某车队财务人员吴某某(林某某妻子)于2016年1月25日通过黄某的银行账户转50万元至刘某(林某2妻子)的账户;2017年1月4日通过吴某某名下某车队专用银行账户转50万元到被告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2019年1月16日通过黄某银行账户转50万元到林某某的银行账户。经查,2019年前在某某市境内增设驾校由某某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请示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办驾校场地、设备、教练员等条件,权限不在省交通运输厅。省厅陈某某是一般工作人员,经战友认识林某2,只为林某2提供过申办驾校的流程咨询,没有为林某2委托办理驾校与厅长沟通过,以及收受相关财物等。被告人林某某和林某2虚构以申办驾校需要费用疏通关系或领导需要资金过年的理由骗取黄某150 万元购买房产、生活、经营所用。至今被告人林某某以黄某无法拿到驾校场地、申办驾校事项还未完成,分文不退。

2、某某市某城汽车客运站符合省级客货站场建设100万专项补贴的相关规定,申请下拨10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工作。被害人黄某 2016 年接任某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于2017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对被害人黄某谎称需拿钱到省里疏通关系才能争取到100万元站场专项补贴,被害人黄某信以为真,经被害人黄某同意,赖某某站长签批,被告人林某某从L城汽车客运站出纳吴某2处支取了22万元现金。2017年10月、11月某某市财政局二次共拨付了100万元站场补贴专项资金。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以省找关系骗取被害人黄某22万元,至今分文不退。

三、办案过程

1、审查起诉阶段来咨询后没有委托,但至案件移送法院的三个多月时间里,家属接触了很多律师,其中也有广州的律师。

2、14日委托后,当天下午就去法院阅卷,发现案件已经安排在当月29日开庭,时间特别紧。拓安刑辩团队抓紧时间阅卷、会见,提出调取证据、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等。由于疫情的原因,案件最后是次月的27日、29日各开了两个半天。

3、庭审过程的法庭发问很精彩,问出了和在案言辞证据相矛盾,但和客观证据可以印证的内容。遗憾的是被害人没有出庭。

4、庭审后调整好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提交给法院。

5、跟进后再提交补充辩护意见一份,并附参考案例。

6、前后共会见了7次。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林某某不构成诈骗犯罪。

本案存在大量的证据异常事实不清

(一)公安向某某市交通局调取的那些证据:其他的书证——即《2016年省级客货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申报 基础材料 》里附的各种文件存在逻辑漏洞。

(二)本案文件发布时间和申请表申报时间的时间线对比,不能排除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

林某某收取150万办驾校许可证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林某某收取黄某150万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黄某交付150万并不是被林某某所虚构的事实误导而作出的错误处分,而且和林某某之间就150万的返还并未提出请求,更不用说请求被拒,而一直以来,林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返还,林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林某某对款项150万的使用不是成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林某某从黄某处拿150万帮助办理驾校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为目的”的前提不存在,如果黄某决定不办了,林某某兄弟两愿意退回且有能力退回即可;如果两兄弟不愿意退回造成两者发生纠纷,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只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即可,无需上升为刑事来打击。

林某某支取二十二万元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在案无证据证明这1,000,000的补贴以及支出的220,000费用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她不能成为本案的控告人。

(二)被害人代理人和公诉人异口同声的声称,100万的补贴是2016年12月下来80万,2017年3月下来20万,黄某以及众多证人说2017年5月,黄某因轻信林某某所说的需要拿20万到省厅疏通的关系才能拿到100万补贴而被林某某骗了22万的说法违背常情、常理、常识,不具有可信性。

(三)申报材料与黄某控诉说法存在严重矛盾

黄某的陈述显非客观真实情况,指控逻辑上有严重的漏洞。如果黄某的内心认为到2017年5月份还需要去运作,那就是某城客运站根本不符合站场建设费发放条件。反之,就是黄某说谎,22万是作为感谢费用支出的,目的是对具体工作人员提供帮助的感谢和获得来年40万维修款。

(四)某某市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的存在漏洞

2022年8月15日某某市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份《林某某诈骗黄某22万元资金性质说明》。该份《说明》称给予林某某的22万款项是黄某的个人财产,这一点与出庭作证的赖某某和审批流程的相互印证相矛盾,这笔钱也是客运站所有,与黄某个人无关。

(五)赖某某、吴某2的证人证言存在严重逻辑漏洞

辩护人认为赖某某和吴某2二人证言不具有可信性,二人与黄某编造、串供可能性极大。

林某某在开始供述中回避回答具有合理性

林某某在开始的讯问笔录中,避重就轻没有回答款项的来源和支配情况具有一定合理性。正如,辩护人在前面所阐述的,黄某交付给林某某的任务都并非简单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当的利益输送空间。林某某从保护自身的角度,一开始否认这些问题是完全合情合理的,符合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模式,不能将其在公安讯问时的辩解和隐瞒等同于他对黄某的还款意愿的否认。

、办案结果

1、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退赔被害人172万元。

2、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和调取证据的申请等为下一步的辩护做好了铺垫。

六、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用尽全力都不能一步到位时,起码得给下一步的辩护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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