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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06 13:45:40 浏览:357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结果:撤销案件

亮点公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解除取保;撤案处理

焦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封面语:张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沟通后,准确提出该案不构成犯罪,后积极主动地向办案单位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最终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撤案处理。

二、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张某某的日常工作是负责某电商平台的违规整改审核。但这类平台商品上架和审核的规则非常复杂,运营的商家大多只具备经营管理能力,难以深入理解平台审核规则。所以商家在被判定违规后,难以在短时间内准确达成整改要求,而这一情况将给商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中介主动寻求张某某等三人达成合作,由张某某告知中介其商铺当前整改的需求,中介通过登录审核后台,查看具体违规的事项,收费指导当事人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以完成整改,后本案当事人的违规操作被公司发现,公司报案后,M市的司法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张某某。

三、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沛文律师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1. 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搜集、固定证据,形成充分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承办人员
  2. 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出不批捕的意见,最终检方采纳意见,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
  3. 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因无法解决管辖难题,陈律师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后承办警官采纳意见,最终本案撤案处理

四、办案思路

(一)基本定性——本案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同时具备“侵入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以及“非法获取数据”两个要件。但在本案中,张某某与胡某、于某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备上述两要件。

  1. 张某某等人所实施行为不符合“侵入”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的要求,亦不属于“非法获取数据”,不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胡某、于某两人的工作内容便是在后台系统里对于商户开店申请等事项进行审核,即两人之所以能够登录后台系统,正是得到了M公司的授权。在此情况下,其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胡某、于某也不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水平,使用公司派发的员工账号、密码登录后台系统,显然不属于采取了“技术手段”。故张某某和胡某、于某所实施行为不具备本罪所要求的手段要件,不能构成本罪。

  1. 信息不等于数据,张某某和胡某、于某单纯取得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对数据的“非法获取”

        首先,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之规定,数据与信息是两个不同概念,以公式化的语言表达“数据=信息+数据冗余”。所谓信息,指的是数据中的可视化内容。以本案为例,胡哲所查看的商户封停理由和于雨所查看到的商家账户状态是“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也以数据的形式存在,指的是储存在M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一串由冗余的计算机语言、文字、代码、字符等构成的内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为一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其犯罪对象严格要求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但如上所述,张某某等人所获知的可视化内容是“信息”而非本罪中的“数据”。

       其次,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数据的提取固定是通过制作数据镜像的方式来进行的。在本案中,胡某在系统内查看封禁原因、整改要求,于某在系统内查看账户状态,其行为性质显然不同于上述规定中“制作数据镜像”,而仅仅只是“取得信息”,故不能将其二人行为理解为“获取”,进而也就不能将张某某的行为认定为对数据的“非法获取”。

(二)程序存疑——若无法构成前述罪名司法机关不存在管辖权

       若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那么办案机关无法利用网络犯罪管辖权广泛的特点,而涉案当事人从未踏足M市,公司所在地不在M市,办案机关就不具有管辖权。

五、办案结果

       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辩护意见,检察官认可这一定性问题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陈律师又向办案警官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承办警官采纳建议,最终本案撤案处理。

六、办案心得

(一)警惕网络犯罪中的秘密办案、化身办案

       网络犯罪的管辖非常的宽泛,以至于存在很多秘密办案、化身办案的情况。律师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公安机关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可能从未涉足逮捕当事人的公安机关的所在地,警惕以网络犯罪之名来办理其他类型案件的情况出现。

(二)充分利用人厌恶两难问题的心理

       本案的关键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意识到了我们所提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两难问题并接受我们的解决方案。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是一个两难问题,并不存在一个更优的选项,因此当我们提出既然没有好的选择,何不把这个问题交由公安机关解决时,检察官自然会愿意接受律师的建议。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既需要充分把握法律要件,从基本的定性到程序上的争点都要予以专业的说明,也需要把握司法机关的心理,以两难问题的形式争取审查批捕阶段的不批捕,从而实现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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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06 13:45:40 浏览:3573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结果:撤销案件

亮点公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解除取保;撤案处理

焦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封面语:张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沟通后,准确提出该案不构成犯罪,后积极主动地向办案单位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最终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撤案处理。

二、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张某某的日常工作是负责某电商平台的违规整改审核。但这类平台商品上架和审核的规则非常复杂,运营的商家大多只具备经营管理能力,难以深入理解平台审核规则。所以商家在被判定违规后,难以在短时间内准确达成整改要求,而这一情况将给商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中介主动寻求张某某等三人达成合作,由张某某告知中介其商铺当前整改的需求,中介通过登录审核后台,查看具体违规的事项,收费指导当事人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以完成整改,后本案当事人的违规操作被公司发现,公司报案后,M市的司法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张某某。

三、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沛文律师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1. 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搜集、固定证据,形成充分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承办人员
  2. 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出不批捕的意见,最终检方采纳意见,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
  3. 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因无法解决管辖难题,陈律师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后承办警官采纳意见,最终本案撤案处理

四、办案思路

(一)基本定性——本案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同时具备“侵入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以及“非法获取数据”两个要件。但在本案中,张某某与胡某、于某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备上述两要件。

  1. 张某某等人所实施行为不符合“侵入”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的要求,亦不属于“非法获取数据”,不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胡某、于某两人的工作内容便是在后台系统里对于商户开店申请等事项进行审核,即两人之所以能够登录后台系统,正是得到了M公司的授权。在此情况下,其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胡某、于某也不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水平,使用公司派发的员工账号、密码登录后台系统,显然不属于采取了“技术手段”。故张某某和胡某、于某所实施行为不具备本罪所要求的手段要件,不能构成本罪。

  1. 信息不等于数据,张某某和胡某、于某单纯取得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对数据的“非法获取”

        首先,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之规定,数据与信息是两个不同概念,以公式化的语言表达“数据=信息+数据冗余”。所谓信息,指的是数据中的可视化内容。以本案为例,胡哲所查看的商户封停理由和于雨所查看到的商家账户状态是“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也以数据的形式存在,指的是储存在M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一串由冗余的计算机语言、文字、代码、字符等构成的内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为一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其犯罪对象严格要求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但如上所述,张某某等人所获知的可视化内容是“信息”而非本罪中的“数据”。

       其次,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数据的提取固定是通过制作数据镜像的方式来进行的。在本案中,胡某在系统内查看封禁原因、整改要求,于某在系统内查看账户状态,其行为性质显然不同于上述规定中“制作数据镜像”,而仅仅只是“取得信息”,故不能将其二人行为理解为“获取”,进而也就不能将张某某的行为认定为对数据的“非法获取”。

(二)程序存疑——若无法构成前述罪名司法机关不存在管辖权

       若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那么办案机关无法利用网络犯罪管辖权广泛的特点,而涉案当事人从未踏足M市,公司所在地不在M市,办案机关就不具有管辖权。

五、办案结果

       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辩护意见,检察官认可这一定性问题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陈律师又向办案警官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承办警官采纳建议,最终本案撤案处理。

六、办案心得

(一)警惕网络犯罪中的秘密办案、化身办案

       网络犯罪的管辖非常的宽泛,以至于存在很多秘密办案、化身办案的情况。律师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公安机关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可能从未涉足逮捕当事人的公安机关的所在地,警惕以网络犯罪之名来办理其他类型案件的情况出现。

(二)充分利用人厌恶两难问题的心理

       本案的关键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意识到了我们所提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两难问题并接受我们的解决方案。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是一个两难问题,并不存在一个更优的选项,因此当我们提出既然没有好的选择,何不把这个问题交由公安机关解决时,检察官自然会愿意接受律师的建议。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既需要充分把握法律要件,从基本的定性到程序上的争点都要予以专业的说明,也需要把握司法机关的心理,以两难问题的形式争取审查批捕阶段的不批捕,从而实现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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