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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胡晶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3-07 08:50:48 浏览:413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林某某由他人介绍至某网络公司工作。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假冒女主播通过交友软件寻找男性客户添加微信号,将其吸引至网络平台观看直播,期间以谈恋爱需要和公司解约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为其充值至直播平台。 2019年7月,嫌疑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于2019年11月被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1、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完成了会见及阅卷工作,积极了解案件事实及过程,告知林某某案件所处的阶段和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同时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为林某某争取从轻处罚。

2、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基于前述辩护思路,在审判过程中积极辩护,从林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大小,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所获利益等方面,明确分析林某某的犯罪行为及情节,为林某某充分辩护,从各方面为林某某争取从轻处罚。

3、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为林某某申请取保候审,使林某某于2019年9月被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1、通过查阅案卷与会见,使承办律师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以案情为基础,对量刑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适用缓刑。结合林某某在本案中众多犯罪嫌疑人中所处角色及地位,在犯罪活动中起到的作用来看,本案中林某某存在多项从轻、减轻的辩护可能性。

2、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坦白。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林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林某某积极退赃、退赔、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5、林某某在涉及本案之前,没有前科也没有劣迹,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其参与时间短、所起作用轻微,主观恶性不深,客观危害有限,建议对林某某适用缓刑。

(四)案件结果

本案中,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全面了解案情,明晰了林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其所起的作用大小、主观恶性程度等情节,准确说明了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况。经过一系列努力,最终林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律师心得

林某某本是一名大学生,接受过高等教育,本有着美好的未来。因涉世未深,经验不足,误入犯罪的歧途。虽然最终被判处缓刑,但这将会成为他最后悔的一段经历。“网络世界陷阱多”,目前社会上网络诈骗案件频发,被害人上当受骗的原因无非是警惕性不高,缺乏常识,未能经受住诱惑等。希望社会公众能更多的了解法律知识,避免走上犯罪的歧途,同时也要提高警惕、抵制诱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上当受骗。

(六)法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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