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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农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无罪案 ——车祸索赔上访反陷冤狱 八年抗争终获无罪

发布时间:2023-03-20 11:01:25 浏览:3313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日,王某某乘坐弟弟驾驶的电动车与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所属的轿车相撞,王某某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事发后,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就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同月13日,市人民医院在对王某某做核磁共振检查时发生意外,王某某左侧神经受损,为此他继续在该院治疗,直到2007年11月出院。

由于肇事方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他于2007年1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回。事后他多次找交通局主张医疗费用没有成功,只好到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当时信访局称帮助解决协调,并给出具体方案,方案之一是“在做医学鉴定之前,协调医院继续治疗,继续用药”,但王某某去医院,被告知并未接到通知,拒绝给他挂水。此后,王某某又多次找信访局,但未协调成功。

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9日间,王某某先后四次带妻子、姐姐、儿子、岳母(该四人均另行处理)到市人民政府门前和市交通局上访,找主要领导反映医药费问题。期间与保安人员、民警发生沖突,王某某将保安人员苏某某的右手背咬破,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随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一审判决王某某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维持原判,2016年经省高院再审予以改判无罪。

 

【辩护词节选】

一、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纠集多人,系首要分子”的事实错误。

首要分子必须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本案的证据上看都体现不了王某某具有首要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判决书中写是多人,其实陪同王某某去市政府和交通局的就是其老婆袁某和姐姐王某,都是至亲家人。她们陪同前往的目的,一方面是王某某身体不好,一同前往好有照应,另一方面王某某是文盲不善于表达,一起去可以帮着说说好话。家人陪同前往是本就源自于亲情,根本无需他人纠集。

二、没有“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事实。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王某某等人三次到市政府,均没有冲入到政府办公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没有被迫中断或者停止。

三、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

严重损失包括严重经济损失和对国家机关权威的影响。首先,纵观全案证据,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要指出的是,侦查人员试图以四位执勤人员受伤来认定造成了严重损失和具有冲击的行为。侦查人员提供了该四名执勤人员在医院的门诊病历给鉴定机构鉴定伤情,鉴定结果仅苏某某构成轻微伤。辩护人认为,轻微伤不构成造成严重损失。

四、王某某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

一审法官在认定本案是否造成严重损失时,参照了《刑法罪名精释》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根据此书的学理解释,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应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的目的动机就是企图通过冲击活动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原审法官的定案思路是王某某完全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其去政府和交通局提出的要求都是无理要求。辩护人认为,王某某诉交通局的民事案件因未及时收到判决书已过上诉期,王某某不可以上诉,只能找交通局协商。或许原审法官认为王某某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再起诉医院,但原审法官应当注意到,对于王某某来讲,当务之急是让医院继续为其治疗看病,王某某家庭困难无法垫付高额的医疗费,只能要求交通局和医院帮其看病,多次协商未果,只能找政府协调解决。

 

【办案心得】

本案是因政府公务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当事人受伤引起,双发存在经济纠纷,普通民众心理认为找领导反应并解决问题是正常途径,领导也作出承诺会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但是当事人还是在解决问题过程中遭遇层层阻拦,当事人无奈之下选择在政府门口表达诉求,即使进入办公场所,目的也是为了见到领导,并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刑法应当体现歉抑性,不能将民众的正常诉求表达当作刑事犯罪处理。

 

律师简介

张志华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南京市律协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二十年间,张志华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学研究和刑事辩护,创办的蚂蚁刑辩团队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成为业界标杆。在张志华律师的带领下,蚂蚁刑辩团队已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 2016年承办的“王根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入选全国十大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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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农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无罪案 ——车祸索赔上访反陷冤狱 八年抗争终获无罪

发布时间:2023-03-20 11:01:25 浏览:3313次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日,王某某乘坐弟弟驾驶的电动车与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所属的轿车相撞,王某某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事发后,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就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同月13日,市人民医院在对王某某做核磁共振检查时发生意外,王某某左侧神经受损,为此他继续在该院治疗,直到2007年11月出院。

由于肇事方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他于2007年1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回。事后他多次找交通局主张医疗费用没有成功,只好到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当时信访局称帮助解决协调,并给出具体方案,方案之一是“在做医学鉴定之前,协调医院继续治疗,继续用药”,但王某某去医院,被告知并未接到通知,拒绝给他挂水。此后,王某某又多次找信访局,但未协调成功。

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9日间,王某某先后四次带妻子、姐姐、儿子、岳母(该四人均另行处理)到市人民政府门前和市交通局上访,找主要领导反映医药费问题。期间与保安人员、民警发生沖突,王某某将保安人员苏某某的右手背咬破,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随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一审判决王某某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维持原判,2016年经省高院再审予以改判无罪。

 

【辩护词节选】

一、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纠集多人,系首要分子”的事实错误。

首要分子必须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本案的证据上看都体现不了王某某具有首要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判决书中写是多人,其实陪同王某某去市政府和交通局的就是其老婆袁某和姐姐王某,都是至亲家人。她们陪同前往的目的,一方面是王某某身体不好,一同前往好有照应,另一方面王某某是文盲不善于表达,一起去可以帮着说说好话。家人陪同前往是本就源自于亲情,根本无需他人纠集。

二、没有“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事实。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王某某等人三次到市政府,均没有冲入到政府办公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没有被迫中断或者停止。

三、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

严重损失包括严重经济损失和对国家机关权威的影响。首先,纵观全案证据,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要指出的是,侦查人员试图以四位执勤人员受伤来认定造成了严重损失和具有冲击的行为。侦查人员提供了该四名执勤人员在医院的门诊病历给鉴定机构鉴定伤情,鉴定结果仅苏某某构成轻微伤。辩护人认为,轻微伤不构成造成严重损失。

四、王某某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

一审法官在认定本案是否造成严重损失时,参照了《刑法罪名精释》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根据此书的学理解释,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应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的目的动机就是企图通过冲击活动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原审法官的定案思路是王某某完全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其去政府和交通局提出的要求都是无理要求。辩护人认为,王某某诉交通局的民事案件因未及时收到判决书已过上诉期,王某某不可以上诉,只能找交通局协商。或许原审法官认为王某某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再起诉医院,但原审法官应当注意到,对于王某某来讲,当务之急是让医院继续为其治疗看病,王某某家庭困难无法垫付高额的医疗费,只能要求交通局和医院帮其看病,多次协商未果,只能找政府协调解决。

 

【办案心得】

本案是因政府公务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当事人受伤引起,双发存在经济纠纷,普通民众心理认为找领导反应并解决问题是正常途径,领导也作出承诺会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但是当事人还是在解决问题过程中遭遇层层阻拦,当事人无奈之下选择在政府门口表达诉求,即使进入办公场所,目的也是为了见到领导,并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刑法应当体现歉抑性,不能将民众的正常诉求表达当作刑事犯罪处理。

 

律师简介

张志华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南京市律协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二十年间,张志华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学研究和刑事辩护,创办的蚂蚁刑辩团队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成为业界标杆。在张志华律师的带领下,蚂蚁刑辩团队已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 2016年承办的“王根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入选全国十大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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