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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陕西合翰律师事务所路钢律师为其辩护,经路律师两年努力,检察院最终撤诉

发布时间:2023-04-12 12:59:48 浏览:6053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3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检察院撤诉

亮点:证据不足、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为贩毒人员提供银行卡、证据来源不清楚

封面语:为贩毒人员提供收取毒资的银行卡,路钢律师迅速捕捉银行卡的来源以及该银行卡收取款项是否为毒资、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等问题,经充分的辩护后,最终检察院撤诉。

二、案情简介:

起诉书陈述:L某为贩毒人员,采取利用他人身份资料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利用手机发短信相互联系,在短信中指示吸毒人员向指定的银行卡存钱,他收钱后将毒品藏匿于某处,由吸毒人员自行寻找的方式,长期在某市贩卖毒品海洛因。Z某某明知L某贩毒,向其提供了一张户名为 Y某的银行卡供其使用,L某利用该银行卡贩卖毒品收取独资达四十余次,共计几万元,累计贩卖毒品约20克。Z某2019年9月18日被刑拘,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三、办案过程

路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Z某,了解案情;

2、组织团队讨论案件;

3、参加开庭审理,并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针对案件提出以下观点:

1、Z某某没有参与L某贩卖毒品活动,不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2、本案成立的前提是L某构成贩毒罪,但是本案证据中没有关于L某构成贩毒罪的有效法律文书。

3、被告人的口供关于是否明知L某将银行卡用于贩毒的供述矛盾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对该口供要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本案关于该卡由被告人交给L某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相互矛盾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加以印证。

5、本案银行卡账户名为Y某,即所有权人为Y某,但是本案没有关于对Y某的任何调查记录。

6、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银行卡里收入为“毒资”。

7、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银行卡是从L某处搜查所得,本案搜查笔录中没有关于本案争议银行卡的记录。

8、本案其他重要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对本案撤诉。

六、办案心得

通过办理该案件,辩护人最大的体会是:

1、程序审查要严格,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与证据的形成一一对比,看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2、注意各个证据来源;

3、分析各证据的矛盾之处

;4、所有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链。

5、对自己提出的辩护观点要有信心。

6、庭审举证质证程序的重要性和仔细度不亚于法庭辩论。

7、和办案人员积极沟通,更好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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