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51号
【案情简介】
Q某任职于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其上司B交代的工作任务和私人事务。自2020年起,Q某在B的安排下,与A对接,协助处理其个人事务。2022年3月25日,Q某接受B指示,将A接到家中留宿,并为其购买通讯设备。次日,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将A接走,不日帮助A偷渡至香港。本案因深圳市某国有银行行长涉嫌职务犯罪引发,深圳市监察委员会对犯罪嫌疑人A涉嫌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6月23日将Q某涉嫌窝藏的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窝藏罪将Q某抓捕归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争取并取得与Q某会见的机会,会见中详细了解案情前后全部经过及细节,包括Q某与上司B沟通的各项细节、Q某与A接触的各项具体事务、案发当天的详细情况及其相关的供述内容等。
经过多次的会见及详细查阅案卷内容,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Q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经与Q某协商确定做无罪辩护。辩护人数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向各部门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无罪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辩护思路】
1.Q某主观上并不知晓A涉嫌刑事犯罪,不符合窝藏罪的主观要件。
2.Q某将A留宿家中、购买通讯设备等行为,系在履行上司交付的工作任务,而非出于帮助其逃匿的目的。
3.Q某所实施的帮助行为,并未达到提供隐藏住所这一程度要求,且对A逃匿所起帮助作用极小。
【办理结果】
检察院经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Q某涉嫌窝藏罪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Q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办理窝藏罪这一类型案件,首先应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判断是否足以证实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涉嫌刑事犯罪;其次,应当考究窝藏行为是否出于帮助他人逃匿或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再次,应衡量窝藏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实际的帮助效果,以及在整个逃匿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最后,在全面了解证据材料、办案机关观点和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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