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63号
- 涉嫌罪名:非国家人员
- 案情焦点:检察院侦查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证据能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 案件结果:判决无罪
- 承办律师:庭立方入驻律师 路钢
- 案情简介:
李某曾与A企业签订《动迁劳务合同》,接受该公司委托负责与被拆迁户协商拆迁安置条件、动迁宣传等工作。C厂下属的某商店属李某负责的动迁范围之内。李某与该商店负责人协商动迁过程中,该商店负责人有意出售该店铺的使用权,李某将该负责人介绍给张某,张某购买了该店铺。后A企业与张某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张某领到拆迁过渡费后向李某转账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李某退还了款项。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企业拆迁安置指挥部动迁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款项,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律师介入后,经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了该案的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具体辩护意见为:
1、本案侦查违反管辖规定,程序违法,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全部予以排除。
2、起诉书指控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实施的居间行为与其职务并不存在关联性,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受贿。
第一、本案中,李某所谓的职务与其实施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李某没有以实施或者允诺实施或者不实施职务行为为条件接受贿赂。
第三、李某只是介绍认识,对于如何商谈如何转让未参与其中。
第四、转让条件不失公允。 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利。
3、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中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本案中李某行为与其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无关。二是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有任何为张某谋利的行为,故认定李某为他人谋利的证据不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判决李某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办案心得
1、庭审全过程都要重视,庭审是检验该案证据是否成立的最终战场,要把握庭审中每一个环节;
2、庭审的发问程序、对公诉机关举证的质证程序的重要性不亚于辩论阶段的重要性;发问程序能让法官很快明白这个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哪里;对被告人有利的环节在哪里。质证程序直接对用于指控的证据做出针对性的反驳,使法官很快对案件证据形成一个基本认识。
3、辩护是全方位的,凡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尽可能全部提出。全局把握、细节入手,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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