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C某因涉嫌从事业务,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终结后移送W县检察院。检察院以C某涉嫌向法院提起。
二、办案过程
C某诈骗案于2024年9月29日在河南省W县法院开庭审理,朱亚娟律师出庭为C某提供辩护。在本次庭审中,控辩双方以及C某本人就案件定性与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立案管辖问题、审计报告问题以及供述合法性问题。
对于立案管辖问题,首先,朱亚娟律师认为本案不应由W县公安局立案管辖,一是因为受害人虽然是W县人,且指控C某诈骗其五千元,但实质这五千元只有三千元是其本人支付,另外两千元是别人委托被害人代为支付,在别人未提出控告前本案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控方认为本案属于电信诈骗,立案标准为三千元。
对于审计报告问题,控方根据审计报告审计金额指控C某诈骗金额五百万,朱亚娟律师在仔细审阅审计检材及审计报告全文后,指出审计报告存在多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首先是审计检材,此次审计并未依据原始会计凭证而是主要依据微信群中的报单金额,但C某身为一个年过花甲且只有初中学历的老人,其所做的报单表难免出错,比如其中一笔汇总金额为二十八万的记录,在表中就错计为二百八十万,由此可看出,审计人员对审计检材并未仔细甄别,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存疑;其次是审计报告的金额差问题,审计报告显示,C某进行诈骗活动所得为三百万,但向上线缴纳金额为五百万,中间存在近两百万的差额无法解释,因此审计报告无法反映客观情况;最后是审计报告依据的检材包括了言词证据,有以审计代替审判的嫌疑,因此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存疑。综上,审计报告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供述合法性的问题,朱亚娟律师在仔细阅卷后指出,C某的供述一直稳定,只有一次不一致,根据律师会见记录,那次供述系审讯人员骗供所致,因为在审讯前审讯人员告诉C某说了就能出去了,故而C某做出了与之前不一致的供述。在得知被骗后,C某对此次供述不予承认。之后一直到庭审阶段,C某的供述都基本一致,除了此次被骗所作的供述,因此,结合全案证据,对此次供述的真实性朱亚娟律师提出质疑,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法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具体结果将在合议后宣判。
2024年8月5日,朱亚娟律师与申会克律师前往W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公诉人回避问题、案件证据问题等进行提前沟通。
会议中,朱律师与申律师提出报案人所说5000元的诈骗金额与银行流水不对应,银行流水的备注显示仅有两千元应归属于报案人,其余款项归属存疑。公诉人在翻阅卷宗查找未果后,法庭决定暂时休庭,给公诉人留出充足时间,但公诉人依旧未能说明此项疑问。
后朱律师与申律师就审计报告的问题向公诉人发问,公诉人没能回答上述问题。
会议尾声,朱律师提出申请回避以及鉴定人、报案人出庭,法庭表示会议后予以答复
三、办理结果
C某诈骗案于2024年9月29日在河南省W县法院开庭审理,朱亚娟律师出庭为C某提供辩护。在本次庭审中,控辩双方以及C某本人就案件定性与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立案管辖问题、审计报告问题以及供述合法性问题。
对于立案管辖问题,首先,朱亚娟律师认为本案不应由W县公安局立案管辖,一是因为受害人虽然是W县人,且指控C某诈骗其五千元,但实质这五千元只有三千元是其本人支付,另外两千元是别人委托被害人代为支付,在别人未提出控告前本案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控方认为本案属于电信诈骗,立案标准为三千元。
对于审计报告问题,控方根据审计报告审计金额指控C某诈骗金额五百万,朱亚娟律师在仔细审阅审计检材及审计报告全文后,指出审计报告存在多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首先是审计检材,此次审计并未依据原始会计凭证而是主要依据微信群中的报单金额,但C某身为一个年过花甲且只有初中学历的老人,其所做的报单表难免出错,比如其中一笔汇总金额为二十八万的记录,在表中就错计为二百八十万,由此可看出,审计人员对审计检材并未仔细甄别,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存疑;其次是审计报告的金额差问题,审计报告显示,C某进行诈骗活动所得为三百万,但向上线缴纳金额为五百万,中间存在近两百万的差额无法解释,因此审计报告无法反映客观情况;最后是审计报告依据的检材包括了言词证据,有以审计代替审判的嫌疑,因此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存疑。综上,审计报告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供述合法性的问题,朱亚娟律师在仔细阅卷后指出,C某的供述一直稳定,只有一次不一致,根据律师会见记录,那次供述系审讯人员骗供所致,因为在审讯前审讯人员告诉C某说了就能出去了,故而C某做出了与之前不一致的供述。在得知被骗后,C某对此次供述不予承认。之后一直到庭审阶段,C某的供述都基本一致,除了此次被骗所作的供述,因此,结合全案证据,对此次供述的真实性朱亚娟律师提出质疑,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法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具体结果将在合议后宣判。
2024年11月18日,经过合议庭充分合议,认为C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且有退赃、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社会调查结果可以适用,因此对C某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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