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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0余克,仅获十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7352次 案例二维码

担任文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成功辩护,被告人仅获刑10月有期徒刑

主办律师:何媛

 

相关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  有期徒刑  轻判

 

编者按:恋人分手,男友堕落吸毒,锒铛被捕入狱;女友抛弃前嫌奔走呼告聘请律师;律师临危受命,多次狱中探望;被告人四次询问三次翻供,侦查机关证据不足遭检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一波三折,疑点重重。但经过律师的千辛万苦的努力,被告人最终免遭7年牢狱之灾,仅获刑10个月。法无情但人有意,一单曲折复杂的涉毒案,一段悲欢离合的真感情,该案再次让我们看到了毒品的罪恶与肮脏,同时也感受到了一份真情的伟大力量。吸毒固然可恨,但作为律师的我们不能因为可恨而忽略正义的存在。

本文精彩导读

案情简介

审判结果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一、案件简述

被告人文某因为与女友分手,开始用毒品麻痹自己,并逐渐染上毒瘾。2009年9月12日下午,文某吸食完毒品后,精神恍惚,窜入成都某处某餐厅”休息,巧遇在KTV房认识的胖子。胖子声称有一包贵重物品要寄放到文某处,并于13日中午来取。

13日中午文某见胖子迟迟未来,于是打开包装发现是冰毒。文某神色慌张,不知所措,因其并不知胖子寄放在其处的是毒品,但“猫儿没有不爱腥的”,忍不住诱惑的文某开始享用这包毒品。边吸边等直至14号胖子一直没有来取回。文某开始害怕,于是在吸食毒品后精神恍惚的情况下打电话报警。第一次声称是举报他人,但因惧怕胖子报复又第二次报警谎称是自己的毒品。报警后警察给文某做了询问笔录。

2009年9月15日,文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2009年9月25日,文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

二、审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文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三、辩护思路

控方认定了文某的自首情节,作为了法定量刑情节,认定了文某非法持有毒品仅29小时,作为了酌定量刑情节,并出具量刑意见书建议量刑有期徒刑7年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代理该案以后,认真研究后,认为被告人文某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也不构成犯罪。

1、辩护人认为,行为人如何控制和持有毒品,是本案认定罪与非罪的的决定因素

根据控方证据分析可知,文某在得知胖子寄存的物品为毒品时,在29小时后便主动交于公安机关,自己仅因为克制不住毒瘾而吸食了一少部分,并没有将其返还给胖子,或者是一直藏匿,不让公安机关查获。

因此,从其行为判断文某的主观上并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

2、文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文某持有的毒品并非自己所有,系胖子存放在文某处,毒品来源清楚,这一点已被公诉机关认定。

(2)、毒品系文某主动交付公安机关的。文某交付毒品不是因为群众举报也不是因为缉毒部门查获,而是文某主动交付的。

(3)、从2009年9月13日14时得知胖子寄放的物品是毒品到2009年9月14日19日主动将毒品交付公安机关,时间间隔仅为29小时左右,持有毒品的时间明显不长。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毒品来源,案件侦破过程,文某对毒品是如何控制和处理,以及有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损害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分析,文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办案体会

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固然有可恨之处。但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于情于法我们都应当公正的看待嫌疑人,并努力为他们争取他们应得的权利,而不应该把个人的情绪或者金钱利益放逐到办案过程中。嫌疑人前女友不远万里找到我们,为了曾经的感情而奔前走后。接受委托后,我们在沉侵在感动的同时,立刻组织人员前去会见当事人,发现本案疑点重重,被告人四次笔录三次翻供,控方指控被告人花费8000万元巨资购买毒品但却证据不足。在辩护人的努力下,检方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从新提取文某报案时的录音材料,从新询问被告人,并对文某的银行帐户和资金流动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最终发现嫌疑人并没有资金能力购买毒品,并且推翻了嫌疑人第一次关于“自己购买毒品”的供述。在辩护人的周密调查和辩护下,最终法院否定了检方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公诉意见,否定了检方7年的量刑意见,判决被告人窝藏毒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在办理这起案件时,笔者的重要感悟是,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时,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帮助,更加需要心灵的安慰。对法律的畏惧,对自己罪行的懊恼,对家人的亏欠,这颗待审的心显得更加微弱,更加让人怜悯。犯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罪了没有人来挽回他们,让他们在不归路上永不回头,这不是法律所期待的,更不是正义所期待的,也更加不是律师期待的。那么谁来挽回这些生命?谁来让这些犯罪之路上的浪子尽早回头?谁来在狱中给他们一丝慰藉?显然,律师应当首当其中,因为此时只有律师有会见的权利,只有律师能够带去家人的问候,只有律师能够运用法律知识保护他们的应有权益。

在挽回生命,拯救犯罪的道路上,我们任重道远,永不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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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0余克,仅获十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7352次

担任文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成功辩护,被告人仅获刑10月有期徒刑

主办律师:何媛

 

相关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  有期徒刑  轻判

 

编者按:恋人分手,男友堕落吸毒,锒铛被捕入狱;女友抛弃前嫌奔走呼告聘请律师;律师临危受命,多次狱中探望;被告人四次询问三次翻供,侦查机关证据不足遭检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一波三折,疑点重重。但经过律师的千辛万苦的努力,被告人最终免遭7年牢狱之灾,仅获刑10个月。法无情但人有意,一单曲折复杂的涉毒案,一段悲欢离合的真感情,该案再次让我们看到了毒品的罪恶与肮脏,同时也感受到了一份真情的伟大力量。吸毒固然可恨,但作为律师的我们不能因为可恨而忽略正义的存在。

本文精彩导读

案情简介

审判结果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一、案件简述

被告人文某因为与女友分手,开始用毒品麻痹自己,并逐渐染上毒瘾。2009年9月12日下午,文某吸食完毒品后,精神恍惚,窜入成都某处某餐厅”休息,巧遇在KTV房认识的胖子。胖子声称有一包贵重物品要寄放到文某处,并于13日中午来取。

13日中午文某见胖子迟迟未来,于是打开包装发现是冰毒。文某神色慌张,不知所措,因其并不知胖子寄放在其处的是毒品,但“猫儿没有不爱腥的”,忍不住诱惑的文某开始享用这包毒品。边吸边等直至14号胖子一直没有来取回。文某开始害怕,于是在吸食毒品后精神恍惚的情况下打电话报警。第一次声称是举报他人,但因惧怕胖子报复又第二次报警谎称是自己的毒品。报警后警察给文某做了询问笔录。

2009年9月15日,文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2009年9月25日,文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

二、审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文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三、辩护思路

控方认定了文某的自首情节,作为了法定量刑情节,认定了文某非法持有毒品仅29小时,作为了酌定量刑情节,并出具量刑意见书建议量刑有期徒刑7年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代理该案以后,认真研究后,认为被告人文某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也不构成犯罪。

1、辩护人认为,行为人如何控制和持有毒品,是本案认定罪与非罪的的决定因素

根据控方证据分析可知,文某在得知胖子寄存的物品为毒品时,在29小时后便主动交于公安机关,自己仅因为克制不住毒瘾而吸食了一少部分,并没有将其返还给胖子,或者是一直藏匿,不让公安机关查获。

因此,从其行为判断文某的主观上并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

2、文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文某持有的毒品并非自己所有,系胖子存放在文某处,毒品来源清楚,这一点已被公诉机关认定。

(2)、毒品系文某主动交付公安机关的。文某交付毒品不是因为群众举报也不是因为缉毒部门查获,而是文某主动交付的。

(3)、从2009年9月13日14时得知胖子寄放的物品是毒品到2009年9月14日19日主动将毒品交付公安机关,时间间隔仅为29小时左右,持有毒品的时间明显不长。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毒品来源,案件侦破过程,文某对毒品是如何控制和处理,以及有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损害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分析,文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办案体会

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固然有可恨之处。但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于情于法我们都应当公正的看待嫌疑人,并努力为他们争取他们应得的权利,而不应该把个人的情绪或者金钱利益放逐到办案过程中。嫌疑人前女友不远万里找到我们,为了曾经的感情而奔前走后。接受委托后,我们在沉侵在感动的同时,立刻组织人员前去会见当事人,发现本案疑点重重,被告人四次笔录三次翻供,控方指控被告人花费8000万元巨资购买毒品但却证据不足。在辩护人的努力下,检方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从新提取文某报案时的录音材料,从新询问被告人,并对文某的银行帐户和资金流动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最终发现嫌疑人并没有资金能力购买毒品,并且推翻了嫌疑人第一次关于“自己购买毒品”的供述。在辩护人的周密调查和辩护下,最终法院否定了检方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公诉意见,否定了检方7年的量刑意见,判决被告人窝藏毒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在办理这起案件时,笔者的重要感悟是,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时,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帮助,更加需要心灵的安慰。对法律的畏惧,对自己罪行的懊恼,对家人的亏欠,这颗待审的心显得更加微弱,更加让人怜悯。犯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罪了没有人来挽回他们,让他们在不归路上永不回头,这不是法律所期待的,更不是正义所期待的,也更加不是律师期待的。那么谁来挽回这些生命?谁来让这些犯罪之路上的浪子尽早回头?谁来在狱中给他们一丝慰藉?显然,律师应当首当其中,因为此时只有律师有会见的权利,只有律师能够带去家人的问候,只有律师能够运用法律知识保护他们的应有权益。

在挽回生命,拯救犯罪的道路上,我们任重道远,永不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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