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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行车致人死亡,二审本网律师成功辩护,终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12-07-04 00:00:00 浏览:6306次 案例二维码

小区内行车致人死亡,二审成功辩护,由实刑三年一个月改判“缓刑”三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本网律师二审激辩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

一、【案情简述】——小区内驾车行驶与人发生碰撞致死,一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判三年

2010年11月,被告人W某驾驶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某小区起步行驶时,与被害人L某、N某发生碰撞,致使L某、N某受伤,被害人L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1年3月,W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2011年5月,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W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1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人W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W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与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建立委托关系,为其上诉。

二、【辩护思路】——律师深入分析,定性上舍“重罪”取“轻罪”,量刑上积极促成谅解,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陈武、曾莉接受委托之后,积极查阅相关资料,潜心研究,制定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高质量的辩护词。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存在定性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理由如下:

1、本案事发地为可供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这一要件。
2、本案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非特定主体的生命权,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
3、上诉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同时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刑法》的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4、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件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例,对本案的定性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5、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事发后一直积极同被害人协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之一N某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陈武.jpg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三、【裁判结果】——睿智之辩赢得法庭尊重,二审由“实刑”三年改判为“缓刑”三年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2011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判上诉人W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最终判决中,法庭未改变本案定性值得商榷,但实际判决结果由“实刑”三年改判为“缓刑”三年意味着法院对本案特殊性的考虑。

本次辩护实质上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曾莉.jpg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曾莉

四、【律师点评】——低调务实,成效显著

律师辩护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陈武、曾莉制定了明智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辩护功底,以低调、务实的精神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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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首席律师、本网编辑成安博士

法规延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相关专题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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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行车致人死亡,二审本网律师成功辩护,终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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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行车致人死亡,二审成功辩护,由实刑三年一个月改判“缓刑”三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本网律师二审激辩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

一、【案情简述】——小区内驾车行驶与人发生碰撞致死,一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判三年

2010年11月,被告人W某驾驶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某小区起步行驶时,与被害人L某、N某发生碰撞,致使L某、N某受伤,被害人L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1年3月,W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2011年5月,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W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1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人W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W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与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建立委托关系,为其上诉。

二、【辩护思路】——律师深入分析,定性上舍“重罪”取“轻罪”,量刑上积极促成谅解,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陈武、曾莉接受委托之后,积极查阅相关资料,潜心研究,制定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高质量的辩护词。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存在定性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理由如下:

1、本案事发地为可供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这一要件。
2、本案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非特定主体的生命权,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
3、上诉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同时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刑法》的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4、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件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例,对本案的定性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5、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事发后一直积极同被害人协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之一N某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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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三、【裁判结果】——睿智之辩赢得法庭尊重,二审由“实刑”三年改判为“缓刑”三年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2011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判上诉人W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最终判决中,法庭未改变本案定性值得商榷,但实际判决结果由“实刑”三年改判为“缓刑”三年意味着法院对本案特殊性的考虑。

本次辩护实质上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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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曾莉

四、【律师点评】——低调务实,成效显著

律师辩护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陈武、曾莉制定了明智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辩护功底,以低调、务实的精神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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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首席律师、本网编辑成安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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