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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

发布时间:2016-10-2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仍应当区分主从犯

观点来源:2016)苏08刑终48

裁判观点:被告人邵某甲加入传销组织,接受邓世蕾的安排,其在传销组织中的活动听从邓世蕾的指令,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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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被告人邵某甲加入传销组织,接受邓世蕾的安排,其在传销组织中的活动听从邓世蕾的指令,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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