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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H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韦皖子、计思扬律师一案辩护,坚持不懈终获终止侦查

发布时间:2024-03-09 18:44:27 浏览:147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6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份左右,当事人H某经朋友M某介绍,了解到名为“XXXX”的赚钱项目。H某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下载了涉案项目APP和注册账号,并转账购买了“广告位”。由于H某本身有固定工作,其便将自己的账户交给朋友M某负责管理,其对自己账户的许多实际情况并不清楚。2023年4月底,H某被L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立案并进行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H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不久,其家属便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委托其为当事人H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在假期期间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通过细致的会见工作,辩护律师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并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辩护方案。假期结束后辩护律师便及时前往公安机关当面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2023年5月13日,H某便获得取保候审,成功走出看守所。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申请查阅本案卷宗。基于会见当事人和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的情况,辩护律师及时与主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向检察机关提出H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关于建议对H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此后,辩护律师仍持续跟进案件情况。在2024年1月份,侦查机关对H某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并解除对H某的取保候审措施。

 

三、辩护思路

基于会见当事人H某了解到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惩处的对象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此类主体形式上不仅需要吸纳和发展一定数量和层级的下线成员,实质上还需要在传销组织中具备组织者、领导者的作用和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H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首先,H某在注册涉案APP账户后便将账户交由他人管理,其本人没有积极实施发展和吸纳下线的行为;其次,H某下线人数极少,且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证实其账户项下所谓下线数量是否有对应的参与者,不排除下线人数更少的可能性,H某的行为不满足法律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H某只是在涉案APP中投资购买“广告位”,并没有承担策划、管理或宣传等工作。而且H某投资购买“广告位”的时间极短,期间又没有全职从事涉案项目,其在涉案组织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地位;最后,无论从下线情况还是从地位作用来看,H某的行为最多不过是一般参与者而非组织领导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综上,现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H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不应认为是犯罪,应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过审查,充分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后由侦查机关撤回案件。而后侦查机关对H某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并解除对H某的取保候审措施。

 

五、办案心得 

(一)与办案机关沟通的重要性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跟进案件情况,一方面可以提高办案人员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对案件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考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了解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动向。刑事诉讼程序和耗时都比较长,需要律师在各个阶段及时跟进和调整策略和方案。因此多次积极主动的沟通有助于律师不断完善辩护方案和策略,尤其是在程序耗时较长的案件中,保持对案件的关注和跟进是实现精细化辩护的重要方式之一;最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办案机关和主办人员保持顺畅的沟通,也能给办案人员留下辩护律师专业、尽责的印象,为彼此之间专业意见上的顺畅沟通提供助力。

(二)保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

在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同时也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保持沟通,让当事人知晓案件进展情况,也能更好地配合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争取达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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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韦皖子、计思扬律师一案辩护,坚持不懈终获终止侦查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6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份左右,当事人H某经朋友M某介绍,了解到名为“XXXX”的赚钱项目。H某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下载了涉案项目APP和注册账号,并转账购买了“广告位”。由于H某本身有固定工作,其便将自己的账户交给朋友M某负责管理,其对自己账户的许多实际情况并不清楚。2023年4月底,H某被L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立案并进行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H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不久,其家属便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委托其为当事人H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在假期期间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通过细致的会见工作,辩护律师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并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辩护方案。假期结束后辩护律师便及时前往公安机关当面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2023年5月13日,H某便获得取保候审,成功走出看守所。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申请查阅本案卷宗。基于会见当事人和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的情况,辩护律师及时与主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向检察机关提出H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关于建议对H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此后,辩护律师仍持续跟进案件情况。在2024年1月份,侦查机关对H某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并解除对H某的取保候审措施。

 

三、辩护思路

基于会见当事人H某了解到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惩处的对象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此类主体形式上不仅需要吸纳和发展一定数量和层级的下线成员,实质上还需要在传销组织中具备组织者、领导者的作用和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H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首先,H某在注册涉案APP账户后便将账户交由他人管理,其本人没有积极实施发展和吸纳下线的行为;其次,H某下线人数极少,且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证实其账户项下所谓下线数量是否有对应的参与者,不排除下线人数更少的可能性,H某的行为不满足法律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H某只是在涉案APP中投资购买“广告位”,并没有承担策划、管理或宣传等工作。而且H某投资购买“广告位”的时间极短,期间又没有全职从事涉案项目,其在涉案组织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地位;最后,无论从下线情况还是从地位作用来看,H某的行为最多不过是一般参与者而非组织领导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综上,现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H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不应认为是犯罪,应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过审查,充分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后由侦查机关撤回案件。而后侦查机关对H某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并解除对H某的取保候审措施。

 

五、办案心得 

(一)与办案机关沟通的重要性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跟进案件情况,一方面可以提高办案人员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对案件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考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了解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动向。刑事诉讼程序和耗时都比较长,需要律师在各个阶段及时跟进和调整策略和方案。因此多次积极主动的沟通有助于律师不断完善辩护方案和策略,尤其是在程序耗时较长的案件中,保持对案件的关注和跟进是实现精细化辩护的重要方式之一;最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办案机关和主办人员保持顺畅的沟通,也能给办案人员留下辩护律师专业、尽责的印象,为彼此之间专业意见上的顺畅沟通提供助力。

(二)保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

在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同时也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保持沟通,让当事人知晓案件进展情况,也能更好地配合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争取达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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