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4-04-28
量刑建议书和实际判刑差距不大。
1、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2、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会根据量刑建议书判决: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量刑建议书只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建议,法院可以参考。实际判刑还是法院进行,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定罪量刑。而且检察院量刑建议也是可以有一定幅度的,并不是固定期限,而法院判决的刑期是固定的,所以会有不同,但差距不会很大。
1、适用机关不同。量刑是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进行考量,而实判是指经量刑后作出的判决,两者是属于判刑的不同阶段。
2、法律适用不同。具体的犯罪事实认定还需要根据量刑建设来处理。
3、判处结果不同。实判需要在量刑的结果上结合实际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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