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及处刑

发布时间:2012-09-24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愚弄、欺骗他人,如散布“世界末日来临”、“死后可以升天”等;“致人死亡”,这里主要是指他人因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焚等自杀性行为,造成死亡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多人死亡的;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实践中,有些人利用某些邪教组织成员对邪教的深信不疑,直接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其性质就与前述有些人因愚昧无知、受蒙骗而自己进行绝食等自杀行为不同。对这些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及处刑

发布时间:2012-09-24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愚弄、欺骗他人,如散布“世界末日来临”、“死后可以升天”等;“致人死亡”,这里主要是指他人因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焚等自杀性行为,造成死亡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多人死亡的;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实践中,有些人利用某些邪教组织成员对邪教的深信不疑,直接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其性质就与前述有些人因愚昧无知、受蒙骗而自己进行绝食等自杀行为不同。对这些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