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1-2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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