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3-04-0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这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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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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