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6

 

放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盗窃为目的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叶朝红等放火案
裁判摘要: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在火车站放火会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又实施了该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放火的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并足以使该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既具备放火罪的犯罪构成,又同时具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形成两罪的竞合,即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对竞合犯的处断原则,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主张“从一重处断”,即按照该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那个罪名论处。如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而放火所危及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货物列车,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两个罪名,构成二罪的竞合。这一竞合的特殊性在于二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那么如何选择本案的适用罪名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于罪名的正确选择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来说,用放火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积极追求交通工具损坏的结果,应当具备特定的目的。我们知道,犯罪目的虽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它却是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区分点。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有犯罪目的,因为直接故意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即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由于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是希望和积极追求,仅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用放火的方式破坏交通工具其主观故意上应是直接故意,它所要追求的是交通工具损坏的结果,换言之,其犯罪目的直接指向交通工具本身。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放火所直接指向的是货物列车上所装载的物而非列车本身。因为行为人能够预见到其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却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符合(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所实施的放火行为,虽也存在造成交通工具毁坏的危险,且客观上也造成了交通工具一定程度的毁坏,但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直接故意特征,故定放火罪而非破坏交通工具罪更符合本案的行为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案例第239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一12页。执笔:黄伟;审编:薛淑兰。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6

 

放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盗窃为目的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叶朝红等放火案
裁判摘要: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在火车站放火会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又实施了该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放火的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并足以使该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既具备放火罪的犯罪构成,又同时具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形成两罪的竞合,即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对竞合犯的处断原则,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主张“从一重处断”,即按照该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那个罪名论处。如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而放火所危及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货物列车,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两个罪名,构成二罪的竞合。这一竞合的特殊性在于二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那么如何选择本案的适用罪名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于罪名的正确选择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来说,用放火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积极追求交通工具损坏的结果,应当具备特定的目的。我们知道,犯罪目的虽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它却是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区分点。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有犯罪目的,因为直接故意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即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由于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是希望和积极追求,仅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用放火的方式破坏交通工具其主观故意上应是直接故意,它所要追求的是交通工具损坏的结果,换言之,其犯罪目的直接指向交通工具本身。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放火所直接指向的是货物列车上所装载的物而非列车本身。因为行为人能够预见到其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却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符合(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所实施的放火行为,虽也存在造成交通工具毁坏的危险,且客观上也造成了交通工具一定程度的毁坏,但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直接故意特征,故定放火罪而非破坏交通工具罪更符合本案的行为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案例第239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一12页。执笔:黄伟;审编:薛淑兰。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