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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无人时是否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以户内有人为必要。户内无人而犯罪人入户盗窃时,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的盗窃相仿,主要表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的危害,而对隐私权和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侵害程度较轻,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重要的人身权益的潜在危害基本忽略不计,因此应当视为一般盗窃处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入户盗窃是否以户内有人为必要,实际上涉及对入户盗窃侵害的法益的认识。持入户盗窃以户内有人为必要的观点的论者显然是认为,入户盗窃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住宅安宁权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认为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潜在危害是入户盗窃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如前所述,入户盗窃除体现在盗窃行为的违法性外,集中体现的是入户行为的非法性,这种非法性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对户主住宅安宁权的侵害,只要行为人未经户主允许或虽未经户主允许但无合法依据进入公民住宅,就必然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而且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入户盗窃以户内有人为必要,持上述观点的人显然是在任意添加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增设入罪障碍,提高入罪门槛。实际上,《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各地司法机关在认定入户盗窃时,都是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就依法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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