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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在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故应当认定为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只有在实际窃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既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在刑法将入户盗窃单列为独立的盗窃犯罪类型以前,行为人以盗窃财物为目的入户,入户的行为实际上是盗窃的预备行为。而在刑法将入户盗窃列为独立的盗窃犯罪类型时,入户行为已被实行行为化,在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着手采取撬门窗等手段时,其已着手实行犯罪,此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撬开门窗(如行为人正在撬门窗时被发现而逃离),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未遂。但笔者认为,此情形下行为人还未实际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只是威胁到公民的住宅安宁权,更谈不上实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情节明显轻微,一般不宜定罪处罚。当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内,未能窃得财物即被发现,或者未找到“中意”的财物离开住宅,或者取到财物后即被发现,后携带财物逃离住宅,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均应认定为入户盗窃未遂。以盗窃财物为目的入户只是入户盗窃实行行为的第一个环节,完整的入户盗窃应该是非法入户行为和盗窃财物行为的复合,行为人入户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便没有充足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只是符合了修正型盗窃罪(盗窃未遂)的构成要件。事实上,行为人以盗窃财物为目的入户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构罪标准,当然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盗窃罪作为一种取得性的侵财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作为既遂标准。认为行为人以盗窃财物为目的入户就是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实际上是将定罪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混为一谈,因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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