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02
庭立方:单纯的盗窃不具有对人身伤害的危险性,但是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凶器具有对人身伤害的危险,那么,达到这一危险,构成犯罪便不需具备数额要求。笔者认为,构成“携带凶器”型盗窃的既遂,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行为人为实施盗窃行为而携带凶器;二、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的情形下,窃取他人财物;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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