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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害人的案件是否应当将和解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

发布时间:2013-12-04

   庭立方: 很多地方在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以此促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如《顺义细则》规定,“有明确被害人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符合“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这一条件。有的地方虽未这样直接规定,但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如《上海细则》。而有人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并没有将和解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只是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等途径来救济,实践中基于信访和办案社会效果的实际考量,应当注重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不应将其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否则有违法律规定,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
    从各地运行情况看,凡是有被害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或者已经达成和解,没有发现上访和重新犯罪情况。对此我们认为,由于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故对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走个程序,如果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被害人意见是应当采纳的,因此,被害人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应当尽量促使被害人谅解或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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