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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12-09 06:20:54

  庭立方:间接“入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直接工具或间接工具)“入户盗窃”(9)。直接工具应指与行为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工具,如从窗户伸入他人户内钓走财物的长棍。间接工具应指与行为身体没有直接接触的工具,如遥控电子工具等高科技产品,或者是通过狗、猴、鸟等受过训练的动物。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入罪,除了保护住户居民的财产权,还保护住户居民的安宁权、人身权和隐私权等权利。间接“入户盗窃”行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但没有直接侵犯户内安宁权,也难以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潜在威胁,因此不构成“入户盗窃”法益保护的范围,数额较大的可按普通的盗窃行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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