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136******** 2021-07-21 21:42 686次查看
136******** 2021-07-21 21:42
张三是甲公司(国有企业)员工,受甲公司委派前往云南办理相关煤炭运销业务,乙公司是甲公司承运商,在与甲公司交往中,向负责该项业务的张三送了5万元现金和1万元的香烟。后乙公司运输过程中,大量制造虚假的煤炭运输量(暂不清楚张三是故意放纵还是提前密谋,还是工作失误),甲公司根据张三的复核结论,向乙公司支付了运费,张三向乙公司索要100万元(按正常经营算,乙公司该笔业务利润不足100万元)。后乙公司诈骗案发,张三将100万元退回乙公司账户。问张三应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诈骗罪,还是两罪都构成?
庭立方律师 2021-07-22 10:26
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前行为收取5万元现金和1万元香烟的行为属于受贿罪,后行为属于索贿行为也够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