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182******** 2021-08-12 16:55 2536次查看
182******** 2021-08-12 16:55
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文件,文件明确了客运车辆的挂靠行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发现旅客运输企业车辆存在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为旅客运输企业,车辆实际出资人为个人,企业与个人签定了挂靠协议或承包协议,这种情况算是挂靠吗?盼复
庭立方律师 2021-08-13 14:50
这是一个典型的挂靠行为,责任承担方一定是企业,但是涉及到企业如何向个人追责就要具体要看协议里是怎么约定的,虽然有些企业和个人签的是挂靠协议但可能内容实际上并不是挂靠的性质,不能仅以合同的名称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具体详情请电话咨询庭立方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