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136******** 2021-03-11 20:13 723次查看
136******** 2021-03-11 20:13
乡政府指定专人收缴扶贫贷款,期间该工作人员将收回的贷款挪用,该人系聘用制工人,构成挪用资金还是挪用公款
庭立方律师 2021-03-12 09:41
您好,具体案件需要更具体的分析,可以请律师帮您解决具体问题,详情可以拨打电话4000148149咨询。 对方虽然属于聘用制员工,但是在受到政府授权收缴扶贫贷款期间,将该款项挪用的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