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3月6日高检发释字〔2000〕1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此复
2000-03-06 376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挪用公款定罪数额标准的决定》(1999年11月10日)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八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八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999-11-10 231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1998年7月16日会议研究决定,我省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的数额标准为:一
1998-07-17 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