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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强奸女员工被公诉,四名证人当庭翻证!

2021-06-11 17:01:18   4662次查看

来源:法制日报


正文

四名证人在对一起强奸案出庭作证时,证言竟与在警方侦查阶段所作证言截然相反。经查,四人之所以当庭翻证,是受人指使在法庭上做了伪证。3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伪证罪分别判处四名证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图为庭审现场。

聚餐后发生强奸案

被害人是否醉酒成关键

2017年6月16日晚,某公司举行集体聚会活动,一共19名员工参与了这次聚餐,席间气氛非常热闹。一行人在用完晚餐之后觉得不够尽兴,于是又前往附近的KTV娱乐,直到凌晨一伙人才渐渐散去。

谁料第二天,女员工王某报警称,她遭到了公司经理马某的强奸。马某到案否认,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但王某表示,她在当晚的聚会上喝了很多酒,马某是趁她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那么,当时王某到底有没有喝醉?为了证实这一关键事实,警方传唤了多名一同参加聚会的同事,试图还原当晚的情况。

当晚参加聚会的同事李某、张某、许某、林某等人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王某当晚喝了不少酒,离开娱乐场所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然而,2017年12月12日,当法庭依法传四名证人出庭作证时,四人的陈述却和在公安阶段的笔录截然不同,均表示王某离开KTV时并没有醉酒。

法庭经调查后认为,马某实施强奸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予以印证,还有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对于四名证人的证词,法院查明四人关于王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词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应采信被害人醉酒的证词。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前后供述不一致

证人供认系受人指使

该案庭审后,证人林某、许某称自己是受人指使在庭审中提供了虚假证词。由于四名证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警方对该案展开了立案调查。

据许某、林某供述,指使他们作伪证的人叫杨某。调查显示,在出庭前一天,杨某让四名证人早点到法院。在开庭当天中午,杨某告知许某在法院隔壁的千岛湖鱼庄碰头,后让四人作有利于马某的陈述,且在马某强奸案的关键点上,让四人回答被害人王某没有喝醉、喝得比较少等。待开完庭后,杨某又让四人至法院附近的咖啡店了解开庭情况,这一情况与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

案件到了庭审阶段,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受被告人杨某指使,在马某涉嫌强奸一案的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时,对于该案有重要关系的被害人王某是否醉酒、事后表现等情节,故意作出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导致该案不能顺利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已经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杨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林某作案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许某、林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李某、杨某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张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严重影响司法裁判

指使者、证人均获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上海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上诉称,她在公安做笔录及出庭作证时都表示对被害人是否醉酒不清楚,没有作伪证。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在KTV唱歌结束之后没有看到王某离开,因此,对王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对其没有看到的情况回答不清楚,符合证人应当对自己明确知晓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的原则。

李某则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指出,李某在询问笔录中说的“喝多了”并不是其直观感受,而且“喝多了”是否一定代表不清醒,这无法用法律来定义,所以李某在作证时说王某是“清醒的”与“喝多了”的并不矛盾。

对于杨某,法庭查明,其在2019年1月11日签收一审刑事判决书,1月22日提出上诉,已超过法定十天上诉期,且无合理理由,故杨某的上诉无效。当日,杨某作为原审被告人参加了庭审。杨某称自己是受马某妻子所托请律师而介入此案,也是为了替马妻索要被害人电话号码求谅解才与张某等人见面,并没有指使他人作伪证。

检察机关指出,李某在警方询问笔录中称“晚饭期间约喝掉两箱左右红酒,王某喝了一杯红酒,晚饭后去KTV唱歌,四个人玩骰子喝掉一箱啤酒,王某和马某两人一组输的较多喝的多。王某的包和手机都在张某这儿,是张某帮她带回家的,王某当时喝多了。” 庭审中,李某却表示“19人喝了十几瓶啤酒,剩了很多没有喝完”,称王某只喝了几杯酒,拒不认可王某喝多的事实。

张某在笔录中称,在KTV时见“王某一直抱着马某,不知道在干啥”、“王某和马某输的多,所以就喝的多一点,四个人玩游戏差不多喝了十几瓶啤酒。”在庭审中却称王某没喝多少酒,在饭店时没喝酒;在KTV里只喝了几杯酒,王某应该没有喝多,称自己是最后一个走的,看到王某的时候,她是清醒的,没看到王某接触过男性。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张某、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杨某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对庭前与证人见面的原因有过多种不同的辩解,如“怕证人进不去法院,其可从中联系”“许某和张某约其见面,说证人里有个未成年人,怕到法庭的时候紧张,故同意与他们见面”等,可见杨某前后供述不一,且在案证据证实,是杨某要求证人到千岛湖鱼庄的,故对杨某的辩解不应采信。

上海二中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李某、原审被告人许某、林某作为马某强奸案的证人,在该案侦查阶段均依法如实提供了证言,但在法庭审理阶段,在签阅了保证书,明确了证人义务的情况下,就被害人是否醉酒提供了与侦查阶段截然相反的证言,且与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相左,从而确认系伪证。作证之前,杨某纠集四名证人碰面时,张某、李某均在场,对相关情况均知晓,故应认定上诉人张某、李某、原审被告人许某、林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杨某,上海二中院认为,杨某受人之托为马某委托辩护人,而后将控方证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在出庭作证前纠集在一起,指使其提供偏向马某的证言,并在强奸案庭审中通过微信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进度,庭后又纠集证人了解作证内容。上述过程有证据可以证实,故对杨某在二审庭审中的辩解不予采信。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如实作证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上海二中院的承办法官张华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如实作证,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维护司法正常秩序,确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而做伪证是一种犯罪行为,伪证犯罪会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严重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危害司法权威,且可能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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