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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是社会的稳定器

2021-06-22 15:37:21   4149次查看

转自:证据与刑辩论坛

1)我们为什么需要刑辩律师?

       真正偏离正义、造成冤假错案,错到让人蒙受冤狱,甚至让无辜的人被国家机器剥夺生命的,是在刑事案件中。为此,在刑事案件中,有合格或优秀的刑辩律师为案件的过程及结果把关,是为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加了一道防火墙。

       纵观多年来被披露的那些冤得离谱黑得恐怖的刑事案件,包括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等等等,这些案件之所以成为骇人听闻的冤案,皆因为或者没有刑辩律师,或者刑辩律师的作用被制约被虚化,或者没有好的刑辩律师。

      【18岁的少年呼格吉勒图,在冤死18年后,终得平反昭雪。以国家名义杀一个人仅用了61天,纠正过来却用了6570天。】

       一个刑事案件,若没有刑辩律师,没有有精湛的专业素养和正义担当的刑辩律师,仅靠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却常常是三家“联合”铸错案。看看那些著名的错案,“三家”制约过吗?相反,那些错案最终都是他们三家携手制造的残次品,伪劣品。

       何以如此?是机制问题。尽管我们的宪法都有明确规定,公安有独立侦查权,检察院有独立检察权,法院有独立审判权;三家有互相制约权。但事实上,它们常常既独立不够也制约不够,在办案过程中,当某种人为的“政治”高于法律时,它们三家的独立和相互制约的边界就立刻变得模糊了,他们顿成一家了。这个时候若没有刑辩律师在另一侧独立不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就孤立无援了。他们即使有天大的冤情,在强大的公检法面前,都会处于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绝望境地。就像聂树斌,在被杀的那一刻,他惨烈地叫了一声妈!可他最亲的妈听不见,听见也救不了他。有人常说祖国啊母亲,可那一刻,冤判他冤杀他的人,都以“国家”的名义,法槌举,弹出鞘。

     【聂树斌冤死21年得清白。看看这些儿子蒙冤的母亲们,哪一个为人父母者不心痛!司法不公的后果是受害公民难以承受之重!】

       而刑辩律师,是刑事案件中一支真正独立的法治力量。如果他们的权利(说成“力”也不为错,如果律师真正有力量的话)得以自由履行不受钳制,他们是全身心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权益与司法机关(广义的)抗衡的一种力量。勿认为抗衡即对抗。抗衡即制衡。这种制衡的存在,是使案件真相得以全面呈现的一张众人可见的大屏幕,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一堵隔离墙。同时也可以说,刑辩律师的存在,也是促使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判决的一种监督性的保障力量。

       在司法领域,刑辩律师的存在,是制度正义的体现。而刑辩律师拥有和其他司法力量同等的地位,他们被重视,被尊重,也是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

2)

刑辩律师维护的是你我他,善待刑辩律师是全社会的义务

       刑辩律师看似是为已成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的人雇佣服务的,但就是这部分人,也是社会应该着重关注的一个群体,而且这个群体的“弱势”状态可能比无权无钱的底层百姓还弱,因为他真的已经被关进“笼子”里了,他几乎失去了一切。对这一部分人是否公正,对他们的案件处理是否公正,直接检视着国家机器在司法过程中的公正与否。

      更何况,这一刻嫌疑人或被告是他,下一刻,谁知道谁将是那个需要刑辩律师的人呢?特别是一些官员,在反腐的大潮汹涌澎湃之际,你哪一天因为必然或偶然的因素沉落下去,谁也说不准。一如薄熙来,在西南一偶,他曾经不可一世,他曾在“隔壁”的大屏幕上遥控审讯现场,他可以以莫须有的罪名抓刑辩律师,他的妻子可凭莫须有的理由杀死一个外国人并制造成被害人心脏病猝死的假象蒙混世人数年,但他和世人都想不到的是,有朝一日他也成了阶下囚,他也需要聘用刑辩律师了。这种诡异的时空变幻,谁曾料到呢?

      再说,法治越不彰,法治越是尚在路上,谁哪一天哐当一下成为罪犯的不确定性就越大。今天你不好好依法治国,明天国就治你;今天你不推崇依法治国,明天国就治你。今天你觉得人治能干脆利落办大事,明天办起你来也很简单。到那一天,你才觉得你找谁也白搭,找刑辩律师,是你唯一的选择。

      所以很难说谁一辈子也用不着刑辩律师。因此,善待刑辩律师,等同于善待正义,等同于善待自己。善待刑辩律师,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是全社会的义务。

      健康的国,也应该为社会创造尊重刑辩律师的良善氛围。

3)

那些为当事人的权益执着刑辩的律师,是值得尊敬的

      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他们精湛的专业水准——他们是靠水准吃饭的一支特殊队伍。他们没有特权支撑,没有歪门邪道可走。他们业务不精,连饭都吃不上,更不用说为当事人赢得官司了。

      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他们的境界和正义。为了一件震惊社会凸显不公的案件,他们甚至自愿无偿去代理,他们付出了巨大的心血而在所不辞。有人可能说他们为了名和利,为了炒作。那么,请你也为了名利去为受冤屈的当事人付出一次炒作一次好吗?如果他们因为巨大的付出赢得了之后的名和利,有更多的雇主蒙冤时遇到重大案件时愿意找他们使他们财源滚滚,这不好吗,不公平吗?这有啥好指责的?

       更何况,真正勇于为遭遇明显不公的人两肋插刀做刑辩律师的,他们更多的是出于正义,他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因为他们心中正义汹涌,他们常常欲罢不能。他们不计得失利害,不惧风险。在代理这些案件中他们除了身心交瘁备受煎熬和蒙受各种损失,他们可能什么也没得到。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他们行迈靡靡,心中如噎。他们何忧何求,唯有天知地知良心知。

       很多时候,他们付出了并没有赢来他们想要的结果,因为在人治笼罩下的法治中,案件的进程和结果都是不可控不确定的。即使如此,他们依然在付出。这种境界,便是律师的正义之心。没有他们,原本不够完善的社会将更加悲凉十分。

      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为了推动一个冤案的反转,他们不仅在法律程序中,而且在法律程序外不懈努力。比如找媒体,比如找学界名流。为什么?他们为了钱吗?为了利吗?他们仅仅为了寻找同力增大合力推动案件正义,为了在苦难冤屈中奔波的最底层的受难百姓。

4)

对刑辩律师的某些过当行为,需要更多的理解和分析

      在刑辩律师的执业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他们的一些“不当”之举。比如他们通过自媒体披露案情,他们在法庭上顶撞法官,他们在法庭外举牌聚集,等等等等。这或许不妥不当,但也仍然是和平举动吧。重要的是,他们为什么这样做,他们反映的问题存在不存在,他们的诉求合理不合理,他们遇到了怎样的困境?对于他们貌似不妥当的做法,应予以分析,公权也应该表现出必要的宽容。因为律师们这样做,也常常是无奈之举。作为法律共同体之一部分,他们当下并没有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律师与公检法“三官”,就当下而言,远未达到平等,在“三官”面前,他们依然是弱势,尽管他们的法律素养不弱于“三官”。

       还有,他们这样做,没人为个人的事情。他们皆为他人,为当事人。

       而当刑辩律师采取“不当”而并未违法的某些做法时,他们是冒着被“寻衅滋事罪”等其他风险的。正如千帆老师谈到不同法律条款的落实情况时所说:“《刑法》中的‘寻衅滋事’乃至‘危害国家安全’等种种‘口袋罪’被利用得淋漓尽致,而《律师法》中规定得明明白白的律师会见权却不如地方公安的一张小纸条。”这两个法律条款落实方面的巨大反差所形成的后果恰恰都作用到律师身上了,而且都是极其不利的作用。比如律师依法见当事人却被公安选择性允许,这种“允”与“不允”的指令来自哪里为何其效力高于法律懂法的律师不得而知也诉告无门。他们被权力挡在墙外而不能正常履职,但当他们无正常法律途径可走而无奈采取一些正常履职以外的劳心劳神做法时,行政处罚、“寻衅滋事”或“危害国家安全”两个口袋罪又如期在等着他们。这种处境让刑辩律师们在承受煎熬,而他们的一些“界外”做法其实也是对他们法律素养的一种荒废对形象尊严的磨损,如果有宽松的法庭或其他律师发挥正常作用的空间,他们更愿把才智发挥在那里,即使那个空间里的一切向全世界直播,他们也愿意,也求之不得。他们需要透明,他们需要公正。

结语

珍重律师,就是珍重社会的健康和谐

      不仅刑辩律师,整个律师队伍都是一支维护社会机体健康有序的有益力量。

      如医者守护着生命和健康,律师也从司法的角度守护着社会的公正与健康。凡健康的国家律师群体都享有完整的尊严,许多棘手案件的公正处理也离不开律师精湛的专业素养。而在我国砸烂公检法的荒诞年代,取消律师制度的漫长时期,也更是铸成了冤假错案的批量产生,害惨了数十万数百万的无辜人,那些挥之不去的社会之痛,至今余音袅袅。

      哪个时代律师有地位了、被善待了,哪个时代就有和谐稳定的气象。否则,社会就处于颠簸摇荡的危境中,公正也难寻。因为公民遇有不公自然会想到司法,想到司法就必然想到律师,如果律师执业在颤颤巍巍如履薄冰中,甚至一不小心脚下薄冰即塌陷,他们自己掉进了冰窟里,又何以为公民谋求公正?而公民公正无保障的社会,它的不稳定是必然的。

      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有公检法,也必须有律师。他们四位一体,力度平衡。这四支力量的各自独立运行和彼此发挥作用的协调交汇,是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一架司法领域的平衡器。如果哪一个支撑点被弱化或者塌陷了,即意味着出现了机制性的严重病状。一旦因为此种病状的出现导致“平衡器”的不平不稳,这个社会就不能称得上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和健康的社会。

      为此,律师有尊严,有地位,对民对国对执政者都有利。律师是否被善待,是否成为和公检法“三官”具有同等法律和社会地位的群体,这其实是衡量一个时代好与差的晴雨表、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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