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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10-11 11:43:05   9441次查看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单位上海R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上海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R公司、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R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8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7万余元;T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2020年7月13日,经电话通知,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R公司、T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对R公司、T公司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确认两家企业按期完成刑事合规整改。2021年2月5日,金山区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R公司、T公司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金山区检察院分别向R公司、T公司注册地国家税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通报案情,建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某已另案处理,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履职情况】
1.调查取证,综合评估涉案企业刑事追究必要性。金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走访涉案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查实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软件开发应用,案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如被刑事追究,将很难再与国际先进技术团队开展合作,易造成经营困难。金山区检察院综合该案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自首、认罪认罚、到案后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分案处理R公司、T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姜某,对涉案企业进一步考察评估,对姜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2.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2020年12月18日,金山区检察院向R公司、T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宣告,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2021年1月27日,R公司、T公司函告整改情况后,检察机关派员上门考察回访,确认两家公司已按照检察建议,落实了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建立项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遵照执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

检察听证。
3.公开听证,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2021年2月3日金山区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等有关人员评议,听证参与人员均同意对R公司、T公司不起诉。2021年2月5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R公司、T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R公司、T公司释法说理,阐明其违法行为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要求涉案企业配合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工作。
4.提出检察意见,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在宣告不起诉前,金山区检察院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向其通报案情,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行政处罚可行性等问题听取意见。2021年2月5日,金山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将案件移送税务部门。为减少重复取证、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一并向税务机关移送了银行流水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5.跟踪回访,了解后续进展。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后,多次联系税务机关,了解行政处罚进展。2021年3月底,税务部门回函告知,已正式立案并开展调查。之后,检察机关多次与税务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就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与行政案件证据标准差别提供咨询。2021年9月,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分别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反向衔接,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同步对行政处罚必要性予以审查,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避免“不刑不罚”。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意见前后多次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统一执法认识。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同步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减少重复取证,提升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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