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实务
作者:田鹏律师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
刑事庭审质证的7大黄金信条
作为辩护律师,是否换位思考过:“刑事判决书中最难写的不是‘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部分,而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部分”。作为辩护律师,是否听法官说过:“要先把事实查清,其他的再说。”以上现象,我们做实质思想提炼,一言以蔽之:通常案件,法官关注的重心在于举证质证(查清事实),法庭辩论(法律适用)虽看似精彩,倘若没有事实与证据的支撑,往往无法打动法官、说服法官。因此,辩护律师要想赢得法官的尊重和认可,必须把辩护的焦点和重心前移到庭审发问和质证阶段,与法官关注的焦点和重心重合(不谋而合,方显专业力量),而不是聚焦在看似精彩的法庭辩论阶段(此处并不是说法庭辩论不重要,而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关系)。
鉴于此,笔者总结刑事庭审质证的7大黄金信条,以期能够照亮同行者、后来者“庭审质证中泥泞的盘山路”(盲区、误区及雷区)……
信条一【忌:盲目出牌、漫无目的;宜:明确焦点、精准打靶】
辩护律师洋洋洒洒质证了十几页,法官最后问“律师你讲这么多,质证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我没有听明白……”
以上场景,每年都在法庭上偶然遇到,其病灶在于辩护律师没有明确质证目标,漫无目的,对公诉人举证的每一份证据都要挑毛病,误以为这样才是敬业,实则不然。这陷入了“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质证盲区,这不仅达不到质证的最佳效果,而且还容易分散庭审的关注点。
鉴于以上,笔者认为庭审质证不需要把控方出示的每份证据都逐一质证(挑刺),没必要、不现实(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一把烂牌,明确目标,详略得当)。犹如打牌,不需要也不可能每把牌都要跟上、压死。你只需要做到:控方有哪些不利的牌、辩方有哪些有利的牌,了然于胸,把握时机踩刹车——丢出王炸(有些案件可能有几个王炸,但是大部分案件没有那么幸运)…因此,一定意义上,质证的核心工作在于庭前梳理、挖掘、打捞“王炸”或者顺子……在此,不要忘记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的规范动作:第一步,明确质证目的,第二步,阐述质证理由。
信条二【忌:奇怪证据、囫囵吞枣;宜:预先归类、定性先行】
辩护律师,埋头卷宗烟海,阅卷质证,工作繁重,卷宗动辄几十本,每本200页-300页,逐页质证、分析。有时,辩护律师偶然会发现卷宗中有一些不符合《刑诉法》证据种类的材料,公诉人在法庭上有时也会将这些“奇怪的材料”打包出示。辩护人若对此没有敏锐的嗅觉或者未高度留意,这些材料就被“晃过去了”。
进一步,即使辩护律师注意到了,也会感到不知如何下手,无力质疑与反驳。例如,“XX情况说明”、“XX审计报告”、“以上是我手机内的聊天记录+签字+手印=照片类证据”、“证人证言因行动不便,用xx情况说明代替”……
针对上述困境,经验丰富的专业辩护律师,质证前,总要先归类。数一数该案卷宗中有几类证据,共有多少份证据,形成自己的脑图。这就犹如打牌,规则是确定的,一幅扑克牌就54张,共3类(一类为阿拉伯数字,一类为英文字母,一类为大小王),每类都有既定的预先设定的规则,这样才能把游戏玩下去。倘若桌牌上突然出现了一张牌并不属于54张牌中的任何一类,或出现第55张、56张、57张……显然,突破了既定的游戏规则,其后果自然显失公平或发牌重来……
同理可得,辩护时当我们遇到了“奇怪的证据”,感觉无法质证时,如何破解困局?我们不妨尝试如下“2步法”:
第一步,把球踢给公诉人。让公诉人当庭明确所出示的材料究竟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尊重公诉人认可的证据种类,然后发表质证意见,彰显辩护风度。
第二步,若公诉人无法归类或者不予回应,辩护人可以尝试性归类。例如,辩护人可以说假若此份材料属于书证,辩护人对该份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如下(一般理由写核心三点):……退一步,假如该份材料属于视听资料,辩护人对该份材料的真实性亦有异议,理由如下:……以上,辩护人巧用2层假设和3点理由,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质证证据,把球传回来,彰显专业力度。
信条三【忌:三性质证、随心所欲;宜:层层递进、有序质证】
法庭上,开庭时会发现一个现象:有的律师质证时说:“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也有律师说:“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均有异议,”还有的律师直接说“三性均有异议”,那么试问,某份证据之三性质证,其内部有逻辑顺序吗?如何构建三性内部的逻辑顺序,才能让庭审质证更有说服力、穿透力?
犹如打牌,我们把牌摸到手里后,先打哪一张牌,再打那一张牌,如何出牌,摸到不同的牌,其内部会有不同的逻辑顺序和策略。同理可得,在每份证据质证三性时,内部也有顺位。笔者认为应该把证据的合法性放在第一顺位,真实性放在第二顺位,关联性放在第三顺位。合法性是证据能力问题,若一份证据连资格都没有,就不需要往下进一步谈真实性及关联性等证明力问题。若某份证据是虚假的,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虚像关联性),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只有当某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经依法验证、质疑后,再进一步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概言之,证据三性质证,内部有序,层层递进,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信条四【忌:运用证据、评论点赞;宜:若无质疑、沉默是金】
法庭上,我们亦经常听到“此份证据恰恰证明了…”“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是想提醒法庭注意…”,凡此种种,笔者暂且把此种质证现象称为“点赞证据、评论证据、运用证据”。而与这种想象伴随的,往往是被法官“打断”,徒增辩护负面情绪或影响辩护效果。然而,透过现象深入本质,复盘自省,是否是思维方式出了问题?是否有质证盲区?
笔者认为,质证,顾名思义,质疑和验证。所以说律师质证的本质就是对证据提出疑问,在这个意义上讲,不提出质疑意见的质证就不是质证。评论证据(为证据点赞)背离了质证的实质立法精神(搞反了);运用证据(恰恰证明了什么)乃法庭辩论阶段的任务,犹如农民播种,还不到秋天,没有到收获的季节,不要搞急了。因此质证时切忌用力过猛,稍不注意,就逾越了边界,滑向了法庭辩论,此时很可能被法官打断。概言之,若无质证意见,可以让自己飞一会儿,沉默有时也是一种力量。
信条五【忌:质辩混淆、架空辩论;宜:划清界限、各有分工】
法庭上,我们还经常遇到法官说:“XX律师,现在是质证,说三性……”“XX律师你这是辩论意见,现在不要发表……”法庭上,偶然也会听到“法官,质证我详细发表,辩论时我就不发表或者简略发表……”其实,这已经陷入了质证与辩论混淆的盲区,更进一步,这显然架空了法庭辩论。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既然设计法庭辩论与法庭质证2个不同的法定阶段,其在程序法的功能、目的与分工方面必然有差异,虽然《刑诉法》相关解释规定,在质证的时候可以相互辩论,但是此“辩论”非“彼辩论“,一则是仅仅围绕证据三性深入辩论,二则围绕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在法律适用上的深度辩论,两者不可错乱与混淆,否则,悄然间,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实质剥夺或浪费。
信条六【忌:杀敌1000,自损800;宜:部分质疑、取舍得当】
理论上言辞证据有如下特点:绝对有利于被告人,绝对有害于被告人。但是,实践中,对过往事情之回忆(时间久远),由于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模糊、错误或者遗忘(这符合人类科学的记忆规律)。亦由于办案人员在记录言辞时,难免会帮助讲述者组织或整合语言,此时,由于记录人的用语习惯,会留下记录人主观的爱憎之言辞印记或思维痕迹。因此,一份言辞证据往往利弊混杂。针对以上言辞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客观现状,辩护律师是否时常感到如下困境:”要质疑否定其言辞,要打掉这份言辞,但是,在辩论的时候又想利用其中的部分有利言辞。”这就犹如医学上治疗癌症等疑难杂症,化疗方案科学权威,但是也存在杀敌1000、自损800之困境。那么,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该如何破解此两难困境?
此时,辩护人需要归纳提炼,整合言辞中的有害事实部分,部分质证(不要整体否定整份言辞),清晰列举(具体到卷宗中的X页X行),各个击破。例如,辩护人对卷宗中X某陈述的2处事实项之真实性有异议;再例如,第X页中陈述的“XXX这一处事实”、第X页中陈述的“YYY这一处事实”、理由如下:……如此,部分不利证据,部分提炼质证,方可避免有利证据不可用之困境。
信条七【忌:有罪辩护、一概否认;宜:围绕焦点,点到为止】
开庭时,有时我们会发现,辩护人对卷宗中的绝大部分证据都进行了质疑与验证,围绕证据三性开展,但是,最后发现其竟然做“罪轻辩护”。不可否认,也许其质证的证据确实有瑕疵或病灶,然,这些瑕疵或者病灶并不能实质有助于“罪轻的辩护论点”,其实是跑偏了。概言之,激情满满,方向反了,徒劳无功。此时,法官往往会冷冷地补问:“辩护人,你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犹如一棵果树,上面长满了果实,到了秋天收获的季节,整棵树整体的果子数量、质量、糖分都是合格的,难免也有几个歪瓜裂枣(烂果子或者质量不达标的),然,瑕不掩瑜。同理可得,每个案件卷宗证据繁多(据统计,中国是书面证据最多的国家,动辄几十本),难免有瑕疵或者毫无关联的证据,但是,纵观全案,作为专业的辩护律师,经过审查,发现全案证据依法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辩护人则需要审时度势,点到为止,保存实力,待辩论时火力全开。切忌辩护人流于形式的质证,倘若质证理由过于牵强,为了否认而否认(这也许不是为了“表演”,只是自己陷入了“质证盲区”),这大概率会给法官留下很差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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