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证据与刑辩论坛
文章来源:刑事实务公众号
作者:桑涛
口供审查的重点案件和重点内容
要根据案件性质、证据特点等,进行繁简分流,突出重点,明确口供审查的重点案件和重点内容。
(一)口供审查的重点案件。
依据案件类型及证据特点,以下案件口供应重点审查:(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投放危险物质、贿赂、强奸、毒品等隐蔽性强、客观性证据相对较少的案件;(3)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涉众型故意伤害等易出现“顶包”错案的案件;(4)口供不稳定、出现反复或提出无罪、罪轻辩解的案件;(5)其他重大、敏感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二)口供审查的重点内容。
应围绕口供材料移送的完整性、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口供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先期重点审查,为后续口供的具体审查运用夯实基础。
1、 口供材料移送完整性的审查。
应审查口供材料(包括笔录、自书、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均已在卷,应当入卷而未入卷的,应当查明原因,重点查明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的口供或证据线索未移送,是否存在因犯罪嫌疑人否认作案或翻供而不制作笔录的情况。审查路径和方法:(1)提讯记录与在卷笔录是否相对应;(2)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或刑事拘留到案时间与首次笔录时间、首次作出有罪供述时间是否合理;(3)归案情况说明与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相互印证;(4)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归案情况、接受讯问情况、首次供述情况等。
2、 口供获取合法性的审查。
应审查在案口供的获取方式、固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查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口供瑕疵。审查路径和方法:(1)口供笔录形式要件审查,主要查明要素项目是否齐备。包括是否注明讯问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补充和更正之处是否经犯罪嫌疑人捺印确认;口供笔录是否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或捺印。(2)口供笔录的制作过程审查,主要包括讯问时间、地点是否合法;讯问主体、讯问时在场人员、辅助人员是否适格;讯问活动、过程是否合法。(3)通过其他方法核查,主要包括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查明供述过程是否自然、流畅,制作笔录时间、核对笔录时间是否合理等;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口供形成过程等。
3、口供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应审查口供内容是否符合案件客观事实,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作出有罪供述,评估口供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性和合理性。审查路径和方法:(1)口供的稳定性审查,即口供是否稳定、一贯,翻供、辩解是否稳定、合理,有无提供可查证的证据线索;(2)口供的合理性审查,即供述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情理。要注意查明供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个体因素、犯罪动机、手段等是否存在矛盾;(3)供证的时间性审查,即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是否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4)供证的印证性审查,即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程度。要查明口供涉及的其他证据或证据线索是否收集到案,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排除了矛盾;(5)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案件内知细节的供述过程是否自然、流畅,内容与笔录内容是否相符等。
四、供述的审查
供述即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审查时,应围绕犯罪动机、犯罪预备、行为过程、危害后果、销赃窝藏、逃避侦查、归案等案件发生、发展的脉络进行,同时,还应重视发现并运用供述中提及的、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但侦查时未收集在案或未能有效运用的派生证据、再生证据、隐蔽证据、内知证据等,用以验证某些案件事实情节是否存在。
(一)对供述中犯罪动机的审查。主要包括:(1)犯罪动机是否符合逻辑或常理;(2)犯罪动机产生的时空条件、外部因素,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3)作案过程或作案后的行为是否能够佐证犯罪动机;(4)犯罪动机供述前后不一的,何种供述或辩解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对供述中犯罪预备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1)有犯罪预谋的,预谋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2)准备作案工具的,是否供述了作案工具的来源、特征,作案工具是否扣押在案,未查扣在案的有无合理说明;(3)对作案路线、作案现场事先踩点的,供述的路线、现场及其关联区域是否有标志性特征,相关区域视频监控资料是否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运行轨迹是否符合案情;(4)事先选择或辨认过犯罪对象的,其辨认时间、地点、方式等;(5)学习、演练作案手段的,其学习的途径、内容,演练的时间、地点、对象、效果等。
(三)对供述中犯罪实行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1)作案时间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2)作案地点及地理特征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一致;(3)作案过程是否得到痕迹、物证及现场物品变化等客观性证据的印证;(4)作案方法是否具有个体(个案)独特性;(5)借助他人、他物(特殊作案工具)等实施的,是否得到其他痕迹、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印证,能否得到侦查实验的验证;(6)犯罪对象的数量、特征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否印证,能否得到作案方法、勘验检查、鉴定意见等印证;(7)犯罪后果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客观性证据的验证;(8)作案过程涉及多人、多种作案工具、多种危害后果的,能否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各作案工具的特征及使用情况,以及造成各危害后果的原因及具体行为人;(9)作案过程能否得到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或相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的直接或间接印证。
(四)对供述中作案后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1)有无报警、救助、停留在作案现场、等候民警抓捕等配合侦查的行为,以及有无销赃窝藏、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等逃避侦查的行为;(2)对作案后行为的供述细节,如逃离现场的路线、方式、途经地、目的地、接触人员、重返现场及打听案件侦破情况、向亲友陈述案情等情节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五)对供述中归案情况的审查。主要包括:(1)供述的归案过程与在案的《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报案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材料是否一致,有无其他证据支持;(2)自动投案的时间、方式是否有投案前的行踪、通讯记录等材料证实,首次讯问是否记录了投案情况及主要犯罪事实,防止替人顶罪、由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人承担主要罪责等情况;(3)被抓获归案的,是否有相应笔录印证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影响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认定。
五、辩解的审查
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申辩,翻供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辩解。要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动态反映口供的变化过程。要审查翻供的时机和辩解的实质内容,准确认定犯罪,避免冤枉无辜。实践证明,认真、细致审查辩解是发现案件疑点乃至纠正错案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趋利避害心理或外界压力等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真假混杂,必须审慎对待,从合理性、印证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辩解的合理性审查
应结合在案证据仔细审查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一要审查辩解内容与案情是否符合,如辩解内容与已有的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则辩解不符合案情;二要审查辩解内容与常理是否相符,如辩解内容明显不符常理、出现多种辩解甚至矛盾辩解,则辩解不具有合理性。审查方法和路径:(1)审查辩解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其变化过程,重点查明归案后首次提出辩解和有罪供述后首次辩解的情况;(2)当面听取辩解,考察侦查机关是否将相关辩解全部、客观收集在卷;(3)审查是否针对提供的证据及线索进行了查证;(4)对难以查证的辩解,分析是否符合情理、逻辑和
经验法则。
(二)辩解的印证性审查
应结合辩解的具体内容,审查其与在案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证,对辩解的真实性作出更加准确的认定。审查方法和路径:
1、 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作案时间的审查。(1)审查认定案件发生时间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尸体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通讯记录、视频监控等能否客观揭示案发时间,是否有目击证人或其他证据印证等;(2)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无作案时间的理由、线索是否经过查证,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3)审查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所乘交通工具的运行轨迹、相关视频监控、网络通讯软件使用的IP 地址、住宿登记等相应证据,是否可以佐证其辩解;(4)审查证明无作案时间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证人获知作证内容的途径、提供证言时间、佐证证言的其他依据等是否具有合理性、真实性。
2、 犯罪嫌疑人辩解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审查。(1)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能够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物证、痕迹等是否可以排除非作案所留;(2)审查针对辩解的相关理由、线索的查证结果;(3)审查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相互印证。
3、 犯罪嫌疑人辩解案外第三人参与作案的审查。(1)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提供第三人的身份信息、通讯信息、联系方式等具体线索,并查明其与第三人的密切程度、交往、共谋情况;(2)审查现场遗留的痕迹、生物物证等是否可以排除第三人参与作案;(3)审查现场及其周边的视频监控等是否可以排除第三人参与作案;(4)审查作案时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的运行轨迹是否与第三人相同;(5)审查是否存在替人顶罪可能。
4、犯罪嫌疑人辩解受到刑讯逼供的审查。(1)审查犯罪嫌疑人归案及供述形成的时间、地点;(2)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确认是否存在违规审讯活动;(3)审查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医疗机构就医、验伤报告等;(4)审查是否提供有可供核查的理由、线索,并进行查证;(5)向同监室人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
六、口供中细节信息的挖掘
口供中的细节信息是指犯罪嫌疑人口供中涉及动机、起因、工具、手段等反映个案特点的细节证据信息或证据线索,其本身往往不能单独、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但可通过细节信息搜集到相关证据,形成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审查中要重视梳理、挖掘口供中的细节信息来查证案件事实链接点,通过现场复勘、文证审查、重新鉴定、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验等途径来补强、挖掘印证口供的证据,强化、完善定案证据体系。
(一)涉及犯罪动机、起因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
(1)存在经济、劳资、邻里等纠纷的,可以收集证明相关纠纷及处理过程的证据材料,查明纠纷原因及矛盾激化过程、过错等情况;(2)存在婚姻家庭、婚外情等特殊人际、社会关系的,可以调取双方手机信息、聊天记录、相关场所视频监控记录,查明双方接触联络情况,证明与案件关联的事实情节;(3)存在财产处置、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可以调取物品买卖、处置的书证、银行账户明细、知情人证言等;(4)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与本案相类似的,可以调取前科档案材料、知情人证言等;(5)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记录案件相关情节的,可以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日记、记账本、记事本等。
(二)涉及作案工具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 (1)作案工具系购买、借入或作案前已持有的,可以调取购买凭证或出售人、出借人等证人证言,有条件、有必要的要组织辨认;(2)作案工具外形、残缺特征、装饰物等有别于同类工具的,可以查看该工具实物特征或调取知晓该工具特征的证人证言;(3)作案(联络)工具有电子数据存储功能的,尤其是仅犯罪嫌疑人知晓账户名、密码的设备,可以导出或恢复数据信息,查验账户名、密码的真实性;(4)作案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网络通讯软件的,可以调取相关通讯记录等书证、提取电脑数据、手机软件记录等电子证据;(5)作案过程中使用手机、车辆等形成运行轨迹的以及有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的,可以调取手机基站信息、道路交通卡口信息、车船使用凭证、缴费凭据、购物记录、住宿登记票据等书证、相关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6)作案工具被抛弃、隐匿、毁坏的,可以调取起获作案工具时的录像、照片等勘查材料或相关证人证言。
(三)涉及作案手段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1)踩点、进出现场的,尤其是在门、锁、窗、墙留下破坏、攀爬痕迹的,应当全面审查勘验检查材料或复勘现场,可以调取指纹、足迹、DNA、工具等痕迹物证及视频监控等;(2)具备实施特殊作案手法、使用非常规作案工具、接触特定涉案物品的身体、知识、技能条件和经历的,可以调取反映犯罪嫌疑人生活履历、职业技能的书证、知情人证言,必要时可进行侦查实验;(3)运输、埋藏、抛弃尸体、赃物的,尤其是运输工具、摆放方位、地点等具有特殊形态或特定附属物的,可以调取挖掘、打捞录像、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进行比对;(4)伪造、清理、毁坏犯罪现场的,可以审查相关勘验检查材料或复勘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等进行验证。
(四)涉及涉案物品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1)现场遗留与犯罪嫌疑人紧密关联的物品、犯罪嫌疑人造成现场物品、痕迹变化或被害人随身物品损失的,应交由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并可以审查勘验检查材料或复勘现场,对在卷痕迹物证或对未检验的物证进行检验;(2)犯罪嫌疑人持有或处分与被害人紧密关联物品的,应查获该物品并交由被害人及相关知情人等进行辨认,并进一步收集证明案发前被害人持有的相关证据;(3)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体、衣物上粘附有涉案物品、犯罪场所内遗留的痕迹或微量物证的,可以审查在卷物证检验情况,对未检验的微量物证作同一鉴定;(4)赃款赃物特征明显、去向明确的,可以审查或提取赃款赃物实物、相关持有人证言、起获赃款赃物录像、照片等。
(五)涉及被害人死、伤原因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1)犯罪嫌疑人实施捂、勒、打、压、抱、撞、砍、刺等行为,在被害人身体、衣物留有对应痕迹的,应当通过人身及衣物检查、尸体检验、照片比对进行验证;(2)现场物品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造成碰撞、挤压、刺戳等意外损伤的,可以审查或补充勘查,并通过人身检查、尸体检验的途径查明的相应痕迹特征予以比对印证;(3)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生前伤、死后伤的,可以通过尸体检验、照片比对,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验证。
(六)涉及生物物证、痕迹物证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1)有接触被害人私密部位或压迫被害人口鼻等身体部位的行为,应审查相关部位是否留下双方的体液、皮屑、毛发等,并通过DNA 鉴定进行确认;(2)被害人有抓、咬情节的,一般会在被害人指甲、被害人牙齿等部位留下双方生物物证或在体表留下痕迹,可以对相关部位进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并进行DNA 鉴定;(3)作案过程有使用工具的,应审查是否留下相应现场痕迹,如是否存在血迹喷溅、抛洒状态,是否在工具缝隙处留下血迹等,可以通过审查、复勘现场血迹形态、分布部位等,并结合DNA 鉴定等鉴定意见进行论证分析;(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现场特定物品致伤的,应通过审查相关物品上是否留下微量生物、痕迹物证,尸体检验、人身检查是否有相应损伤予以印证;(5)有分解尸体的,应通过审查使用工具、分尸现场隐蔽处留下血迹情况予以印证,必要时可以复勘现场、复检刀具,查找现场物品及隐蔽部位的血迹,进行DNA 鉴定;(6)犯罪过程中导致作案工具离断的,可以通过工具材质、断口的鉴定确定分离物是否为同一整体,并结合其他证据(如工具断端上有犯罪嫌疑人生物信息等)确立与本案的关联性。
(七)涉及被害人私密信息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1)被害人的肢体特点、疤痕印迹、既往病史、生理周期、健康状况等身体特征,被害人的服饰装扮、饮食起居、包裹物品等生活习惯,被害人的爱好、语言特征、知识水平、社会身份等个体特征,可以调取知情人的证言、体检就医病历记录、专业学历技能证书、过往书信、聊天记录、生活照片等证据予以印证;(2)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但可以佐证某些情节的被害人活动,如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相关购物、休息等活动情况,可以通过审查或调取相应的消费票据、隐蔽处所的排泄物、现场的睡卧痕迹等书证、痕迹物证予以印证;(3)被害人损失财物中的特殊信息,如被害人缝在衣服内、藏在隐蔽处的钱物,应当审查勘验检查材料予以验证,必要时可以复勘现场、复检提取在案物证、调取知悉隐蔽财物的证人证言予以印证。
(八)涉及作案时空环境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1)作案现场气象、抛尸抛物至河流湖泊时的水文现象,可以调取气象、水文资料等书证予以印证;(2)作案时电视、电台正在播放节目的,可以调取电视(电台)节目播放执行单等书证予以印证;(3)现场声光变化、物品布局摆放情况,可以调取知悉声源、光源变化的证人证言、涉案场所的照片或记录的书证予以印证;(4)现场周边特定人、事、物,可以调取相关的证人证言、视频录像予以印证;(5)作案时使用大量水、电等可记录资源的,可以调取水、电使用记录等书证予以印证;(6)职业、身份、生活规律与现场空间、环境有特殊联系的,可以调取反映犯罪嫌疑人生活履历、工作职责的书证、知情人
证言予以印证。
(九)涉及作案时心理状态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1)供述作案时心理活动、感受的,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因心理紧张、纠结而抽烟、进食、大小便来缓解情绪的,可通过现场留下的烟蒂、残留食物、排泄物等物证、痕迹的检验来印证;(2)对犯罪时实施的异常行为和心理状况有解释的,如迷信某物的摆放、恐惧某种行为或现象等,可以调取或运用现场勘查照片、相关知情人证言予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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