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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封缄物”等案件如何定性

2021-06-23 16:43:20   4671次查看

转自:办案法典

素材:刑事实务

关于运输过程中非法占有运输物品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宁波地区办案指导意见

为规范运输过程中非法占有运输物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运的物品已加封或加锁的,行为人采用去封、去锁等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承运的物品未加封或加锁的,承运人、押运人将承运物品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承运人在交货时截留所运货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承运人弄虚作假,以“增加空车自重”等手段非法占有货物,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检索

1.临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4刑初37号:运输的铝矾土并非“封缄物”,只要铝矾土装车后,铝矾土的所有权即由托运人转移至承运人,由承运人指派具体司机执行运输工作任务,负责由公司承担的货物运输、保管责任。承运司机实际上侵犯的仍然是承运单位的财产利益,至于公司与司机内部是委托也好、雇佣也好、合作也好,是劳动关系也好,或劳务关系也好,都不影响公司与司机之间的职务职责关系的客观认定。

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口头承运合同过程中,以次充好,隐瞒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刑初188号:龙某某将现金放入保险柜上锁后整体交由被告人及其妻子保管,但保险柜主钥匙仍由自己控制。在法律层面,被告人冉某某合法持有保险柜这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合法持有保险柜的整体并不等于持有保险柜中财物。首先,被害人龙某某仍掌控保险柜钥匙,也未告知保险柜中存放财物的价值。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应当认定其并没有将保险柜内财物交由冉启义保管的意思表示,交由冉某某夫妇保管的只是保险柜本身。其次,被告人无法实际控制保险柜内财物。被害人龙某某的保险柜需要钥匙或者密码才能打开,在上锁的情况下,被告人尽管在形式上控制着保险柜,但无法实现对保险柜内财物的直接支配。此时,保险柜内财物仍由被害人龙某平占有。故被告人冉某某不法取得保险柜内现金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而应当构成盗窃罪。

3.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5刑初24号: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百口泉采油厂将油罐车中的原油封缄,是为了预防原油在运输途中丢失,也表明了其没有想要承运人占有封缄物中的内容的真实意思,封缄物中的原油仍归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百口泉采油厂占有。本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韩某某、杨某某、孙胜、惠某某、郭某某等7人违反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百口泉采油厂)意志,将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百口泉采油厂)占有的财务转移为自己占有或者他人占有是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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