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自公众号:刑事办案实务
导读:《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及其成立条件、刑事责任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因个案具体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往往会存在诸多难以把握的情形。如何区分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本期小编为读者搜集整理了故意伤害罪中与正当防卫相关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1.为保护亲属安全伤害被害人属正当防卫——张贤才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被害人以报复为目的携带凶器强行闯入行为人家后,对行为人的亲属进行殴打。在行为人以言行表示制止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未果后,为保护亲属安全将被害人打伤,且在成功制止被害人后,行为人未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案号:(2005)渝二中刑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在本人及母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的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致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朱晓红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本人及母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不法侵害人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3.人身权和住宅权受到严重非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致人重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属正当防卫——徐玉霞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正在遭受住宅和人身损害的非法侵害时,为避免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制止该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警察已出警,仍发生致人重伤的结果,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4.行为人将对其采用暴力方式逼迫道歉的被害人打成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陈以良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与被害人存在矛盾,被害人遂采用暴力方式控制住行为人逼其道歉,行为人基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其致人重伤的结果与被害人逼迫道歉采用的暴力程度相比明显过当,故行为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号:(1999)刑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法院
5.行为人基于自身及其他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持刀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杨建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被害人酒后滋事,对行为人及其舅父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人为防卫持刀伤害不法侵害的被害人致其死亡的,由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故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并未过当,基于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以正当防卫作为依据,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案号:(1993)成刑抗字第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6.为使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对加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构成正当防卫——徐秀国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当自己的脖颈被加害人双手掐住,人身权利显然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制止这种侵害,行为人奋起反击,将加害人的耳廓致伤,行为人的“反击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行为,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 (1992)刑二字第10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7.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应综合考虑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后果等之间是否基本相当——被告人虞秋芳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认定行为人是否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能割裂案件发展过程,将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片段剥离出来单独进行评判。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应综合考虑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同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是否基本相当。
案号:(2011)厦刑终字第21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8.对非法闯入住地实施暴力行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其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吴金艳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用刀刺伤深夜闯入女工宿舍正在实施暴行的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当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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