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四川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γ-羟丁酸 打财断血
【要旨】
对于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的行为,应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对涉毒资产的审查,依法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
【基本案情】
办案机关依法查封仓库内的新型毒品“咔哇氿”饮料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来,王某某多次以公司名义购进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制成混合液体“香精CD123”。
后委托广东某食品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标签,并将“果味香精CD123”通过物流发往其指定的广东中山某食品饮料公司,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加工制成“咔哇氿”饮料。
王某某通过总经销商四川某酒业公司将“咔哇氿”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咔哇氿”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万余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在其家中及公司仓库内查获“咔哇氿”饮料723件零25瓶。经鉴定,“果味香精CD123”及“咔哇氿”饮料均检测出γ-羟丁酸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7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6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7万元,依法没收被扣押在案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币64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9月18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系四川省首例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犯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与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及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王某某手机、电脑文档、微信聊天、通讯记录等证据,以及证明王某某主观犯意、原料来源等方面的证据,夯实证据基础。
同时,强化与广东省有关办案机关的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生产、销售“咔哇氿”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贩卖、制造毒品罪。
检察机关多次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就相关专业问题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换意见,经多方研讨论证,认定王某某明知“咔哇氿”中的成分γ-羟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饮用后具有成瘾性、危害性,应当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打财断血”。为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强化证据审查,先后两次就王某某的涉案财物、资金流向、不动产登记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补查意见,并将涉案财物清单移送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充分发挥财产刑的打击效果。
【典型意义】
针对新型毒品犯罪隐蔽性、迷惑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新型毒品案件准确定性。
本着打击毒品犯罪和彻查追缴涉毒资产并重的办案理念,深入推进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毒资产的查证,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案例二
江苏彭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麦角酰二乙胺 禁毒教育
【要旨】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延伸办案效果,多措并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切实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群体的危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5年9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9年12月出生,在读学生。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无业。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明知“LSD”(“邮票”)系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购得80多张“邮票”,准备予以贩卖。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在长沙市某大厦内,以每片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47片“邮票”贩卖给被告人龚某某,合计人民币5640元,彭某甲将其中2800元转账给被告人彭某乙,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LSD”(“邮票”)检测出麦角酰二乙胺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3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甲、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28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乙追加起诉。
同年6月28日,天宁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彭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法慎重办理,精细化审查新型毒品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彭某乙系在校学生,主动开展社会调查,向其在读学校、亲友、老师、同学等详细了解其平时学习、交友状况、在校表现等,为提出量刑建议和帮教工作提供参考。
同时,结合彭某乙对于新型毒品的明知程度、贩卖毒品的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和获利情况等情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关注新型毒品,联合企业成立禁毒教育基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点,联系辖区制药企业,利用企业药品研发车间设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涵盖新型毒品的发展、演变、种类、后果、案例等内容,组织青少年参观学习,提高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该院创设“彩虹时空法治课堂”,结合该案办理情况,采用“以案释法+微视频”的方式,用网络语言阐释法律术语,用视频短片诠释是非观念,用卡通形象解读真实案例,让青少年在互动体验中掌握预防新型毒品的知识。
(三)制发检察建议,专项整治辖区环境。针对该案反映出“邮票”等新型毒品在青少年群体流传,以及辖区内曾出现青少年在酒吧等场所接触新型毒品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辖区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治安管理。
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娱乐场所清查行动,对存在毒品交易、吸毒、未成年人进入特定场所等问题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整改。
【典型意义】
针对“LSD”(“邮票”)等新型毒品危害性大、监管疏漏等问题,检察机关以点带面,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对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督促辖区全面整治。
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制药企业等单位合作,设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定期组织青少年参观学习禁毒知识。通过微博直播平台等形式,依托“云课堂”等途径,增强青少年的禁毒意识,构建防范新型毒品综合治理新格局。
案例三
广西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尼美西泮 追捕漏犯
【要旨】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时追捕漏罪漏犯,积极开展新型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11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0年8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神仙水”含有毒品成分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利用被告人黎某某等人对外贩卖“神仙水”。黎某某以“神仙水”具有减肥功能为由,按每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进行贩卖。
黎某某收到钱款后,转账350元给吕某某,从中赚取了50元的差价。吕某某按照约定将“神仙水”丢包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市场门口附近绿化带处,并将藏毒地点拍摄视频发给黎某某,由黎某某将视频转发给赵某某。
赵某某根据视频前往藏毒地点拿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神仙水”1包,净重1克。随后,公安机关在吕某某的汽车上查获“神仙水”43包,共净重39.01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同时发现黎某某涉案,但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逮捕,遂于同年8月30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要求追捕黎某某,后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
2020年10月27日、2021年3月7日,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某、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7日、2021年3月31日,江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吕某某、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注重对吕某某、黎某某的QQ、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
同时,以该案作为样本,与公安机关法制大队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新型毒品案件处置、侦查情况,加强案件联合会商,统一证据标准。
(二)全面审查证据,积极追捕遗漏同案犯。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调取了吕某某手机内近年来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后,承办检察官经逐一细致审查,发现吕某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发展下家销售“神仙水”,其中黎某某是其下家,涉嫌贩卖毒品犯罪。
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黎某某的意见,将黎某某及时追捕到案。
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未到案的其他涉案人员加大追捕力度,有效打击全案“神仙水”的销售网络。
(三)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确保办案效果。对侦查阶段不认罪的吕某某、黎某某,检察机关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告知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通过教育感化,促使二被告人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愿认罪悔过。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效果。
(四)针对“神仙水”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宣传工作。该案系贩卖“神仙水”的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及时总结办案经验,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发布办案情况,向广大群众宣传“神仙水”所含的尼美西泮属二类精神类管制药品,以及“神仙水”的常见形态和滥用危害,提醒广大群众增强识毒、防毒意识。
【典型意义】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等机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对于发现遗漏的同案犯,要依法及时追捕到案,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要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效果。对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广泛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群众防范新型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四
福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莫达非尼 不起诉
【要旨】
对于涉毒青少年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督促涉毒青少年回归正途。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2001年9月出生,在校学生。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QQ及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将3颗重0.75克的“聪明药”贩卖给一男子。
同年7月22日,胡某通过微信与该男子再次商定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3颗“聪明药”,并约定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某书店门口交易,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聪明药”检测出莫达非尼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以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5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审查全案事实证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根据胡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胡某某在明知“莫达非尼”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聪明药”1.4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考虑胡某某是在校学生,检察机关根据其身份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胡某某真诚认罪悔罪。
(二)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综合评估作出不起诉决定。胡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小,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时系应届高三毕业生,学校证实胡某某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较好,审查起诉时已被某技术学院录取。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胡某某涉嫌犯罪情节、在校表现、认罪悔过情况,决定就是否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胡某某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公安机关代表、辩护人及熟悉学生身心特点的中学教师参与听证。
听证员一致认为,胡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作为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的准大学生,具有教育挽救的可能性,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检察机关遂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积极开展跟踪帮教,引导涉毒青少年回归正途。检察机关本着对涉罪青少年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主动对接学校、家庭、社区,不定期向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其家属了解其行为表现,关心其思想、生活、学习情况。
向其提供由检察机关与社工事务所联合组织的帮教服务,由专业社工定期与其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引导教育,努力做到监管与教育并重,并组织其参加志愿活动,丰富其课余生活,促使其重塑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目前胡某某已戒掉毒瘾,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青少年新型毒品案件时,要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同时,秉持“惩治、教育、挽救”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和公开听证等制度机制,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的青少年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指导家庭教育、送法进校园等举措,帮助涉毒青少年进行心理矫治和戒毒治疗,引导其回归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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