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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回重审的裁定能否抗诉

2021-06-28 11:46:01   11385次查看

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

发回重审给人的感觉往往是这个事还没完,那就要等到重审之后再说了。而发回重审的裁定是启动这个重审程序的启动键,抗它有什么用?

要抗就要抗它的重审判决,重审判决一般来说是一审,如果对它有意见可以直接提二审抗诉,程序上也要比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要更简便。

因为虽然是发回重审的裁定,根据我国二审终审制的规定,也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是立即生效的。

一方面是发回重审的裁定立即生效,另一方面发回重审的裁定又开启了新的审判。如果抗了这个发回重审的裁定,那重审这个程序怎么判,还能不能照常进行了?实际上,好像确实很少有人研究。

那我们一项一项来研究,首先说发回重审的裁定能不能抗诉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里的判决和裁定并没有范围限制,也就是说发回重审的裁定当然属于可以抗诉的范围,也就是说审判监督并没有禁区。

随后就要解决,对发回重审的裁定的抗诉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发回重审其实也有条件的,也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证据还有可调查的空间。但如果没有可调查空间,而且根本也不是证据的问题,只是对证据标准的把握问题,就没有必要发回重审。

这个时候的发回重审反而是拖延审限,尤其是原判刑期本不是很长的情况下,那效果就更不好。因为发回重审一轮之后又可能因为新一轮的上诉和抗诉,将极大的增加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讼累。

对于那些已经是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再审之后又要发回重审,甚至是一审重审。这就是已经颇费周折的诉讼程序,再重来一回,那样的效果就更差。

面对这种情况,对发回重审的裁定的抗诉就变得非常有意义,这是在避免发回重审被滥用,而损害司法严肃性和程序正当性。

但是如果针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定的抗诉后,但是由于这个裁定已经发生了效力,这个裁定是否要执行又成为了问题。也就是说这边是一个审理发回重审裁定的抗诉案件,那边又有一个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两个案件实际上是同时存在的。

但是被告人往往只有一个,或者说是一批,那他们到底在哪里受审呢?是回到重审法院,往往是下级法院,还是回到更新一轮的再审法院,往往是更高级别的法院?

无论在哪审理,好像都能说出一定的道理。

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其实也有相应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正在审理新一轮再审案件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这种重审法院先不执行这个发回重审的裁定,也就是说可以先中止这个重审程序的进行。

目的就是对这个重审的裁定再做确认。

其实有两个方面的确认,一是程序上是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的问题,二是如果决定直接改判,那就还要直接处理实体问题。

也就是看起来抗的是程序,其实内容既包括程序也包括实体,因为如果认为直接改判是对的,就不可能再将这个案件发回去了,而必须将实体问题一并处理掉,这才能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

而如果实体问题都处理完了,那这个重审程序就彻底失去意义了,也就是通过解决这个发回重审的再审案件,就一并的把重审问题也解决了。

这样才真正的符合司法效率原则:能一块干完的,尽量别沥沥拉拉干。因为效率也是公正的一部分。

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个额外的问题,那就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再审法院有一个月的受理审查时间,在这一个月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旦立案后,再审法院就要直面是否要中止发回重审裁定的执行问题。

但如果重审法院如果能够在一个月之内将案子审完,从理论上说就会对抗诉实现一个既成事实的阻却。

也就是你说的这个发回重审的裁定已经执行完了,你现在抗诉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看起来好像回避掉了审判监督的问题,通过加紧让生米煮成熟饭,让你无从监督。

这就好比说,别人在给你指出问题的时候,你不是考虑是否要改正以及怎么改正的问题,而是把事彻底做绝。这显然是与公正背道而驰的。

而且也仍然还是要面对发回重审裁定的抗诉问题,即使做了,可能最后也会吐出来。

也就是如果通过再审判定发回重审违法,就实体问题作出判决,那不仅是此前发回重审的裁定会被撤销,着急做出来的重审判决也要一并别撤销,也就是说着急也不可能把饭做熟。

事实上,合理的方式是收到关于发回重审裁定的抗诉,就应该及时决定中止重审程序,等到再审结束之后,确定重审程序的合法性之后,再继续重审不迟。

此外,这里边还涉及到一个再审和指令再审的问题。也就是接受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法院可以自行再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个指令再审并不是重审的意思,仍然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指令再审的法院就是一审法院,那他就只能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那也就不存在进一步发回重审的问题。

但是如果再审的是二审法院或者提审的法院,那就要适用二审程序,就有一个发回重审的问题。这个发回是再审之后的发回。

针对发回重审裁定的抗诉就是要避免这种叠床架屋式的诉讼程序,迟迟不能进行定音,没完没了的折腾程序。

以往的抗诉大家都关注的实体问题,认为程序是走流程,只是实体的保障,好像并没有独立的价值。

但是从发回重审裁定的抗诉来看,其实是有独立价值的,是确保正义不会迟到,避免诉讼程序被滥用、诉讼程序空转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宣示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无用之物。

因此,对发回重审这种程序问题的关注也是程序意识不断提高,是法治纵深发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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