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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招呼就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内请制度

2021-06-30 15:37:08   3717次查看

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

近来司法官员腐败案件中暴露出通过打招呼干涉个案的问题。这里边有司法腐败的问题,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打招呼为什么都那么好使的问题。

为什么一打招呼就好使,原来只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如何变成上级的招呼要绝对执行?

其实根源还是学术界一直诟病的内请制度。

1.不公开

内请制度是一种内部的请示制度,与司法程序相比显然具有不公开性,因此也就难以监督。

这几年一直推行的审判公开,判决早就开始公开,现在庭审也开始直播,公开化程度越来越强。

因此,庭审程序和判决书的内容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监督,从而促进其公平公正。但是不得不承认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面,真正影响判决实质决策过程是不透明的,而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里。

比如请示汇报的内容,上级院指示的内容往往是看不到的,表现出先定后审、不审而定等内容偶尔被律师看到了,都会引起轩然大波。

但很多时候这只是公开的秘密,这种公开的秘密被公开批评了很多年了,但是却没有任何改变。

这种指示既然不被公开,有些只是口头的,连记录都没有,那自然很难受到约束。

这个指示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如何分辨?又如何质疑?

而这种请示和指导,又以事后的考评、复查、人财物管理权力作为后盾,下级有哪一个胆敢违抗?

不能说所有的内请都是在徇私,但是以不透明、不规范的方式来操作都很难将私心排除,而且正是因为这种不透明的环境,让指导者觉得可以有机会瞒天过海,从而放大了私欲的恣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暗箱操作是腐败最好的保护伞。

与之相比,放在诉讼台面上的审判制度,纵然有一些自由裁量权,也是不敢轻举妄动的。因为所有的诉讼行为都会被记录下来,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计入庭审笔录,甚至还有庭审录像,合议过程也有记录,审委会的讨论都有记录。这些都要入卷归档,什么时候复查什么时候都可以发现。

判决说的每一句话都要承担责任,否则被告人、辩护人可以上诉、申诉,甚至要在网上公开,都要经受公开的质疑。

法官即使想有一些私心,都碍于这么多公开透明的机制有所忌惮。

但是如果案件是由那些不被记录、不被公开的私下指导决定,那自然就缺少对规则的敬畏,可以游离于日益公开的审判程序之外,成为审判权背后的幽灵,成为影子判官。

2.无程序

之所以会成为审判权背后的幽灵,正是因为没有程序将这些内部决定纳入到审判程序的范围之中。

如果将内请制度正式纳入到审判程序之中,那效果就绝不会是这样,比如上级审判机关可以派员参与合议庭合议并发表意见,并记入合议笔录,可以莅临审判委员会提出上级院的指导意见,作为参考,并记入审委会记录。

即使这些记录仍然还是归档在副卷之中,那也会好很多,因为你知道这些记录早晚会被调阅、被复查,虽然力度没有审判公开那么大,但也相当于有一双眼睛在背后盯着你,这个时候在做出指导的时候,那就会相对客观很多。

而以往的内请制度根本没有这些严格的程序,没有规定内请的方式是否书面还是口头,没有规定内请制度需要出具什么样正式的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没有确定内请制度的具体流程,是否一定要走办案系统,也没有规定各级司法人员在内请工作的职责权限,在请示汇报的过程中需要哪些人员参加,是否需要阅卷,如何做出决定,内请案件是否必须经过下级院请示才能答复,还是上级院也可以主动关注,主动做出指示等等,统统都没有规定。

没有程序就没有规矩,就容易想怎么弄就怎么弄,就无法约束人性的恣意,就不具备权力行使的稳定性,就容易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反正我怎么指导都有自己的道理嘛,都没有不符合程序要求这一说,因为就根本没有程序。

而这些没有程序的决策机制确是最终司法裁决作出的真实逻辑,这样以来庭审实质化还有什么用,这也是审判人员对庭审实质化缺乏追求动力的原因。因为怎么判的自己定不了,而真正能定的人也不关心你怎么审,那还审的那么复杂干嘛?

因此,即使在内请制度不能完全取消的情况至少也要规范内请的程序,从而最大限度地限制内请制度对司法制度的负面影响。

3.绝对性

终局效力本来是审判的特有属性,但是由于法官不能把握真正的司法裁决权,因此内请中的决定者才是真正握有司法终局决定的人,当然这个人不见得是审判人员。

而审判机关整体上的终局地位,又使得这个终局权力不断被强化,甚至绝对化,这也是下级审判人员不得不听的原因。

你这个案件不听,但以后的案件上诉二审还是要到上级,上级是否发回、改判,甚至直接宣判无罪,都是由上级法院决定,其他机关都不可能构成实质的影响。而这些都直接影响下级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的绩效。

在指导效力的绝对性这一点上,检察机关往往是刚性不足,在纠正下级院检察决定的时候往往要考虑审判权这个决定性的因素,比如在纠正下级不捕不诉的问题上,除了案件本身的问题,还要考虑最终法院能不能判,如果纠正了但却判不了,那就相当于纠正错了,反而影响上级检察机关的威信。

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出现,因此检察机关在指导的过程中往往要留有余地。除了捕诉,包括是否提抗,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的多少,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都要考虑法院这个决定性的因素。

而法院就没有这个额外的因素需要考虑,自己定了就是定了,要求执行就是要不打折扣的执行,即是刑期多少,是否判处缓刑这种十分具体的内容,都会不打折扣的执行。而民事案件的裁量权就更大。

这种绝对性,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体现为上下级的“政令畅通”,也体现为打招呼好使,“办事”效率高,从而成为更有价值、性价比更高的寻租空间。

从远期看,如果想根除打招呼这种司法腐败现象最好是根除内请制度这个寻租土壤,让一切回归到司法程序当中,这是最理想化的。

但现实中,即使短期内不能清除内请制度,那也十分有必要对内请制度进行相对的公开化、程序化改造,通过次次留痕、文来文往、归档备查等方式予以规范,坚决杜绝口头的、随意的指导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徇私的机会和空间,让内请制度置于重点内部监督的范围,对于内请案件一律提级复查、每案必查,从而确保相对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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