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
前一段讨论了审判阶段量刑建议调整的问题,但是当时重点是庭前和庭上的调整。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开完庭之后,法官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这个时候不太可能再开一次庭了,因为不涉及证据事实的问题。
但是已经确认过的具结书,检察官自己提的,自然也没有意见,被告人也没有反悔,辩护人也认可。大家都以为开完庭就等下判了。
这个时候法官突然有意见,而这个意见当初又没有在法庭上说,没有让控辩双方同时知悉。
而这个时候让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当然一般来说肯定是想往上调整,所以才想征求检察官的意见,想让检察官再做工作。
这个时候如果不声不响就往上调整了,虽然量刑建议是被采纳了,但是被告人肯定不干,肯定要上诉。最后了解是检察官调整的量刑建议,法官是依据这个建议判的,这个时候被告人对检察官和检察机关是什么想法?
也太出尔反尔了,太不讲诚信了。
而这个时候法官未必会将事情整个的原委向被告人完全解释清楚,不太可能告诉被告人,要怪就怪我,是我觉得你原来的量刑建议判的轻,我让检察官调整的,不要埋怨检察官,有意见冲我来。法官好像也不太可能说这么细。
法官可以一句话都不说,只是在判决中描述,检察机关原来的量刑建议,后来又调整的量刑建议,就可以了。
这个事不仅仅是这个被告人对检察机关个别的不满意,它会通过扩散和累积形成一种口碑,那就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具结书是不靠谱的,签了也没有用,回头他还可以改。
这将极大的破坏认罪认罚制度和检察机关长期的公信力。
所以对于这个事不能黑不提白不提,稀里糊涂过去,随便讲量刑建议一改了之。虽然这样可以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实现了“打哪指哪”的效果,但是长远来说可能是有害的。
这个事情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
01
要求法官释明理由,以及希望调整的方向和幅度。也就是要问清楚,到底想怎么调,理由具体是什么。尤其是原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理由,因为一般不当的话就没有必要轻易调整了。
就像判决有一个既判力的问题,具结书也有一个稳定性的问题,既然不是明显不当就没必要轻易调整。
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有明显不当才能不采纳。既然是想让检察机关调,就意味着原量刑建议由于明显不大将要不被采纳。那么这个明显不当是这么个明显就一定要说清楚。
必要时,应当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调整建议书,作为我们启动调整的依据。而且既然我们调整量刑建议使用书面文书,那么法院建议我们调整也应该是以书面方式告知,这是对等尊重的原则。
对于法院的书面建议书,检察机关也可以向被告人出示,让对方清楚量刑建议动议调整的原因和理由。
因为既然双方之前都协商好的量刑建议,就有一个基本的诚信义务,没有特别理由是不能轻易修改的。既然被告人没有反悔,坚守了诚信,那检察机关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轻易修改。
尤其是在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已经确定的量刑建议,会给人留下不严肃、不慎重、不可靠的印象。
02
一般来说,只要法官动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都要当面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即使我们并不打算调整。
对于我们打算调整的,我们当然应该跟被告人说一声,征求一下意见,也体现了相互之间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调整量刑建议的慎重态度,要全面了解情况,尤其是对于量刑建议调整的利益相关方,应该征求一下意见。
被告人如果认可的,也可以重新签订具结书。因为一般不会再开庭了,有一个书面材料比较方面法院审查。
但是即使被告人不认可拟上调的量刑建议,仍然坚持具结书中注明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也应该予以确认,不能轻易否认。
因为被告人已经认过罚了,那就是原来的量刑建议。这个认罚应该是具体的,不应该是不确定的,可以任意调整的。所以原来的认罚态度,并不应该因为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调整而不作数。
同样,也不应该因为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加重判处刑罚,被告人上诉了,就说被告人不认罪认罚,这也是一样的道理。
打算调整量刑建议的,当面沟通一下这个比较好理解,这个诉讼成本也是值得的。
但是,对于那些我们根本就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在检察官还非常忙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跟被告人当面谈一次,这有什么必要?
其实也是有必要的,只是程度上要稍微差一点。这是为了避免法院单方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直接加重被告人刑罚,被告人对检察机关产生误解。
因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是否调整,判决书是否叙明这方面的内容并不是十分清晰的,如果他听信一些其他人的说法,误以为是检察机关口头或者以其他方式调整了量刑建议,然后法院才下判加重量刑,那就不好了。
肯定上诉就不用说,而且在以后的服刑和复归社会的过程中,也会带着这个误解,传播检察机关的负面印象,检察机关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因此,即使我们不想调整量刑建议,也应该告知被告人这个动议的过程,以及我们不调整的考虑,从而让被告人进一步确信检察机关一以贯之的诚信态度。
如果法院加重刑罚确实没有道理的,我们也可以在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提出抗诉。而由于我们之前知会过被告人我们的立场,那就可以在上抗诉的过程中,形成一种控辩合力,也有利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从而有利于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
可以说,与被告人简单沟通工作是后续工作的基础。
虽然只是这么一点的沟通工作,但是对于检察机关的长久公信力,乃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03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法院建议检察机关下调量刑建议的,虽然这种情况往往比较少。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自然应该是没什么意见了,但是考虑到刑种和刑罚执行方式,其实也不一定,因此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征求被告人意见。
但是如果实质上减少刑罚的,尤其是减少的幅度还比较大的情况下,我们还要考虑一下被害人的感受。
尤其是被害人态度非常坚决,而且检察机关在之前还征求过被害人意见的,那最好是在同意下调量刑建议之前,也征求一下被害人的意见。
也同样向被害人讲清楚拟调整量刑建议动议的过程,以及具体的理由。检察机关应该根据被害人的意见以及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最后再确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
既然是征求意见,那主要还是一个参考作用,检察机关可以独立做出判断,没必要被特定一方面的利益或情绪绑架。
但是我想强调的是,你不同意别人的意见并没问题,但是如果你完全不听取对方的意见,那就有可能有大问题了,虽然很多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来你征求他一下,他可能就没意见的,就是因为你没征求他的意见,他可能就会不依不饶。
这就是人的基本心理需求,那就是被尊重。只有把人当作人来尊重,才能得到对方的尊重和理解,这是司法工作的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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