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
今天我们来聊聊认罪认罚是否存在投机心理?
其实答案很简单,肯定有,因为这里边存在心理博弈机制。
但接着需要问的问题是这与自愿性和真实性是否存在矛盾?我们需要怎么预防?
应该说两者的关系比较复杂,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不是非黑即白的关系,并不是有投机心理就是一定不是自愿性和真实性。
完全可以是自愿、真实认罪之后,通过对认罪认罚制度充分利用以获取最大的从宽利益,这就不是自愿、真实的问题,而是罪责刑是否能够相互适应的问题。
当然也可以避重就轻,搞模糊性认罪,从而达到降低自己的主观罪过或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目的,但这就与事实存在冲突,实际上是一种假认罪,以期骗取从宽的优惠待遇。
还有一种是替人顶罪以期获得好处,或者就是为了保护亲人免受处罚,就是顶包,这种直接一些。还有一些不是自己干的,但是证据指向自己,对公正司法缺乏足够信心,在罪行比较轻缓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了早日摆脱讼累,而选择放弃抗争。
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出现,都有可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的司法环境,具体的当事人不同而有所不同,都是嫌疑人复杂心理考量的结果。
而所谓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都是经过复杂心理考量的结果,都不是直接的条件反射行为,而所谓的投机心理不可能完全排除,也没有必要排除。
因为投机这种侥幸的心理几乎无处不在,自首的时候也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希望自己可以从轻,最好减轻。所谓投机心理就是对事物缺乏严密的思考、分析和推理,而采取侥幸的手段,并由此希望获得理想化效应的想法和行为。
这实际上是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他出事了,你让他不为自己考虑,又怎么可能?
他的考虑包括很多方面,包括定罪可能,不认罪的后果,不认罚的后果,检方对认罪认罚的迫切程度,认罪认罚之后法官的态度,上诉制度,留所服刑机制,强制措施问题,不起诉问题等等,都在他的考虑范围。
你能说因为他考虑了这些他的认罪认罚态度,就不是自愿、真实?我倒是认为,经过他的考量,反倒是更加证明他是一个理性人,他的认罪认罚态度是慎重的。
而我们在衡量真实性、自愿性的问题上,更多的还是要看表现,而不是没有根据的揣测内心。
首先就要看是否与本案的证据能否吻合,不是光有他自己承认就行了,还要看是否有证据支持,还要看他是否了解案件的细节。撒谎是容易的,但是要撒的有鼻子有眼,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做到的。通过细节最能帮助分辨真伪。
其次要看悔罪的态度,不是简单一个认罚态度了事,还要看退赃、赔偿的能够及时到位,是不是尽了最大的努力。这些实际行动,比语言承诺表态要重要的多,也实际得多。
再次对于避重就轻的嫌疑人,应该要求其明确立场,让他在如实认罪和不认罪之间做选择,让他了解没有模糊的中间地带。
对于所谓的投机心理问题,既要旗帜鲜明,要求其明确态度和立场,又不能完全一棍子打死,过分苛责。我们能够做得不是不让嫌疑人多想,只是尽量不让非分的想法得逞,从而树立正面的引导机制。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嫌疑人普遍了解到检察机关有认罪认罚的一个指标压力,因此在从宽问题有时候会狮子大张口,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
这主要有两个心理:一是通过给检察机关施压争取一个非常优惠的量刑折扣,就是一个过度还价效应。这其实是一种心理优势,就是我认罪认罚是很想要,而你的良性折扣我没有那么想要,所以你更加迫切。
在博弈双方的情况下,往往是更迫切的人先让步。这在谈判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尤其是心理素质不好,过多流露出想要的态度,就容易被对方拿住了。
二是认罪认罚的含金量也没有那么高,一方面是法院采不采纳不好说,也听说法官有故意不采纳的情况,另一方面是量刑建议的约束力不高,只要法官高兴可以在幅度之下再轻判。所以量刑这事主要还是看法院,对于检察官这边也不用太在意。
这两重心理决定了,嫌疑人敢于还价,不仅是大幅度从轻,甚至减轻,有的甚至是缓刑或者不起诉。
实际用确实存在妥协的情况,这就会进一步助长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多要一些折扣,完全没有风险。
这就需要对一些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嫌疑人敢于说不,认罪认罚的谈判不是无止境的、无底线的,给一两次机会之后,如果谈不拢,及时拒绝。
这个时候,结果可能还适得其反,嫌疑人反而有可能接受适当的量刑建议。这完全是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
这个过程来自于,我们对认罪认罚的底线把握,也是适度的强硬,也来自于量刑建议采纳率的不断提高给嫌疑人带来的心理预期,从而尽量的抛弃幻想,回到理性的协商轨道上来。
又不少检察官反应有这种情况,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意见,退可以得到从宽的优惠待遇,进可以享有无罪辩解所可能带来的彻底解脱。
通过强调独立辩护权作为程序屏障,为享有双重司法利益提供了保障。
有些地方认为这是被告人搞投机,从而否定了认罪认罚的适用,显然是不合适的。
首先,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被告人一定是搞投机。我就了解到一个案件,一个运输毒品的案件,两个被告人原来都不认罪,一告经过教育转化认罪认罚了,但是在法庭上,是一个指定辩护人,没有参与到之前具结书的签署过程中来,不认可运输毒品的定性,就拿了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
但就在这种情况下,一告坚持承认自己是运输毒品,而且坚决指正二告有罪。最后为整个案件的认定作出重要贡献。
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的态度有分歧,但你不能说被告人就一定是投机心理,就有可能是非常真诚的态度。
其次,有即使被告人就是搞投机,自己认罪,辩护人辩无罪。但只有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坚决,就不能否定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因为从刑事诉讼法上来讲,认罪认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与辩护人没有关系。
辩护人之所以要在具结书上签字,那是在见证这个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不代表对指控意见的认可。反过来,即使辩护人对指控意见不认可,也并不影响认罪认罚态度的成立。
成不成立,还是要看被告人自己的态度。只要他在法庭上的态度没有避重就轻,或者利用辩护人的辩解模糊自己的认罪立场,那就是认罪认罚的态度,至于他内心到底是怎么想的,并不影响法律的判断。
法律的判断还是要基于行为,即使是主观的态度也要从行为上来判断,因为真正的内心具有不可知,任何的猜测都可能具有不准确性。
认罪认罚之后,量刑建议说好了,最后也是这样判的。但是有的还是上诉,而理由就是量刑过重。你问他你量刑建议不是你同意的么?为什么还量刑过重。
这理由就多了,有的说是为了留所服刑,就是不想去监狱,就留在看守所了。
但是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要送监狱执行刑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能说因为你的个人理由,为了舒服一点,就不遵守么?这其实是一个拿不到台面的理由。
如果每个人都这么想的话,那么这个刑罚执行制度就被事实上废止了。但是看守所的容量是有限的需要周转,而且送到监狱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改造,判处刑罚的目的不是说找个地方尽快挨过去就完了。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
而且为了个人的利益,无视向司法机关作出的庄严承诺,实际上是通过认罪认罚骗取了量刑折扣,又通过上诉破坏认罪认罚制度所期望达到的诉讼效率提高和程序简化效果。
对此,应该坚决提出抗诉,通过抗诉找回不应再给予的量刑折扣。不能让投机者占便宜,让老实人吃亏,这是最基本的公正原则。
虽然有些人认为抗诉有点大动干戈,只要维持就行了。事实上,维持的话就意味通过欺骗获得的利益就稳稳的到手了,这实际上是一种鼓励投机的态度。
在这里抗诉不是大动干戈,只是还事情的本来面貌,可以合法的恢复到不打折扣的量刑状态。而如果案件真有的什么问题,抗诉也不会影响二审的判断,只是给出两种判断的可能性,而不是一种,这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
所以,对待所谓的投机心理,也不要过于苛责,或者持诛心之论,认为只要想一想就是错的。这里边的问题是你又是怎么知道他在想什么?我们判断的依据只有行为,舍此并无其他。
而事实上,行为也更能流露出人的真实意图,说什么是重要的,最重要的还是看你干什么。
而对待投机主义最要的态度,也是通过否定其非分利益,通过还事情本来面貌的方式,通过罚当其罪的方式,让欺骗无法得逞并付出应有代价的方式,从而形成正确的导向。
因为投机的动力就来自于获得非分利益的可能,如果这个可能不断降低,并且要付出一定的风险,那么投机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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