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玉武;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主任、律师,曾任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新闻视频多地记者站站长。
编者按:
7月18日晚,19岁女生都美竹“重锤”吴亦凡,透露其物色、诱骗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并称包括自己在内的受害者远超8人,其中有2名未成年人。
吴亦凡事件持续发酵,韩束、云听APP、立白、滋源、康师傅冰红茶、腾讯视频等约10家品牌宣布与吴亦凡终止合作,相关宣传内容也被删除。同时,还有品牌删除与吴亦凡相关的宣传信息……
澎湃新闻最新评论稿直接点名:吴亦凡的事要查,用法律决战才能终结吃瓜大战。
一时间,舆论沸沸扬扬,也引发了法律人的注意。
▲ 品牌与吴亦凡结束合作时间线
吴亦凡一案,已经沸沸扬扬。
从世俗的角度看,吴亦凡的行为无非是《金瓶梅》现实版,当下的市民社会多多少少不就是这样嘛,所谓“声色犬马”。
反倒是学生们太单纯,看不透,也是无奈,大学可不能白读了。
庄律师今天作为法律人,做一点公益,为大家普普法:
性行为当中,什么行为表明「同意」了?
在法庭上想要举证,说到底是不是双方都同意有进一步的亲密行为,这是一件非常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法律工作者们,更倾向于反过来想,去寻找「不同意」的证据。
如果在一起案件中,可以找到不同意的证据,那么就可以证明性侵确实发生过了。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呢?罗翔老师就做了一个详细的梳理。世界范围内,关于不同意的标准大致有四种立场。这四种立场,是随着时间推进依次出现的。
01.
「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
在古代,不论中外,女性都没有独立的地位。出嫁之前的女性,是父亲的财产;出嫁之后的女性,是丈夫的财产。在这种封建的观念之下,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女性的贞操甚至比生命更重要。所以,在面对性侵的时候,女性为了表明她的不同意,必须进行最大限度的反抗,比如身体上的极力阻挡,或者是衣服的撕裂,这才能表明不同意。
这就是人类最古老的一种立场,叫做「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当时的人们认为,如果没有进行这种最大限度的反抗,没有以死相搏来捍卫贞操,就不能算作不同意。
这种「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还有一个历史背景,那就是当时存在所谓的「通奸罪」。通奸罪的最高刑也是死刑。而且,通奸是男女同罪的,而强奸只有男性构成犯罪。所以当时的司法人员非常害怕本来是通奸的女性,为了推卸责任,把罪责往男性身上推,所以对女性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
1906年美国威斯康星州的布朗案(Brown v. State),就是「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的经典案例。
这个案件的受害者是个16岁的女孩。她在野外遇见了邻居布朗。布朗是个20岁的小伙子,见色起意,意图不轨,就把受害者绊倒在地,强压在她身上。
受害者试图逃走,一边努力爬起来,一边大叫。而布朗对手捂住女孩的嘴,对女孩实施了侵害。
案件在初审时,陪审团认定布朗构成强奸罪。布朗不服判决,坚称两个人都是自愿的,提出上诉。没有想到,上诉法院竟然认可了布朗的说法。
按照法官的标准,受害人仅仅是尖叫并不能充分表达自己不同意,她必须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最激烈的身体反抗,并且要一直反抗到侵害结束,这样才能表明自己的抗拒。法官认为,如果受害人的衣服没有撕破,身体上也没有伤痕,就不能算是反抗,于是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的判决,布朗竟然被无罪释放。
站在今天回看布朗案,我们都会对这样的判决感到震惊,不过,这就是100多年前法律界的态度。不论是通奸罪也好,还是「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也好,背后都体现出了一种态度,与其说把女性当做独立的人,更多是把女性当做父亲或丈夫的一种财产,所以这里在界定是否犯罪时,考虑的不是有没有对女性造成侵害,更多考虑的是,有没有对父权和夫权造成侵害。于是才会有女性必须以死相搏捍卫贞操的苛刻要求。
其实这样一种偏见,存在于很多人的内心深处,甚至在100多年后还依然有人秉持这种态度。2016年,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竟然在法庭上对当事人说,如果你夹紧双腿,你就不可能被强奸。当然,这位带着偏见的法官,最终因为言语不当被撤职。
02.
「合理反抗标准」
时代在发展,女性地位在提高,在此之后,通奸罪被废除,法律界对于性侵的认定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从「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开始变成「合理反抗标准」。
合理反抗标准不再要求女性以死相搏,誓死不从,女性只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反抗,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同意。
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件,是美国纽约州的道舍案(People v. Dorsey)。
1979年8月,41岁的受害者下班,回到公寓乘坐电梯,电梯里还有一个年轻人,也就是被告人道舍。道舍看电梯里只有他们两人,就操作电梯停在两层楼之间,然后要求受害者把衣服脱掉。受害者身高1米5左右,体重不到60公斤,而道舍身高超过1米7,体重90公斤。
两个人的力量对比非常悬殊,所以受害者只能屈从,任由道舍进行侵害。之后道舍离开,受害者报了警。
虽然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没有身体的伤痕,也没有衣服的撕裂,甚至在法庭上受害者自己承认,在整个事件中,没有打算喊叫,因为她认为没有人能听到,但是法院还是判处道舍有罪。
因为按照纽约州当时的刑法,法官在审判时采取的就是「合理反抗标准」。法官认为,两个人的身高体重相差非常悬殊,而且案件发生在电梯里,受害者无路可逃,也没法获得别人的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者没有反抗,并非代表自己同意,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自己受到更多伤害,面对威胁而不敢反抗。所以,道舍的行为,应该被判定为是强奸。
你会发现,跟「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相比,「合理反抗标准」人性化了许多。当女性面对暴力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不需要牺牲生命和健康,来表达反抗。
不过,「合理反抗标准」也存在问题:在哪些情况下,受害者感觉到自己有危险,这个判断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大家心中都有各自的标准,如果法官和原告的标准不一致,就会出现问题。
比如美国的瓦刃案(People v. Warren)。
受害者推着自行车上山,遇到被告瓦刃,瓦刃一边和受害者聊天,一边跟着她上山,当受害者准备骑车离开时,瓦刃用手抚摸受害者的肩膀,和她说,我的女朋友满足不了我的需要,还对受害者说,自己并不会伤害她。之后瓦刃将受害者抱进森林里,对她进行了侵害。
在这之后,受害者报了警。
一审法院认为瓦刃构成了犯罪,但是二审法院却推翻了原判,理由就是受害者没有进行合理的反抗。虽然受害者主张,自己在森林中间,没有逃跑和呼喊都是害怕被瓦刃伤害。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受害者有能力反抗,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没有作为。因此瓦刃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暴露出了「合理反抗标准」的问题,一位陌生男性尾随女性上山,女性是否是面对生命安全的危险?一位陌生男性把手放在女性的肩膀上,到底算不算威胁呢?
类似的还有美国马里兰州的一个案件。
受害者在酒吧认识了被告人儒斯克,聊天后儒斯克请求搭个顺风车回家,于是受害人开车把儒斯克送到了家门口。儒斯克请受害人到家里坐坐,受害人拒绝了,之后儒斯克拿走了受害人的车钥匙,受害人只能跟着儒斯克进入了房间,并与儒斯克发生了关系。
对于该案应当如何认定呢?把一个成年女子的车钥匙拿走,能构成威胁吗?
这个案件在马里兰特别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进行了审理。在所有的21名法官中,有10名法官认为被告人有罪,但11名认为无罪。大多数法官认为,当女性在一个陌生的地方没有了车钥匙,并面对一个使她惊恐的男人,合理的反应应该是用身体进行反抗,而不仅仅是语言上的拒绝。
03.
「不等于不」标准
这其中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多数法官都是男性。男性和女性对于威胁的感知本身就有很大的区别。
拿我自己举例,我身高1米78,体重超过200斤,那我对于威胁的感知,自然和一位女性是很不一样的。如果在一条僻静的小路上,我和一位女性擦肩而过,虽然我们双方都没有恶意,我可能没有什么感觉,但是那位女性也许就会紧张。
就算排除男性视角和女性视角的不同,「合理反抗标准」也有更深层的问题。按照这个标准的底层逻辑,只有反抗或者还击才代表拒绝,如果女性只是哭泣或者在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这种没有其他证人,而女方身体上又无伤痕,衣物也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不会判处被告有罪。
只有反抗才能代表拒绝,这个标准本身就不合理。
所以法律界对于性侵的认定标准继续进化,出现了第三种类型,叫「不等于不」标准。
不管在任何时候,只要说「不」就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同意。
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是著名的拳王泰森强奸案。
1991年,泰森担任一个选美比赛的评委,比赛选出的冠军是18岁的德斯雷·华盛顿。比赛结束之后,泰森邀请美女华盛顿去吃豪华大餐,坐自己的豪车去兜风,在车上泰森还亲吻了华盛顿。凌晨二人来到泰森住的酒店,泰森邀请华盛顿上楼坐一会,两个人坐在一起看了很久的电视,之后泰森强行与华盛顿发生了关系。
自始至终泰森都没有强烈的身体暴力,华盛顿也没有明显的身体反抗。不过华盛顿有语言上的拒绝,但是泰森无视了华盛顿的拒绝。几天之后,华盛顿报了警。
也许在泰森看来,这不过是一次你情我愿的约会。
但是法官认为,既然华盛顿已经在语言上说了「不」,根据「不等于不」标准,泰森就应该停止自己的行为。
女性的语言应该受到尊重,因为她是一个理性的人,当她说了「不」,你的行为就过界了。
罗翔老师认为,就算是有男性发自真心的认为,女性说「不」,只是害羞的表现,只是「半推半就」,那法律也应该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地保护女性,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
04.
「肯定性同意标准」
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更新的标准,叫做「肯定性同意标准」,也就是只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除此之外,哪怕是沉默也要被视为拒绝。
从理论上讲,「肯定性同意标准」更加尊重女性的意愿,更能保护女性的选择权。但是罗翔认为,在当下「肯定性同意标准」想要普及开,还面对着不小的阻力。毕竟在我们通行的观念中,性还是一件私密的事情。如果法律强制规定,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要公开地表达自己对于亲密的意愿,并且需要时常征求对方的同意,似乎还是有一些困难。所以罗翔认为,在认定性侵犯罪的时候,主要采取的是「不等于不」标准,而「肯定性同意标准」主要是道德生活中作为一种自律的依据。
以上理论来自罗翔老师的《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所以,当下社会中,女生面临性侵,最好采取「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最起码也得是「合理反抗标准」。推推搡搡,可能说不清的。
当然了,在醉酒后失去意识的话,被强奸要及时报警,不要轻易洗澡,并保留内裤等证据。
再有,中华市井三千年, 翻下《金瓶梅》,或品其中味,当下不过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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