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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

2021-07-22 16:29:22   2952次查看

转载自:尚权刑辩

为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在浙江省率先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宁波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

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证据开示、量刑建议协商及说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适用范围

拟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对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录制地点

除有客观原因或通过自带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浙江检察APP远程具结的之外,应当在羁押场所或者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

录制要求

控辩协商应当在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协商应当由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或者书记员予以协助,参与协商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从协商参与人员到齐开始录制,至签署完认罪认罚具结书结束。控辩协商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像录制的图像应当全面反映检察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协商场景等情况,并显示与协商同步的时间数码。同步录音录像应当逐人录制,遵循客观、全面、规范、便捷原则,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录制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情况;

(二)对拟起诉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说明理由、依据,听取意见进行协商的情况;

(三)根据协商需要,开展证据开示的情况;

(四)告知具结反悔后具结书失效、检察机关将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可能依法提起抗诉等后果的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相关协商情况。

录像的保管和使用

控辩协商结束后,参与协商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将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回传至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市级集中存储平台。保存期限一般为判决生效后一年。

因案件评查、检务督察等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调阅,并记录存档。

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可以将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移送法院,必要时提请法庭播放。

来源:浙江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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