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法律评论;来源:周泰观察公众号、法治日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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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0日,陈兴良教授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召开了他的新书《刑法研究》(十三卷)发布会,多位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发布会后,召开了《刑法研究》文集的“周泰·书声”品读会活动,陈兴良教授与诸位学者一起探讨了新书内容。
本期推送《刑法研究》(十三卷)品读会上半场陈兴良教授的发言内容,以及发布会的现场报道。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现场的嘉宾,各位网上的朋友,今天很高兴我的新书《刑法研究》十三卷文集正式出版。《刑法研究》文集勾画了我36年的学术生涯,在编辑《刑法研究》的过程中,回顾36年的刑法学术生涯,我颇有感慨。下面我谈三点感想,供大家参考。
目次一、罪刑法定的价值坚守二、法教义学的学术追求三、问题意识的实践导向
第一,罪刑法定的价值坚守
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性的法律部门,其特殊性就在于刑法是采用刑罚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刑罚具有国家暴力的性质。在刑法研究的过程中,我坚持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这就是罪刑法定主义。也就是说,刑法中所有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以罪刑法定主义为依归,尤其是刑法解释不能超越罪刑法定的限制。
在我刚开始刑法研究的时候,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了类推制度,可以说我的刑法研究始于类推的法律语境。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刑法学》,仍然把罪刑法定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认为类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或例外。从逻辑上来说,类推和罪刑法定之间是互相对立的。在刑法明确规定类推的情况下,1979年刑法就不可能是一部罪刑法定的刑法。因此,刑法学统编教材将罪刑法定确立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并不是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实然描述,而是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应然期待。
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刑法才正式废除类推制度,在刑法第三条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1979年刑法的类推到1997年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的价值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这一转变的亲历者,我深受影响。因此,尽管在我刚开始研究刑法的时候,面对的是一部类推的刑法,然而我却从进入刑法学领域的第一天开始就牢固地树立了罪刑法定的价值理念,并且贯穿我整个刑法研究的生涯。
在我发表的所有论文中,刊载在《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收入《刑法研究》第3卷)的《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篇论文。该篇论文发表的时候,我国正在修订刑法,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处理类推和罪刑法定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两种互相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保留类推,第二种观点主张废除类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这两种观点背后实际上是打击犯罪和保障基本权利这两种价值观念的冲突。我的这篇论文从立法机理和司法运作等多个面向,对罪刑法定进行了深入的考察,最后得出了以下结论:我们坚信存活了数千年的刑事类推制度,在中国行将寿终正寝,我们将迎来一部明文规定罪刑法定主义的新刑法典,从而使我国刑法理论进入一个罪刑法定主义的时代。
1997年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只是我国进入罪刑法定时代的一种标志或者象征,而罪刑法定主义的真正实现还有待于在立法与司法当中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而在罪刑法定的立法化和司法化这两个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距,有待继续推进。例如我国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中,大量使用兜底条款和空白规定,由此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效果。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尤其是对于某些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司法解释往往先行入罪,此后才有立法的跟进,由此形成了一个悖论:如果司法解释是正确的,那就没有必要此后的立法。反之,此后的立法恰好说明此前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这些现象都表明我国罪刑法定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还需要不断提升刑法立法的法定化和刑法司法的法定化。
在这个意义上说,罪刑法定主义本身就是刑法的一种批判的武器,在我的论文中秉持罪刑法定的价值理念,对刑法中的口袋罪,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重点研究。罪刑法定不仅可以成为在我国现阶段衡量刑法立法与司法的法治化水平的尺度,而且它同时也是刑法研究的一种价值追求,并且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我在《刑法研究》中始终将坚守罪刑法定主义作为一条底线,以此作为刑法研究的一种信念。例如,在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中,我大力倡导形式解释论,在《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收入《刑法研究》第5卷)的《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一文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篇论文。
该文虽然具有与实质解释论进行辩驳的性质,然而其精神还是在于对待罪刑法定主义的态度。我在该文中指出,刑事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通过形式要件将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实际上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都是刑法解释所必不可少的。
然而,两种解释方法之间应当建立某种位阶关系,这就是只有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实质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使实质解释具有出罪功能而不具有入罪的功能。实质解释不能先于形式解释,而在某些情况下,形式解释的基础上可以继续进行实质解释,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只有止步于形式解释,而不能继续进行实质解释。例如,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如果从实质解释论分析,可以直接得出肯定的结论,因为这是一种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具有实质上的处罚必要性。
然而,如果采用形式解释论,股权转让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本罪所要求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且该种转让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也不能将这种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法教义学的学术追求
我国刑法恢复重建以来,随着我国刑事法制的进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回想起当1979年刑法颁布之时,我国刑法研究的起点是很低的,几乎是从对刑法条文的简单注释开始的,并没有太多的学术成分。当然在我进入刑法学术研究的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整个法学都是十分幼稚的,主要表现在缺乏自身独立的话语体系。即使是刑法研究,也只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文字解读和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我在《刑法哲学》之中提出了专业槽的命题,认为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具有自己的专业槽,这既是维护刑法学的学术性的需要,更是刑法学的科学性的需要。在此,我提出了刑法学的学术性目标,然而在当时学术闭塞的情况下,刑法的学术究竟如何发展,并没有明确的思路与方向。及至我国学术对外开放,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的刑法知识传入我国,使我国学者的理论视野大为开阔,尤其是德日刑法教义学知识,不仅具有与我国刑法的法系的契合性,而且具有与我国刑法的历史渊源,应该成为重建我国刑法学术的重要参照。
法教义学最初是我国法理学者从德国引入的,我国的刑法是较早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的一个部门法。我发表在《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收入于《刑法研究》第4卷)的《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一文中对刑法教义学进行了初步研究,也是对刑法教义学的倡导之作。在该文中我主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刑法教义学进行了论述。
当然,刑法教义学并不局限于方法论,而且也是一种知识论,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之间的关系,是经常受到质疑的一个问题。刑法解释学也是一个较为通用的概念,而刑法教义学指的是特定化意义上的刑法解释学。一般来说,日本学者都采用刑法解释学的概念,而德国学者采用刑法教义学概念,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刑法解释学是日本的刑法教义学,或者刑法教义学是德国的刑法解释学。
当然,这只是泛泛而论,如果深究起来,刑法教义学还是具有其独特的话语体系,它并不仅仅是一种解释方法,而且还包含了对待刑法的一种学术态度,以及建立在这种学术态度之上的学术系统或者学科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更倾向于采用刑法教义学这样一个用语。
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中,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其核心内容,三阶层的犯罪体系也称为犯罪构成体系。从语义上来看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此犯罪论体系具有本体论或者实体论的性质。在我国通行的刑法教科书中,都是以犯罪论体系作为框架,对犯罪成立条件进行叙述的。
然而,在德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三阶层的犯罪体系越来越呈现出分化的趋势。例如传统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区分为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在构成要件中讨论作为与不作为,在有责性中讨论故意或者过失,当然,故意过失在有些犯罪体系当中是放在构成要件里面来讨论的,因此犯罪体系包含了对各种犯罪成立条件的论述。现在德国通行的是将犯罪形态区分为故意的作为犯、过失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分别论述其犯罪成立条件,其中故意的作为犯是应受处罚的一般形态,而过失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则是应受处罚的特殊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论体系就不再是一个统一的知识实体,而是分化为不同的形态。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将犯罪论体系视为一种工具,对不同的犯罪形态进行分析。因此犯罪论体系具有更为明显的方法论的价值。当然,在故意的作为犯中,涉及到犯罪论体系的一般原理,例如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和责任理论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德国刑法学界存在着进一步提升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异议,从而建立所谓一般犯罪论的学术努力。例如,德国学者帕夫利克教授就提出了作为媒介科学的一般犯罪论的命题,认为一般犯罪论的任务就是支持在变动中保障连贯性的教义学,而采取的方法是业已建立起来的教义学评价与证成方式。在牵涉面广泛的世界观和生活定位的构想下受到反思。
一般犯罪论实际上就是犯罪论的基础理论,或者是犯罪论的哲学基础,它使得刑法教义学在哲学的层面得以提升。由此可见,如果按照这种一般犯罪论的构想,将来的犯罪体系就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犯罪论,一般犯罪论当中分别探讨构成要件理论、不法理论和责任理论。第二个层次是故意的作为犯等这样一些犯罪的特殊形态的讨论。我认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刑法教义学将各种问题都尽可能的加以预想,采用体系性的方法来加以解决,而由此形成一个学术体系。尤其是它具有对法律规范的理论塑造功能,将法律规范纳入刑法教义学体系之中。虽然我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介绍的时间比较晚,但其实我较早的时候就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接受了刑法教义学知识,并采用刑法教义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刑法研究。例如我最初发表的论文,关于间接正犯,关于教唆犯的未遂,关于片面共犯和共同正犯等,这些论文的知识来源都是德日的共犯教义学。
在我的博士论文《共同犯罪论》的写作过程中,明显地采用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以此塑造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在该书中我指出,通观大陆法系各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基本上是沿着正犯与共犯这两条线索建立起来的,因而理解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就成为揭示共同犯罪性质的关键。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并没有采用正犯与共犯的概念,而且对共同犯罪人主要采用作用分类法。在这样的法律语境下,我引入了德国的共犯教义学的分析方法,力图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纳入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轨道。而在我国刑法学界达成法教义学的共识以后,刑法教义学更成为我国学者普遍采用的刑法研究方法,从而提升了我国刑法理论水平。
德日的刑法教义学引入我国,对于我国刑法学摆脱经验的束缚,成长为具有独立品格的刑法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也就是对于刑法知识的学术化,在刑法研究中保持一种学术的态度,建构契合我国刑法的知识体系和学术话语,这应当作为我国刑法学者的追求。
第三,问题意识的实践导向
刑法学属于应用学科,实践理性是刑法学的重要品格。刑法研究必须面对实践,解决实践问题,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刑法学沦落为概念法学。尤其是刑法教义学,更是以体系性的方法解决刑法适用疑难问题的一种方案。
我国目前的刑法教义学知识虽然是从德日引入的,然而引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是为中国刑法研究提供理论工具。刑法教义学虽然是从刑法规范的解释中归纳与提炼而形成的知识体系,但它具有独立于刑法规范的理论品格。
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教义学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刑法学。尽管一个国家的刑法效力范围只能及于国境之内,但刑法知识却不受国境的限制,而会发生超越国境的学术影响力。我国是一个刑法知识的继受国,这是一种历史的宿命。刑法教义学具有方法论的功能,它只是一种刑法解释的工具,因而我国学者完全可以采用德日刑法教义学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甚至建构我国刑法的理论框架,这种为我所用的积极态度,完全可以抵消受制于人的消极心理,或者也可以说是自卑心理。
问题意识是任何理论研究者都应当具备的,只有敏锐的问题意识才能引导理论研究者永远走在本学科的学术前沿。而在刑法研究中,问题意识可以促使我们关注某些对于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并且跟踪这些问题,以此作为理论研究的永恒主题。部门法学者是以特定的法律部门作为研究对象的,因而该法律的任何修改都会对理论产生影响。就刑法而言,刑法的立法与司法都始终处在持续的变动之中,刑法学者要及时回应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发展,因此刑法理论应当及时更新。
我国刑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经历了大规模的刑法修订,此后我国立法机关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到目前为止已经通过了11个刑法修正案。这些刑法修正案除了个别以外,绝大部分都相当于对刑法的局部修改。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修订为刑法研究带节奏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因此刑法学者必须面对刑法的变动,及时调整自己的研究方向,将刑法修订作为刑法研究的动力与使命。
除了刑法立法以外,刑法的适用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其中必然会出现各种疑难问题。刑法司法永远是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刑法研究的实践导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解决疑难问题。例如正当防卫是我的硕士论文题目,也可以说是我第一个独立研究的课题。之所以选择正当防卫作为研究课题,只是因为在1979年刑法生效以后,在现实中出现了各种正当防卫案件,然而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严打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下,正当防卫的认定受到扭曲,几乎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引起了我的兴趣。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完成了《正当防卫论》的硕士论文,并且在1987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然而著作的出版并不等于某一个课题研究的终结。1997年刑法修订中,立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重大调整,扩大了公民的防卫权。立法的修订再次引起我对正当防卫的学术兴趣。
此后我一直跟踪正当防卫的立法与司法变动,直到近年来出现的于欢案、于海明案、唐雪案等正当防卫的影响力案件,我都参与其中。而这些司法案例为正当防卫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素材和新视角。这个时期我国学者从德日引入的正当防卫知识,为我们深刻地认识正当防卫的性质提供了新资料,推动了正当防卫教义学的发展。正当防卫这个课题吸引我长达35年,我发表在《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2期的《正当防卫教义学的评析与展开》一文(这篇文章来不及收入《刑法研究》),这篇文章就是我对正当防卫的最新研究成果。由此可见,问题意识是学术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以上我从三个方面谈了我在编辑《刑法研究》过程中,总结和回顾我自己的刑法学研究生涯的三点体会,供各位参考,谢谢大家。
36年500篇 陈兴良和他的“伏虎十三经”|《刑法研究》(十三卷)发布
文 / 蒋安杰
5月3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陈兴良《刑法研究》(十三卷)新书发布会在京举行。这套《刑法研究》分为13卷,收录了陈兴良从1984年到2020年跨度长达36年间所发表的全部论文,是一部具有理论广度与学术深度的力作。
与会嘉宾一致认为,《刑法研究》是陈兴良刑法研究论文之集大成者,将散落于各种刊物的数百篇论文汇集为文集,就如同无数颗小树成长为一片森林,无数滴水珠汇流成海洋,完成了从微小到浩大的嬗变。从这套被称为“伏虎十三经”(2017年出版的《陈兴良刑法学》十八卷,被称为“降龙十八掌”)的巨著中,我们可以看到陈兴良40年孜孜以求的学术人生轨迹以及中国刑事法治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也深刻感受到一个学者通过500多篇论文对于中国刑法学前行之路方向性的引领。
发布会上嘉宾们回顾研究之路,分享思想与见解,在场师生或同门追忆求学之路,共话学术之薪火相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梁根林、车浩、薛军以及副教授江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劳东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付立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曲新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林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副编审方明等出席发布会,车浩主持。
40年中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印迹与记录
发布会上,陈兴良对主办方和出版方表示感谢。他深情地回忆道,“这使我想起40年前也就是1981年,我当时是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四年级学生。这一年的9月份,我参加了硕士生入学考试,第二年的3月份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开始了为期三年的研究生学习。1979年刑法刚开始实施,我国的刑法学术还是一片空白,几乎没有教科书,没有专著,法学刊物刚开始创办,刑法论文也只有寥寥十几篇。读完所有这些刑法资料,只要一个月的时间,很难想象,40年后的今天,我们聚集于此见证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让我十分感慨。”
“法治兴,法学兴”,这句话十分生动地解释了法治与法学之间的关系,陈兴良的刑法研究成果也是伴随着我国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而展开的,它是中国刑事法治进步的见证。因而,陈兴良特别感恩这个时代,他认为自己的刑法学术研究成果应当归功于这个时代。
“如果说现在的刑法学术是一座大厦,那么在1982年初,我刚开始涉足刑法学领域的时候,呈现在我面前的只是一片空地。我是这座刑法学术大厦建成的亲历者,眼看着刑法教科书、刑法专著和刑法论文如同雨后春笋般的涌现。至少在20年左右的时间内,我几乎购买了每一本刑法教科书,每一部刑法专著和译著,包括在座的冯军教授的所有译著,甚至连一些只有十几万字的普法读物,我也购买了。其他学科包括法理学或者民法学等著作我也购买,主要是因为当时法学方面的著作实在太少了。研究生入学第一年,还没有开始上专业课,这个时候我还在读一些刑法以外的杂书,我对哲学特别感兴趣,当时还在写一篇论天人合一的论文。我清楚地记得研究生的第三个学期,也就是1983年第一个学期,高铭暄教授为我们讲授刑法总论专题,并且布置了综述作业,引导我们进入到刑法专业领域。这一年的暑期我留在学校,高铭暄教授因为要参加一个法学会议,让我对刑法总论的10多个专题进行综述。利用暑假的一个多月时间,我完成了3万多字的综述,同时也对刑法研究产生了兴趣。在此基础上,我写了《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和《论教唆犯的未遂》这两篇文章分别投给《法学杂志》(1984年)年和《法学研究》(1984年)。”
陈兴良介绍,他的论文发表始于1984年,其中第一篇论文是发表在《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的《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此后,写作成为他科研活动的主要途径,论文成为他学术成果的基本载体。从最初发表5千字左右较短的论文,到后来发表数万字较长的论文;从开始发表学术论文,到后来发表随笔等其他类型的作品,经历了一个逐渐的演变过程。每年发表论文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例如,1984年只发表论文2篇,而2010年发表论文14篇,目前每年发表论文稳定在5篇左右。
陈兴良认为,论文并不是单纯写作的产物,而是对某个问题深入研究的结果,是科研成果的呈现。如果完全没有研究,则所谓写作只能是“无米之炊”,而所谓论文也只能是“无病呻吟”。因此,论文写作的前提是对学科领域的知识把握和观点创新。
陈兴良特别谈到编辑与作者的关系,在他看来,编辑对论文提出的具有建设性修改意见以及热情催稿,都能催生论文的发表,他特别回忆了一件往事。
“我清楚地记得在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当时对于刑法中要不要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法学研究》的刑法责任编辑王敏远邀约我写一篇关于罪刑法定的文章,没有字数限制。我接到约请以后,写到3万字的时候还言犹未尽(通常论文万字左右,3万字已是很大篇幅),就给王敏远打了个电话,说已经写了3万字,但还没写完。他回复,你随便写。就是在这样一种鼓励下,论文写了5万多字,发表在《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陈兴良感慨,这篇文章是他所有发表论文当中最长的一篇,也是他个人最满意的。
40年笔耕不辍 百科全书般研究范式
车浩表示,这次4编13本论文集与四年前18本专著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体现了陈老师对同一个问题体系内在逻辑的思考,而且再现了陈老师在时间维度中对一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认识的不断深化,研究不断进阶的过程。
《刑法研究》体现出一种在当代比较罕见的、在本学科内部进行百科全书式的全面研究的风格。举凡刑法哲学、刑法理念、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法知识论、刑法学术史、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等诸领域,作者均有涉猎且形成了系列成果,前所未有地扩展了中国刑法学科的研究疆域,搭建了蔚为大观的多层次的学科体系,打开了对刑法知识形态的想象空间,为后来者呈现出一片可以广阔驰骋的舞台。
车浩认为,《刑法研究》显示了作者在刑法学科发展的迷茫或洼地期,敏锐地把握到学术发展的规律,通过持续性研究和系列论文的发表,对于中国刑法学的前行之路作了三次方向性的改变和引领。一是运用哲学武器打破旧有研究范式,二是引入德日知识冲击苏联的框架桎梏,三是面向本土实践为理论创新汲取营养。这也促成了中国刑法理论向着其他学科知识、外国刑法理论和本土司法实践实现了三次学术开放,获得了前行的底蕴和动力。陈兴良笔耕不辍近四十年,为刑法的研究领域开疆拓土,为刑法的学科发展引领方向,为青年学者的奋进以身作则,而这些汇集起来,也正是为了一个更值得期许和憧憬的中国刑法学的未来。
薛军回忆起2005年到北京大学求职的场景还历历在目。他说,陈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灵魂人物,一直是后辈学者景仰和仿效的对象,陈老师的学术研究具有跨学科的影响力。在中国法学研究的几十年中,学术研究的范式经历过几次深刻地转型,很多次转型实际上是从刑法学科开始推动的,无论从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教育学的研究领域,学科研究范式的转换很多都跟陈老师的推动有密切关联。
林维表示,某种意义上,这一批著述不仅是陈老师个人的学术思想的梳理,也在某种层面上代表了改革开放之后刑法学术理论发展史的个性化梳理,也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法治发展史的某种个性化梳理。
王兆峰认为,陈老师作为中国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标志性人物,这么多年笔耕不辍,除了出版一系列的专著、还写了500多篇论文,不仅有刑法理念哲学层面的,也有刑法教义学、规范刑法学的内容,甚至还涉及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等一系列非常丰富的内容。结集出版不仅是出版界的一件盛事,更是刑法学界乃至法学界的一件盛事。
致力于建构统一的中国刑法教义学
梁根林认为,《刑法研究》(十三卷)覆盖了刑法哲学、刑法价值、刑事法治、刑事政策、刑法原则、刑法立法、刑法教义、刑法体系、刑法方法、刑法知识、刑法解释、刑法判例、刑法各罪等领域。其中,让他个人印象极其深刻的是,陈兴良教授最早开启关于刑法哲学的思考,提出了“刑从罪生与刑须制罪”以及“刑当其罪与刑足制罪”的学术命题。他主张刑法公正、刑法人道与刑法谦抑的刑法价值构造,认为刑事法治必须直面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法律真实与实质真实、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抉择。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诠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论证,为我国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提供了法理背书。他倡导引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推动了中国刑法学在理论体系、学科范式与知识形态上的转型。他提倡形式解释论,主张刑法解释应当遵循形式解释在先、实质解释在后的解释秩序。他从法理、规范与功能等维度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致力于建构统一的中国刑法教义学,并将教义学方法与逻辑在刑法分则各罪研究中具体展开。
劳东燕谈到,“我从1999年起跟随陈老师攻读硕士与博士,陈老师在学术领域的不断探索与自我超越,给我留下深刻地印象。大体是在2003年前后,我观察到,陈老师在学术上有一个明显的转向,那就是旗帜鲜明地走上法教义学的进路,之后他又在推进刑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与本土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
刑法教义学体系如何在方法论上实现自主性与应变性的有效统一,可谓是具有时代意义的重要命题。劳东燕认为,自主性守护的是规则之治的价值,应变性则旨在推进体系对外部环境的适应。透过陈兴良的两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到他对这一时代命题的基本构想。一篇是发表在《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的《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这篇文章陈兴良表达的是,通过倡导形式解释论而实现对罪刑法定的坚守,由此来维护刑法体系的自主性;另一篇是发表在《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的《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特到罗克辛贯通》,该文中陈兴良对走向罗克辛贯通持明确的肯定态度,赞成在犯罪论的构建中融入刑事政策的思考,以使刑法体系内部蕴含有效的应变性机制。劳东燕提出,这样的构想是极富洞见的,对她的相关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点滴记录中国刑事法治的进程
在周光权看来,陈兴良最新出版的十三卷本《刑法研究》,特色鲜明。周光权表示,这十三本书均是陈兴良的论文,点滴记录了中国刑事法治的进程和刑法理论的发展历程,建构了一个完整、合理的刑法学体系,同时也很注重突显对问题的思考。有些重要论文比如《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对我国1997年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重要的论文是青年一代从事研究,尤其是做文献梳理时无法绕过去的,它能够为我们的研究奠定坚实基础,能够为我国刑法学未来的创新提供指引。没有陈老师孜孜不倦的探索,我国刑法学要达到今天如此的高度是难以想象的。
“陈老师始终保持敏锐的眼光,站在学科前沿,引领研究的思考。我观察了一下,最近二三十年刑法学所有重要的论争陈老师都在场,都发表了妥当的观点。陈老师始终对实务保持最密切的关注,问题意识浓厚,致力于推进理论和实务的互动。有的人认为刑法理论和实务脱节,我觉得还是看书少了,才会有这样的批评意见。大家应该多看看陈老师的著作”,周光权如是说。
付立庆表示,陈兴良不断吸收新知识、探索新领域。他并不具有外语方面的特别优势,却总能及时更新和准确领悟外国刑法学的前沿理论,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接受及对其体系地位的研究就很好体现了这一点;他还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网络犯罪等新兴领域发表系列成果。陈兴良不断反思和完善自己,体现了开阔的胸襟。他从注释刑法学向刑法哲学、从刑法哲学向刑法教义学的两次学术转型,他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清理和对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倡导,都鲜明体现了反省意识和自我超越。
付立庆评价,陈兴良为人厚道,为学宽容。他既能立场鲜明地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体现学者担当,又能在学术争鸣之中用语平和、体现大家风范。与此同时,陈老师的研究务实,他善于从司法实务中寻找问题意识和写作灵感,他的观点接地气,能够指导实践;他结合于欢案件所写《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的论文影响深远。
陈兴良刑法研究带给我们的思考
江溯表示,正如陈兴良所言,《刑法研究》是他个人刑法学术研究的一幅“学术地图”,我们可以借助这幅地图,按图索骥,清晰地发现我国刑法学发展脉络,以及刑事法治从百废待兴到繁荣发展的历史进程。近40年间,陈兴良始终引领我国刑法学的发展,不断推动刑法学知识的转型。作为新中国第二代刑法学者的领军人物,陈兴良通过《刑法研究》建构了一个完整且庞大的整体刑法学体系,为我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毫无疑问,这是一部体大思精、承前启后的重要著作,其对于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在我国刑法学的历史上,《刑法研究》将会是一座备受景仰又无法超越的高峰。
林维认为,在现代的学术评价体系中,学者是以学术作品为核心的。一切讨论,一切思想,一切观点,倘若没有学术作品,便无从谈起。我们的学者就必须要不断地写作,不断地推出自己的新作品,不断地让大家了解自身思想的进展和深入,并且通过这样一种思想的传播来推动学术的进步。在整个学术探索过程当中,有不断掉队的人,有失踪者,有迷路者。唯有像陈兴良那样的一批学者,笃心治学,从来没有迷失过自己的方向,一直能够走在学术前沿,才能够引领学术话语和研究方向。
这套丛书展现了陈兴良极高的刑法学水准,学界同仁怎么看?阮齐林认为,法治观念的坚守;刑法教义学体系的构建;回应社会生活,也就是对司法实务的研究,在这三个方面都反映出陈兴良学问文章,是刑法学领域的一面旗帜。
冯军精彩发言给记者留下极深印象。他认为,陈兴良是中国刑法学天空上闪耀的明月,而他自嘲自己不过是“刑法学原野上偶尔发光的萤火虫”!冯军评价道:“陈兴良具有深厚的刑法学造诣,是我国刑法学巨擘。其学术思想对中国刑法学具有巨大影响,很多学术观点都引导着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
这样高水平的刑法研究功力到底是如何炼成的?冯军认为,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陈兴良对学问的执着;不抽烟、不喝酒,孜孜不倦,几十年如一日,埋头于刑法学研究,这也是重要原因的一部分。
冯军表示,陈兴良从刑法具体制度的研究开始,经由刑法哲学的探索,终于刑法教义学的建构,实现了问题思考和体系思考这两种刑法思维模式的完美融合,正是因为他脚踏实地,才走出了这条成功的学术之路;冯军希望更多的年轻学者以及陈兴良的弟子们要勇于超越。
曲新久的发言也颇具点睛之力。他幽默地评价:“陈兴良不仅是刑法学界、也是法学界非常高产的教授。他已经不是高产了,是十分高产。我私底下不止一次地说过他,你不能这么干活,让我们别的教授怎么办?我就听到一位领导说,‘你看陈老师写那么多文章,你们在干什么?’我想想我在干什么,躺平状态。”(笑声)
《刑法研究》是否完美无缺?曲新久坦言,“我从不批评陈老师的观点,有时也许观点不尽一致,但这带给人们更多的思考和启发,这也许就是学术研究最具价值和魅力的地方。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能不能构成盗窃?陈老师一直坚定地认为能,我认为不能,但这没有对错。”
车浩认为,遗憾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百科全书式的广博,不可能在每一个问题点上都能保持最前沿的深度;因为要打破旧有的传统,就常常难以避免一些略显偏激甚至矫枉过正的表达;因为追求不断自我更新,间隔较长的观点之间有时候就会出现断裂甚至冲突。而且,随着年轻一代刑法学者的成长,有了更加全面的外国刑法知识作为滋养,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在分析视角或缜密性方面,已经对《刑法研究》有所超越。
“不过,相信这也是陈兴良教授乐于看到的景象”,车浩对记者表示,《刑法研究》传递出来的历史感和创造性,体现了陈老师不断自我更新、始终站在学科前沿努力探索的精神。陈兴良经常就同一问题持续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运用新的资料发表论文,在尽力保持前后逻辑一贯性的同时,也并不忌讳由于认知更新而更改甚至推翻自己之前的观点。这说明陈老师是以学术真理本身而非个人权威的不容动摇为追求目标。这种‘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进取精神,足以为青年刑法学者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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