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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真的该松绑吗?这10位刑辩律师在此热议……

2021-04-28 14:53:09   5850次查看

两会已经结束,其中人大代表都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尽快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
朱列玉认为,从近年来披露的数据来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可以见得“醉驾入刑”没有起到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反而已经背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
“法律要照顾人情。中国人聚在一起,总是要喝两杯,喝了一二两酒,就犯罪了,老百姓不认可。”现在醉驾的认定标准比较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犯罪了。”朱列玉认为,十年来入刑的严格程度都没能控制醉驾数量,从根本上看还是与国人的文化环境有关,与“为什么在中国废除不了死刑”类似,因为杀人偿命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概念......

——背景阐述

本期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取消醉驾入刑,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你认为该不该取消?为什么?

考虑到这个话题对于法律人或许有更深的思考,特此整理了10个回答于本文,均已收到授权发布,以飨读者。


观点分享

01.

行为人醉驾后不仅仅要被处以拘役刑罚,更具有深远影响的则是生成违法犯罪记录。

——黄海强 律师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讨论醉驾入刑的问题应聚焦于以下三个核心问题:

1. 醉驾入刑是否起到遏制效果

朱列玉律师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增加态势证明醉驾入刑并未起到遏制效果,但是忽略了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数量增加的背景因素,尽管分子——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增加,但是分母——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更迅猛地增长,并不能说明醉驾入刑未起到遏制效果。反而,从直观感受看,很多人因为醉驾入刑而身体力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则,酒店门口一般都有代驾员在等生意,也说明醉驾入刑起到了积极效果。

2. 现行醉驾入刑门槛是否过低

现行醉驾入刑门槛为80mg/100ml,部分地区规定低于140mg/100ml的醉驾行为(无其他情节)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司法实践的灵活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醉驾入刑门槛较低的现实。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并非单向指导作用,司法实践也会反过来影响立法规范,如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即是地方实践经验上升到一般立法规范的最佳例子。

3. 治理醉驾的成本问题

治理醉驾的成本主要表现为刑事追诉的司法成本与行为人所承担的包括违法犯罪记录存档等一系列成本。

如果适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可以将大量醉驾案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予以规制,同时,以危险驾驶罪为切入,深入探索中国特色轻罪治理制度仍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为人醉驾后不仅仅要被处以拘役刑罚,更具有深远影响的则是生成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记录不仅影响醉驾者个人的工作、学习,还会影响其子女的入党、考公务员的政审等,仅因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的醉驾行为就波及子女,行为人所承担的代价不可谓不大。不过,废除前科制度的“株连”效应则是另一个问题,不仅仅局限于醉驾治理。


02.

关于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要与时俱进,也要事实求是。

——肖源源 律师

庭立方·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

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取保及缓刑案件

1、不应取消醉驾入刑。醉驾入刑的初衷是遏制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本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是为“人”而辩护,并不是为“坏”而辩护。

2、虽然醉驾案件现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很多普通家庭都买了车,车辆和司机的基数大,所以醉驾数量不断攀升,这并不能说明醉驾入刑没有起到预定的效果。如果放开,后果将不堪设想。

3、关于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要与时俱进,也要实事求是。

4、关于中国的酒文化,大家有时候喝酒不可避免,但要谨记喝酒不开车,可以选择代驾或者打的,都很方便。最后提醒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03.

行百里者半九十,每次酒驾入刑的背后,都是一个被拯救的家庭,也都是一批被教育了的公众。

——庄志叶 律师

前资深检察官、公诉人

公众号「刑事堂」主理人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我是不支持酒驾出罪的。酒驾入罪来之不易,而且酒驾入刑十年以来,司法机关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处理这类犯罪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得到普及,我认为危险驾驶罪是立了功的。

有观点认为酒驾数量攀升,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所以质疑危险驾驶罪到底有没有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

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难道刑法不处理酒驾,酒驾行为就不存在了吗?酒驾入刑尚且未能遏制酒驾数量的攀升,出罪难道就能遏制酒驾行为了吗?

但是我也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应当提高,证明标准应当更加严格。例如,不能搞一刀切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就构成犯罪。有些情有可原的,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建议检察机关能予以不起诉处理。

但是归根到底,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量刑的轻重,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

为什么每年仍然会有人去酒驾犯罪,归根到底是侥幸心理。觉得并不是每天都有交警在查酒驾,也并不是每次喝了酒开车都会被抓,所以自己是那个特殊和例外。事实上绝大部分酒驾被判刑的人,也都不是第一次喝酒开车就被抓,往往都是酒后驾车已经成习惯了,只是没想到这次居然被抓了。如果有一天司法机关能根据大数据或者其他科技手段,判断驾驶员是否醉驾,精准抓捕查处,我相信这种查处酒驾的威慑力会比刑罚更强大。

每一次酒驾入刑都是一次宣传教育。行百里者半九十,每次酒驾入刑的背后,都是一个被拯救的家庭,也都是一批被教育了的公众。

同时,我也支持酒驾入刑的前科消灭制度,不能因为酒驾入刑影响子女的入学、工作。现代法律不能搞株连制度。


04.

应当在全国统一醉驾类危险驾驶罪的裁判标准,各地裁判标准相差很大。这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蔡家旭 律师

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武汉交通广播电台法律栏目 客座嘉宾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我认为不应当取消醉驾情形的危险驾驶罪。

原因

1、 醉驾的社会危害性本身很大,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此罪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

2、 危险驾驶罪(醉驾类)数量上升的原因很多,不一定跟醉驾入刑有关系。比如机动车消费市场的繁荣,机动车逐渐普及,执法因素等。取消醉驾入刑,属于掩耳盗铃,不能解决问题。

3、 法律要照顾人情和传统文化,这没有问题。但是不代表所有的人情和传统文化都是对的。传统文化中有很多优秀的部分我们要保持和传承,但也仍有大量糟粕,一些文化也存在于特定的时代条件下,如果把糟粕也当做传统文化,抛开特定的时代条件谈文化和人情,无疑不正确。法律本身也要起到一定移风正俗的作用。

意见:

1、不是取消醉驾入刑,而应当在全国统一醉驾类危险驾驶罪的裁判标准,各地裁判标准相差很大。这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2、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如刚达到相应含量或者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醉驾案件积极实行相对不起诉。真正对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类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

3、结合行政处罚措施,探索对一些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醉驾,处以巨额罚款。不用一律入刑,一样可以达到震慑效果。


05.

“醉驾入刑”需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废除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如何更加细化司法解释人性化执法。

——孙瑞涛 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庭立方「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班」学员

我并不认为现在到了取消醉驾入刑的时候,理由如下:

因为醉驾刑危险驾驶罪不断攀升,就得出醉驾入刑没有起到遏制此类犯罪的结果,进而推导出来这个罪名就应该取消,这个逻辑本身是荒谬的。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数字是“醉驾入刑”之后,因为醉驾造成的重大的恶性交通事故的数据是不是下降了?老百姓还敢不敢随意酒后驾车上路了?(这个问题每一个人都可以扪心自问一下)

滴滴发展研究院发布的《代驾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20》显示:起步于2003年的代驾行业,在2011年刑八修正案“醉驾入刑”之后迎来了飞速的发展,酒后代驾占据了九成以上代驾场景。这个数据真实的反应了“醉驾入刑”之后对人们观念的影响,喝酒不开车已经深入人心。

“醉驾入刑”需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废除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如何更加细化司法解释人性化执法,而非仅仅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一刀切式的处理;另外,如何制定合理的前科消灭制度来解决社会反应的问题比如因为一人酒驾给个人以及全家造成的影响等等。


06.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共识,不能因为适用率高就轻易主张废除。

——辛本华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庭立方合伙人

第一,醉驾入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大大减少了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共识,不能因为适用率高就轻易主张废除。

第二,司法实践中醉驾入刑的适用率超高,是司法适用出的问题,应当通过推动出台醉驾案件办理规范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限制入罪。

第三,目前入罪标准唯酒精含量论是机械司法,应当从实质的角度对于醉驾人员的实际控制能力进行判断,对于控制能力没有明显减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排除在犯罪之外。

第四,目前的前科报告制度需要反思和改进,对于轻罪、微罪予以封存或者豁免,尤其应当避免对于家庭和子女产生直接不利影响。


07.

刑法应当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具体而言,可以适当的提高入罪标准,并保持全国统一。

——马金海 律师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庭立方「全国刑辩精英律师公益课」学员

“醉驾入刑”是十年前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迫于舆论压力,推出的“快刀斩乱麻”形式的速治政策。在当时的背景下,确实一时地遏制了“酒驾”、“醉驾”的危险驾驶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醉而伤(亡)”的案发率,也保护了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其现实效果而言,似乎与现实背离、与其立法初衷相悖。

“醉驾”数据连年攀升,已经上升为“刑事第一罪”;从其社会影响而言,一方面低标准、不统一的入罪标准严重消耗了司法资源,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浪费。另一方面,宽泛的入罪标准导致处罚面更广,刑法的负面评价,不仅给本人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包括特定行业的准入和个人信誉,而且也给子女家人带来严重的影响。

在新时代法治环境下,国民的素质和观念较之十多年前已经有明显的提高和改变,刑法应当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具体而言,可以适当的提高入罪标准,并保持全国统一。其次,可以在该犯罪领域推广认罪认罚政策。最后,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08.

直接取消醉驾入刑可能会让一些好酒逞能者产生不必要的错觉。

——邓智元 律师

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

庭立方「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班」学员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大家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无论这是用于提醒自己还是劝诫别人。虽然酒这东西,有人爱也有人厌,但是“喝酒”和“开车”不能放在一起,几乎已经是每一个正常人的共识,即使是喜欢喝两口的人也明白这个道理。

但几乎每一个醉驾的司机,心里都会认为(甚至口中也振振有词):“我清醒得很,根本不会撞到人。” 事实上也是因为在这种心理的驱动下,无数的悲剧发生了。

以我个人所见所感,我并不希望醉驾入刑现在就取消。因为我担心在没有更为合适且行之有效的惩罚保障机制运行的情况下,直接取消醉驾入刑可能会让一些好酒逞能者产生不必要的错觉。如果说近年来披露的数据只呈现出了醉驾案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的状况,那么是不是也意味着我们国家醉驾的现状仍然是令人担忧的?更深一层说,醉驾没有入刑的时候,因为各种原因藏在隐秘角落里没有浮现出来的醉驾事件,是不是会让人细思极恐?

用什么方法惩处醉驾只是手段问题,更为重要的是:

我想我们每一个人,还是希望从根源上避免“醉驾”这件事的,而不是想避免醉驾后产生的“严重后果”。


09.

......但当下这种各地规定混乱、司法成本增长的原因非“醉驾入刑”本身,而是该入刑规定的“一刀切”。

——马文军 律师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刑事诉讼委员会 副主任

庭立方「全国刑辩精英律师公益课」冠军学员

取消“醉驾入刑”无非是出于对刑法谦抑性的考虑。即刑罚无效果、他法可替代、立法、司法与执法无效益。的确,现行法律对醉驾的“一刀切”规定使得该类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不仅让司法实践越来越感觉到无法适从,也无形中让人们在观念分歧的路口走得越来越远。但当下这种各地规定混乱、司法成本增长的原因非“醉驾入刑”本身,而是该入刑规定的“一刀切”。明确、提高、统一“醉酒”的标准才符合立法遏制深度醉酒危险犯罪的初衷。

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如果司法判决依据仅以酒精含量阈值检验为唯一标准,不去考量犯意,不去考量危险的有无,不去考量期待可能性因素,那就违背了刑法一贯坚持的责任主义原则。故在该类犯罪的刑事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以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来具体认定危险是否存在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


10.

我们在关注醉驾使得每年30万人和其家庭被打上“罪犯”烙印的同时,也不应当忽略对醉驾的高压打击使得因醉驾而产生的交通事故急剧减少的客观事实。

——金琳 律师

京师刑委会涉税犯罪研究中心 副主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清华大学 刑法学硕士

前河南省十佳检察官

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入刑已经十年,确如今年“两会”代表所言,因醉驾而犯危险驾驶罪的人数已经高达每年30余万人,使得危险驾驶罪超出了盗窃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于是,有代表建议提高入罪门槛,减少犯罪的发生;也有代表提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我们在关注醉驾使得每年30万人和其家庭被打上“罪犯”烙印的同时,也不应当忽略对醉驾的高压打击使得因醉驾而产生的交通事故急剧减少的客观事实。一个犯罪,在经过十年高压打击的情况下,却屡禁不止,究竟是入罪出现了问题还是司法出现了问题?究竟是国家和法律倡导的主流价值观与社会大众的普遍意识形态出现了偏差,还是社会配套治理手段未能跟进,司法机械导致个案处罚失衡?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此外,我认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不应当被取消的理由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危险驾驶罪本身的法定刑并不重,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属于典型的轻罪,其作为抽象危险犯,罪刑的设置上并不失衡。

其二,本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的不同设置,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进行了区分。从法条设置上看,也并不僵化。至于80mg/100ml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是否与“安全驾驶”相当,这个是因人而异的问题。

其三,既然,危险驾驶罪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前置防御性条款,那么其防止的就是一种社会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危险,不应对其设置过高的入罪门槛。

其四,在近十年的高压打击态势之下,仍然屡禁不止,不得不说,这种行为的预防必要性仍然极大。

之所以会有不少代表主张对“醉驾入刑”松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罚附随后果,即本罪虽然刑罚后果轻微,但是一旦被判处刑罚,就会带上“罪犯”的烙印,相应的公职、退休金等个人待遇以及子女的教育、工作均受影响,这些附随后果和醉驾行为相比较而言,就会显得有些失衡。

但是,一方面,这并非醉驾本身独有的问题,其他轻微犯罪行为均存在类似的问题,从制度上来看,需要通过“轻罪前科消灭”措施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在现有立法并未进行变动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轻微刑事犯罪的酌定不起诉、非羁押诉讼等方式或者提高入罪的标准的方式进行解决。无论如何,用取消罪名的方式回应司法中的机械,并非一条积极的路径。当然,无形的网让人时刻警觉,有形的杠让人不自觉绕路。如果能够通过安装车载酒精报警装置、成熟代价行业等配套社会管理方式来辅助对酒驾的防控,而非仅仅通过运动式的行政执法来查处,或许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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