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腾讯公司被骗”带来四个刑事法律难题

2021-08-20 10:07:58   3294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源于:刑事胜谈;作者:臧德胜,单位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原北京朝阳法院。


贵阳警方的一则通报给广大瓜众在炎炎夏日中带来了丝丝清凉。

经警方初步查明,三名犯罪嫌疑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6月29日,一份民事裁定书引起关注,经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 240 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6月30日,腾讯方面称,此事系老干妈公司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广告,但无视合同长期拖欠未支付,腾讯被迫依法起诉,申请冻结了对方应支付的欠款金额。

6月30日晚,老干妈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出声明称,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且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

7月1日,贵州警方通报:“经初步査明,系犯罪嫌疑人曹某(男,36岁)、刘某利(女,40岁)、郑某君(女,37岁)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通报进一步表示,目前,曹某等3人因涉嫌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机关仅称三人涉嫌犯罪,但究竟涉嫌什么犯罪,还有待于进一步查证、定性。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三人伪造印章,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腾讯公司据此为老干妈公司投放广告金额上千万元,三人获取了腾讯公司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三人倒卖获利。

基于这一事实,如何适用刑事法律,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面临四个疑难问题。

        一、腾讯公司投放上千万元的广告费用能否作为诈骗犯罪的金额?

《刑法》第2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涉案三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用老干妈公司名义与腾讯公司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自己想要的财物的目的,具有合同诈骗犯罪的嫌疑。但是,合同诈骗罪要求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且要达到相应的数额。

本案当中,由于三人的行为,导致腾讯公司投放了上千万元的广告,这一投入如果无法收到相应的金钱回报,腾讯公司就失去了提供广告服务应收的财产利益,变相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果将此损失认定为诈骗犯罪的金额,则三人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行为人没有支付报酬的打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提供广告服务,这种广告服务的对价是否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金额,存在争议。这就涉及到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财产犯罪对象的问题。刑法分则对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均表述为“财物”,“财物”一次难以包括财产性利益。但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财产一词一般能够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财产性利益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而且也能够以具体的价值来计算,将其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然,是否直接以广告的合同价格作为犯罪金额,尚需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本案的问题在于,涉案三人并非广告的业主,不是广告的受益人,其目的也不在于获得广告服务,损人不利己,虽然造成腾讯公司的损失,但其并没有实现“非法占有”,也没有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即使广告服务费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对该三人而言,也难以将上千万元的广告费认定为诈骗犯罪的金额。

       二、腾讯公司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能否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

在本案中,腾讯公司为他人投放了价值不菲的广告,基于对广告收益的期待,配套赠送了网络游戏礼包码。而获取这个礼包码,正是涉案人员犯罪目的之所在。取得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如果礼包码是刑法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财产,则礼包码将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将价值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不存问题。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币等虚拟财产能否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的财产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相对主流的意见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对象,这种网络游戏礼包码只能在网络空间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起草者撰写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指出:“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

根据此意见,网络虚拟财产也不能成诈骗、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

三、骗取网络游戏礼包码能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28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条文可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只能是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或者采用技术手段,而本案中涉案三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将三人骗取网络游戏礼包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同样存在困难。

      四、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为伪造公司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案中,涉案人员伪造了老干妈公司的印章,具有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可能。但是,公安机关通报中没有说明犯罪嫌疑人伪造几枚公司印章,仍然为罪与非罪留下了空间。从刑法条文看,对伪造公司印章构成犯罪并没有数量的要求,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伪造公司印章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在我国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二元制的制裁体系下,刑事处罚要为治安处罚留下空间。印章具有特殊性,伪造印章至少一枚,如果伪造一枚印章就构成犯罪,则治安处罚将失去适用的空间。

但并非伪造一枚印章一律不构成犯罪,如果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或者因为伪造印章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同样具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