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李斯特
一位22岁的痴情小伙万某因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后,近日在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主任的指导下,晋晨宇律师、李梦竹实习律师提供了专业而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最终在批捕阶段获得检察院对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认可,实现了不予批捕的良好结局。万某与家人喜得团聚,从而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与认可。
(图为万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一、案情概要
本案中,在校大学生万某为了多赚点儿零花钱去外地看女朋友,看到贴吧里的兼职招聘信息,声称“包吃包住包路费,两天赚三千”,于是被该则招聘信息中的工资报酬所诱惑,遂前往湖南常德,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五张银行卡租借给对方,于四十分钟之内被对方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55万余元。万某这才意识到该兼职工作的问题所在,于是主动要求退出,最终仅获利1000元。
2021年7月23日,万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在吴科主任的指导下,晋律师、李律师(实习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的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做以心理辅导。并且多次前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辩护意见,先后提交两份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主动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强调本案属于在校大学生因无知所犯的情节轻微的帮信案件,应以挽救为主、惩罚为辅,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本案的辩护要点
云善律所刑事团队经过深入研判,决定对本案作不予批捕的辩护策略,但该部分存有以下两个难点:
- 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
- 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首先,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是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而如何厘清“明知”的界限对本案能否辩护成功至关重要。传统理论上,我们把“明知”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近来也有学者将本罪的“明知”扩大解释为“知道或者或许知道”。我们认为,在认定帮信罪时应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规定的明知,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具体到帮信罪,则是指只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对其实施帮助行为,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存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当然不具有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明知。并且,此处“明知”的时间点也必须是在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前,才能肯定的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我们认为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才是本罪“明知”认定的关键。而本案中,虽然万某的确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万某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不明知,全程只是出于赚钱的目的将自己的银行卡借出,对拿走其银行卡的人究竟做了什么并不知情,因此,万某不具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帮助的故意。
其次,关于本案涉案金额的问题。根据会见万某及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到的案情,我们认为本案中存在涉案金额重复计算的问题。万某称,办案民警告知其涉案金额55万元,系从其银行卡转入金额27.5万元,转出金额27.5万元,故据此认定其涉案金额为两笔金额相加所得的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属于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这里的支付结算金额如何定义,我们认为应以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对支付结算的规定为准,同时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三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作出的明确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是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在二十万以上。”故,入账行为就是支付结算,入账金额即为支付结算金额。具体到本案中,涉案金额应为入账的27.5万元。并且,该笔款项必须与已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一一对应才能予以认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时万某仍系在校大学生,因此我们在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时,着重向承办检察官强调了万某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将2021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附于其后,再结合帮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强调我们应考虑到万某仍系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能充分利用最新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指导案例也是此次辩护成功的原因之一。
三、本案结果
基于本案的现实情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确已发生,公安机关坚持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如何依据本案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是刑事律师团队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自2021年8月16日起,律师的辩护重心转为更重要的审查批捕环节,通过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并再三强调当事人不具有本罪的明知、涉案金额可能重复计算、在察觉后及时中止犯罪行为、当事人系在校大学生等辩护观点,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核实本案事实与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对万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团队化协作,及时会见当事人、厘清案件思路,始终抱着存疑的态度积极的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并善于抓住案件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最终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信任,也获得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工作及法律意见书的认可。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因涉及在校大学生,辩护律师十分重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在会见条件严苛、会见时间紧张的当下,增加会见次数,并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与关心。以期让其在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同时,不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留下心理阴影,从而影响其今后的成长与人生道路。
四、云善警示
在诈骗当道的今日,多少人为了利益掉进被骗的火坑里,又有多少人走上欺骗别人的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全民反诈”的宣传力度已经十分强大,但仍有不少群众对诈骗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犯罪行为缺乏认知,且不具有警惕性。尤其是绝大部分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无所知,在此,云善律师提醒,面对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及密码、电话卡、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等行为,要坚决的说不!别因自己的无知将自己变成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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