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刑事正义
来源:法度 作者:霍颜回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而且是仅次于逮捕的强制力比较大的一项强制措施。为了保证刑事拘留的规范正确使用,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刑事拘留的条件等方面事前加强监督以外,还在拘留后也加强了监督。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后首先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将犯罪嫌疑人送进看守所,其次24小时以内除有碍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外必须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最后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一些办案民警理解的是必须得在看守所进行,因此也就称为“看守所讯问”。实践中大部分24小时讯问确实是在看守所进行的,但讯问地点必须得在看守所进行吗?
第一,笔者仔细翻阅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条条文都没有对讯问地点做出要求。
刑事诉讼法85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86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从逻辑上讲也不应该必须在看守所进行。
首先,85条、86条两个条文出现三个“拘留后”,这三个拘留后含义应该是一样的,第一个拘留后才要求送进看守所,那说明拘留后的含义包括还没有送进看守所,仅仅是指作出刑事拘留决定,那自然拘留后讯问肯定可以在看守所外进行。
其次,三个拘留后的含义是一样的,第一个拘留后24小时内送进看守所,如果刚好是第24小时送进看守所,那谈话怎么进行呢?因此这就允许在送进看守所之前也进行谈话。也就是说可以较早的送进看守所,那讯问就在看守所进行;如果送进看守所较晚,那就在看守所外进行。
第三,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方面考虑,拘留后应该指的是作出刑事拘留后,而不是送进看守所后。
因为在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到送进看守所这段时间,犯罪嫌疑人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我们也应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从做出拘留决定,出示拘留证计算,也有利于后期刑期折低计算。如果是从送进看守所后计算,那犯罪嫌疑人丧失自由的这段时间就没有意义了。
第四,从拘留后24小时讯问的意义考虑,这次讯问是为了进一步确认犯罪事实,防止拘留错误。
因此,地点并不重要,不管在哪里讯问,只要可以确认事实就好了,而不是必须得在看守所确认,也就是没有拘留错误继续侦查,或者报捕或者起诉等。如果拘留错了,那就迅速释放犯罪嫌疑人。
最后,当前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较多,发案率也较高,在警力短缺的情况下,允许在办案区24小时内讯问,也就是做出刑事拘留决定,显示拘留证后进行讯问,也有利于减轻民警压力,尤其是看守所讯问室不足的情况下。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不管是从立法角度还是法律规定,都没有要求在看守所进行,也就是可以在看守所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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